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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保护2006年都灵冬奥会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标志以及防止伏击式市场营销问题的出现,意大利政府于2005年8月17日颁布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第167号法案。同时,任何非法同奥运赛事或奥林匹克运动相联系的宣传活动、商业活动都不受保护。

第四节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

为保护2006年都灵冬奥会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标志以及防止伏击式市场营销问题的出现,意大利政府于2005年8月17日颁布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第167号法案。该法律保障国际奥委会和都灵2006奥运会组委会的利益不受伏击式市场营销的侵害,禁止录制和使用同奥林匹克标志和术语相关的标志和字词,相关字词包括“Olimpiads”、“Olympic”以及它们的任何表现形式。同时,任何非法同奥运赛事或奥林匹克运动相联系的宣传活动、商业活动都不受保护。

具体来讲,意大利第167号法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内罗毕公约的适用。意大利政府于1981年9月26日签署并于1985年6月24日通过第434号法案批准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公约》,据此,《内罗毕公约》所确定的奥运会标志,不得注册为任何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除非是国际奥委会的要求或者有国际奥委会的书面授权。

这种禁止性规定同样适用于如下标志,即标志中包含任何可以使人联想至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会、奥林匹克其他相关赛事或者其特点能暗示出同奥运会相关组织或主办方相联系的任何语言的字词、标记。违反此规定的商标注册是无效并且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

2.奥林匹克标志的所有权。根据2000年11月9日的第285号法案的规定,意大利奥委会、都灵2006奥运会组委会、都灵2006奥运会执委会,排他地享有将前述规定的情形在内的奥运会标志用做商标或者公司特殊标志的权利。这是与1999年国际奥委会、意大利奥委会、都灵市在韩国首尔共同签署并经国际奥委会同意的合同内容相一致的。

同时,禁止利用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标志进行宣传、商业使用、促销或其他推销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会给消费者造成其产品或服务具有合法授权或者同国际奥委会或奥运会相联系的假象;禁止从事伏击式市场营销的行为,即以谋利为目的而采取的同经奥运会主办方授权的经济或非经济组织的活动相平行的营销活动。而对于本法的有效期,根据前述第434号法案得以批准实施的《内罗毕公约》,本法的禁止性规定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

3.责任规定。在不与现行立法相悖的前提下,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人处以1 000~100 000欧元的罚款;而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判定应该由惯例和税收警察、宪兵队以及对法律负责的法律权威人士作出,这些人同样会依法对违反该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商业使用、促销的任何商品进行扣押。当然,这种规定并不影响国际奥委会和有关组织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不受伏击式营销的侵害而直接或通过相应代表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既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暂时的,这些措施是现行立法或者根据1995年5月31日第218号法案中规定的国际法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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