首页 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垄断的反垄断法适用的建议

知识产权垄断的反垄断法适用的建议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如果仅仅从传统反垄断法对垄断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入手进行分析,又很难对知识产权垄断做出对应的反垄断法适用判断。因此,当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基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垄断时,反垄断法是难以发挥作用或只能发挥很小的作用。知识产权垄断是体现知识经济特征的新型垄断,特别是在我国现有反垄断法的微观制度体系中并无直接针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规则,无法对症下药,有效治理。

四、知识产权垄断的反垄断法适用的建议

伴随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反垄断法应如何规制具有知识经济特征的知识产权垄断引得学者们的关注。构建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应否适用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高新技术领域,面临着既要运用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又要从知识产权垄断的特征出发构建新的反垄断法适用条件。

知识经济虽然具有不同于工业经济的一系列特点,但并不等于说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就没有任何作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与其他一般垄断具有很大的不同,知识经济条件下由于创新与竞争的动态运行,经营者的市场优势地位与工业经济时代相比确实可能不那么稳固,但高新技术产业中充满了创新,因而聚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在此期间受法律强制保护的知识产权却可以被用来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经营者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构筑市场“进入壁垒”,维持其市场垄断地位。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商品的价格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的价格拥有绝对的主动权,其市场垄断的时间即使不很长,也能获得巨额垄断利润,并将这些垄断收入进一步转化为继续谋取或维持垄断的资本。因此,只要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仍然需要竞争活力,只要反垄断法保护自由竞争的宗旨没有改变,那么,传统反垄断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就仍然适用于对知识经济条件下高新技术领域垄断的控制。

但是,如果仅仅从传统反垄断法对垄断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入手进行分析,又很难对知识产权垄断做出对应的反垄断法适用判断。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如经营者的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为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只能存在很短的时间,并且很容易被新进入的市场力量所取代。因此,当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基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垄断时,反垄断法是难以发挥作用或只能发挥很小的作用。知识产权垄断是体现知识经济特征的新型垄断,特别是在我国现有反垄断法的微观制度体系中并无直接针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规则,无法对症下药,有效治理。因而,要对现有反垄断法的微观制度规则以及具体规制方法进行调整改进和创新。事实上,我们既不能根本否定知识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存在的价值与功能,也不能一味固守工业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制度内容而无视知识经济的新特点。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在充分遵守传统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创新反垄断法的微观制度规则,通过在现有反垄断法制度体系中构建新的、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垄断法律控制制度,以达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垄断问题的目的。正如波斯纳在其《新经济中的反托拉斯》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近来不断有观点认为美国反托拉斯法不太适宜用于对‘新经济’的管制。该观点认为,为处理传统制造业中的竞争和垄断问题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原则在应付21世纪动力十足的新经济方面不太适用。”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面对本国知识经济快速发展、而传统反垄断法的微观制度规则不足以解决新条件下知识产权垄断问题的客观事实,已经着手尝试通过确立新的规则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垄断问题。只是这种尝试主要是由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制定效力层次很低的行政规章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政策性咨询文件来进行的,尚未上升到真正的反垄断立法或系统制度构建层面。美国、欧共体、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是进行这种尝试的典型代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