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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实施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实施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三节 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实施是TRIPs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成员对TRIPs的落实,内容包括: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和刑事程序。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实施

知识产权实施是TRIPs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成员对TRIPs的落实,内容包括: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和刑事程序。

一、成员的一般义务

(1)应保证国内法中含有TRIPs规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防止滥用。

(2)知识产权实施的程序应公平、公正。这些程序不应过于繁琐或费用高昂,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

(3)案件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陈述理由,且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诉讼当事方。只有在听取各方对证据的意见后才可作出裁决。

(4)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决定进行审议,在遵守法律中有关案件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要求对初步司法决定的法律方面进行审议。但对刑事案的无罪判决,成员方没有义务提供审议机会。

(5)不要求各成员建立一套不同于一般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也不影响他们实施一般法律的能力。

二、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一)坚持公平和公正的程序

各成员应使权利持有人可获得有关实施TRIPs涵盖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

(二)有权要求获得证据

如果一当事方已出示合理获得的、足以支持其权利要求的证据,并指明了对方控制的、与证明权利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司法机构在保证机密信息受到保护的条件下,有权命令对方出示该证据。

(三)有权责令停止侵权

司法机构有权责令一当事方停止侵权,特别是有权在清关后立即阻止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

(四)有权责令损害赔偿

对明知或应知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人,司法机构有权责令其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有关费用,包括相应的律师费用。

(五)有权清除销毁侵权物品

为有效地遏制知识产权侵权,成员方司法机构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下令将侵权的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或者在不违背成员方宪法的情况下,下令将侵权的货物销毁;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

(六)有权获得侵权者的信息

司法机构有权责令知识产权侵权人将有关参与生产、分销侵权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以及他们的分销渠道告知权利持有人。

(七)可责令滥用者进行赔偿

如应一当事方请求,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当该当事方有滥用执法程序时,司法机关有权责令该当事方向受到错误禁止或限制的当事方就因此种滥用而受到的损害提供足够的赔偿。司法机构还有权责令该申请当事方支付辩论方费用。

三、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

TRIPs规定成员司法当局有权采取迅速而有效的临时措施和边境行为,制止侵权行为。

(一)临时维权措施

为防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特别是防止货物进入其管辖范围内的事业渠道,包括结关后立即进入的进口货物,保存关于被指控侵权的有关证据,成员司法机关有权责令采取迅速有效的临时措施,进行处理。如迟延采取措施将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司法有权采取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但申请采取临时措施者要提供证据、信息并提供担保。如事后侵权并不存在,则要向因这些措施造成损害者提供适当补偿。

(二)海关中止放行

WTO成员可制订程序,允许权利持有人在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有可能进口时,向行政或司法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中止放行这些货物进入自由流通。

任何援用上述程序的权利持有人,在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使主管机构相信,并便于海关辨认。主管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已受理其申请,以及在主管机构已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海关何时采取行动。

主管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构,以及防止滥用程序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这种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不应妨碍诉诸这些程序。海关要把应及时中止放行决定通知进口商和申请人。

根据非司法机构或其他独立机关的裁定,海关对涉及侵权物品中止放行。但在正式授权部门未给予临时救济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暂停放行的期限已到,且已满足有关进口的所有其他条件,则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在对任何侵权交纳一笔足以保护权利持有人的保证金后,有权要求予以放行。保证金的支付不得妨碍权利持有人的任何其他救济,若权利持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则该保证金应予发还。

对因被错误扣押,或因扣押超过期限已放行的货物而遭受的损失,有关主管机构有权责令申请人向遭受损失的进口商、收货人和货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补偿。

在不妨碍权利持有人享有的其他行为权利,并在被告有权要求司法机构进行复议的情况下,主管机构有权责令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假冒商标货物,主管机构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

四、刑事程序与救济手段

WTO成员应规定对侵权的刑事程序和处罚。采用的救济手段包括:监禁和/或罚金,扣押、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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