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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即人民检察院或者权利人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及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审理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程序。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和提高审判水平,人民法院在改革中,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审理民事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有的法院在刑事庭和行政庭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

第一节 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指国家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对智力成果确定保护范围、权项、保护力度后,运用行政、司法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对知识产权依法进行保护。据此概念,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有五种形式[1]

1.立法保护。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享有、支配和权利的行使方式都是法律规定的,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几乎等于零,也就谈不上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因为,知识产权是法律明文规定后才享有的权利,他人侵权后,通过行政执法、司法和依法与侵权人达成协议等方式,才能捍卫这种权利。如果无法可依,就不能捍卫这种权利。立法机关必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因为,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不断扩大,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方法也越来越多样化和趋于完善、有效。知识产权立法不应当是刚性的,长期不变的,而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各地人大、政府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规章,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本地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在注重促进科技进步的同时,也要注意科技进步的“双刃剑”问题,比如网络技术、大工业、核能、克隆技术等有的损害后果不可预期,这就导致民法传统的过错责任社会责任转化,这一切在立法中也不可不考虑。

2.行政执法保护。行政执法保护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主动出击,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在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行政执法保护的机关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质检局和公安局、海关等部门。在这些部门协调执法上国家和地方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行政执法,加大行政执法保护力度。2004年5月,中国成立了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决定从2004年9月起,在全国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按照统一部署,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重点保护领域,在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在制假售假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以查处重大侵权案件作为突破口,积极行动、严格执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3.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即人民检察院或者权利人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及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审理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程序。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智力成果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和提高审判水平,人民法院在改革中,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审理民事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有的法院在刑事庭和行政庭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但这些机构毕竟是新成立的,广大人民法官,应当努力学习知识产权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司法解释和审判制度献计献策,学习国外的先进审判经验,严厉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公正地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使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走在世界前列。知识产权权利人也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不同的诉讼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2004年年底,两高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的门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涉及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音乐电视著作权纠纷案件等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文件,将在进一步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后适时发布。

4.民间自治组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人员成立自治组织依法维护权利人的权益。这些组织的成立的原因,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维权的力量弱小,于是自发成立组织以壮大力量。如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这样的自治组织。它可以对侵害其成员权益的事件进行交涉、代表其成员参加诉讼,维护其成员在作品转让、授权、使用中的权益等。

5.自我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自我维护权益。知识产权权利人最关心自己的权益,不少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时间还不长,许多个人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对国际、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了解不深,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与国外企业的交往中吃了不少亏。因此,必须进一步学习知识产权知识,企业应设立管理知识产权的机构或专职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应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做好这件事情。

二、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言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行为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方式。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要构成侵权行为还要同时具备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素,而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专利权中包括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和进口权,按照传统民法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必须具有损害结果,但是未经许可的制造商仅仅处于制造他人专利产品阶段而尚未推向市场,即对专利权人还没有造成损害事实,我们就无法认定其为侵权行为而加以制止,这样一来,制造权就没有意义了,所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该引入“即发(而未发)侵权”理论,以求全面及时的制止和处罚个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2]。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依法综合分析。

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了给予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三种形式。这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10种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大多可以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民法通则还在第118条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专利法专章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和行政救济、民事救济方式。该法还增加了侵犯专利权后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诉前保全等。我国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节,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的计算和有关法律程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有关法律程序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方式等内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违反该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包装、企业名称、商号和商业秘密等。

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者的处罚,大多是依据部门规章进行的。修订后的专利法对有关部门处理侵权行为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即有关部门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对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对上述处理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可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继续实行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

对侵害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行为,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规定了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一个类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具体罪名。未修订前的刑法仅规定了假冒商标罪。两相比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极大重视。

我国属于知识产权开发能力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主要靠拼自然资源和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方式来参与国际竞争,并用高度耗费自然资源的商品去交换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商品,这不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因此从国家长远利益角度考虑,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加大对知识成果的保护,树立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建立起国家的法律制度保护体系。其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既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和获得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条件,也是树立我国作为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大国而应有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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