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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时间:2022-0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说明了我国是重视知识产权的。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物,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这就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妨碍、干涉、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开性表现十分明显。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必须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

知识产权问题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和重视,还是近十年来的事。在过去长期的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我国不具备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条件。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多年来实行的是产品经济。不承认社会主义的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属性,不承认人的创造性脑力劳动的成果是财富,是无形财产,当然就不可能去保护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情况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都有了重大发展。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经过近十年来的努力,以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重新建立起来。这些法律的实施虽然时间不长,但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总数超过20万件;商标注册申请总数已超过30万件;著作权法虽然公布不久,但国内外的反映是好的。说明了我国是重视知识产权的。今天讲四个问题:一、什么是知识产权;二、知识产权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三、知识产权立法的主要内容;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因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以自己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而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过去多称为智力成果权。通常被分成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部分,而工业产权是由专利权和商标权所构成。工业产权中讲的“工业”两字,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农业、商业、采掘业等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还把发现权、发明权包括在知识产权之内。

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知识产权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物,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一经具有,即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得转让、出卖、赠与和继承。这就是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如获得荣誉权、作品署名权、作品发表权。知识产权又是一种无形的非物质财富,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转化为生产力,创造出物质财富,可以转让、出卖、赠与和继承。这就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如美术作品所有权可转移,但作者署名权不能转移。一张名画可以出价几十万、上百万美元,从拍卖行买来,这张画为你所有,但作者是不会变的;专利可以使用,但发明人、设计人不会变。商标法虽不保护商标设计人的人身权,但他们作为实用工业美术设计人,其人身权可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叫独占性、垄断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妨碍、干涉、侵犯。从知识产权创造性程度来讲,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技术领域中先进成就;著作权作品次之,只要求其表现形式是独立构想和创作的;商标法所要求的仅达到便于区别即可。

知识产权的公开性表现十分明显。作者创作作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之传播,并从中得益。专利拉丁文原意就是“公开”、“打开”之意思。专利的发明创造者可划定自己的权利范围,就必须公布发明的技术内容,商标更是公开使用的某种商品的标志。知识产权这一特点说明,公开性是知识产品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都是因为公开了,公众都知道了,就容易产生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冒。如录音磁带、录像片、计算机软件等等,借助于现代化手段很容易翻录。电视台播放外国电视片时往往出现“版权所有、不准翻录”字样,但作用是不大的。(其表述并不准确,因电视台并没有购买作品之版权,仅是在上海地区的播放权)。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上面讲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否一直享受下去呢?当然,人身权可以一直享受下去,如蒸汽机瓦特发明的,《红楼梦》作者是曹雪芹,不会变。但其财产权,即使用权、复制权等等保护是有期限的,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15年,可申请续展3年。商标规定有效期限是10年,如不申请续展。就失去商标权。著作权保护到作者死亡之后50年,超过法定期限,即失去效力。产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使用,不再发生侵权问题。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就是受地域限制。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要在其他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在同一条约参加国之间或者两国之间的双边协定有相互保护的规定,才能在有关国家内发生效力。

二、知识产权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1.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知识本身不是商品。但是,知识产权可以成为商品,因为它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经过各种流通渠道进入生产领域、消费领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财富,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首先表现在科学技术方面要有新的创造发明。这种创造发明的实施就能转化为生产力,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1990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国际专利及新技术、新产品展览会,专利许可技术转让、专利产品订货合同及协议达8亿元。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或者根本不知道知识产权是怎么一回事。由于过去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想影响,吃了几十年“大锅饭”,很多人不懂得尊重他人权利,不懂得公平竞争。在他们看来,我这个工厂也是国家的,仿造又不犯法,所谓“一家引入,百家利用”。河南省巩县有一家工厂研制成功一种小型蜂窝煤机,投入市场后大受欢迎,结果纷纷仿制,半年多时间里,仿制者达46家。专利权人要求追究侵权责任,一位侵权厂长理直气壮地说:“什么专利法不法,他能蒸馍,就不允许我蒸馍?”其实专利法不是技术封锁,国家鼓励专利转让,只是你得花钱去买。四川省古蔺酒厂生产的郎酒是全国名酒。古蔺县很多小酒厂纷纷仿冒。当地干部非但不阻止,还加以鼓励,他们说:“郎酒就是我们这个县的优势,不搞郎酒搞啥”。一时间,竟有60多种假郎酒上市。

商标是个招牌,是企业的形象,产品的形象。商标信誉就是企业信誉。一个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商标专用权,去保护它,开拓、占领市场。驰名商标更是国宝。没有驰名商标的交换是不等价交换,是要吃亏的。同样一件产品,顾客心理要认牌子。有些农村来的人特地到上海采购商品,回去一看,是当地产的(加工的)。商标与企业关系这么密切,但我们有些企业商标意识差,有的不去申请注册,有的搞联营,质量下降,影响名牌的信誉。

目前,著作权方面纠纷日增,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些人版权意识不强,有意无意侵权。高级农艺师陈耀五花了多年心血写了一本生产一种营养食品——鹅肥肝的书,开价0.87元。北京一家技术研究所把这本书翻印了,不仅没征得该书作者同意,而且还删去了作者的姓名,高价出售。作者提出申诉,这家研究所说,他们负有推广、普及情报资料、应用技术、专利技术的义务和责任,整理、汇编、扩散是我们的权利。明明侵了权,却认为是他们的权利。

另外一种更为严重的是故意侵权,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发不义之财。北京某商标印刷厂擅自印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第一次查获罚款数千元,反觉得有利可图。之后两年内,共印制25种标识的塑料袋175吨,非法得款近4万元。市场上假冒货屡禁不止,不仅侵犯他人商标权,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广西柳州市还发生一起专利发明人因保护自己的专利被歹徒砍伤事件。柳州市陶增蜀发明一种实用新型专利——“电热褥控温开关”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被四家厂家仿制,除一家是集体厂外,另三家是个体厂。陶增蜀向厂方发出警告,不理,后上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陶增蜀收到恐吓信:“要专利还是要子女?”之后法院就查封了个体厂的仓库、汽车和账号,悲剧就发生了。

2.保护知识产权,可以进一步激发人们从事创造发明的积极性,把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聪明才智、创造潜力充分发挥出来。当代世界,衡量一个社会的现代化程度及其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你这个国家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近十年来,由于我们对知识产权加以有效保护,摈弃了过去“四人帮”宣扬的“知识越多越反动”,批判“知识私有”那一套做法,知识产权在近几年来发展迅速。从专利方面看,专利申请呈逐年增长势头。从1990年开始,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增长率大大超过非职务发明申请增长率。说明专利的质量有了提高,因为一般来说非职务发明专利因受设备、资金等条件限制,小打小闹的较多,重大的突破往往要靠职务发明。

这些年来,我国商标领域也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商标注册申请量增长很快。目前申请总数超过30万件。1950—1979年累计有效注册商标32589件,1980—1990年9月统计有效注册商标达237443件。后10年等于前30年总和的7倍。并且出现了争创驰名商标的好势头。

在商标领域里存在的问题是:

(1)多数企业商标意识不强,不主动注册登记,不作系列注册,不是自觉地、主动地去利用这个工具,而只为了“评优”,应付“三无产品”检查。往往等发生了纠纷,吃了亏才引起重视。

(2)商标选择独创性差,例如多数用花鸟鱼虫、山水地名、楼台亭阁、地方名胜作商标,平淡无奇。不是动物园来的就是植物园来的。如用长城作商标已有130种,用西湖的400多个。抄袭性大,你用101,我用301,你用808锁,我用606;你用“大大”,我用“超大”、“特大”、“天大”;你叫“上海”、我叫“中华”;你叫“中华”,我叫“环球”,你叫“环球”,我叫“宇宙”。一个比一个大。商店名称也是这样,上海雪豹皮草行出来时很有新意,接着来了“雪狼”、“豹王”、“狮力”。

(3)商标注册人自我保护意识差。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但有的企业商标注册好了后就万事大吉了,认为保护商标是工商局的事。工商局当然要管,但商标注册人更要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现在全国每年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上万件,很少一部分是注册人向工商局投诉的。当然原因很多,如不了解有关规定,能否查处信心不足,还有认为反正自己商品好销,不怕假冒等等。

(4)假冒名牌商品商标屡禁不绝。某项商品稍有名气后往往信誉难保。红灯牌收录机,67家工厂生产,还有叫“宫灯”、“双灯”的。喜喜底——把两个喜字连在一起或用英文C.C名;A.B.C.公司生产的阿咪奶糖,宣传用纯奶7粒等于一杯牛奶,9元多买不到,上海有近10家厂搞近似包装;还有如大白兔奶糖,这糖纸上兔子是坐着的,假的是在跑;花生牛轧糖也有五六家厂在生产。所以有人说:“中国商品最大竞争者是中国人自己。”

(5)缺乏世界性驰名商标。

我国在世界上有一批驰名商标,如青岛啤酒、梅林罐头、贵州茅台酒。近年又有“健力宝”、“生发101”应该说是太少了。驰名商标的基础是科学技术、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世界性驰名商标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有绝对的优势。我国一批国内驰名商标,如:剪子张小泉、王麻子剪刀,盛锡福帽子,但这些商品带有手工业作坊色彩,很难形成大批量出口亦就很难在国际市场上驰名。我们也有条件创造一批驰名商标,前提是首先要有这种意识。

3.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促进国际科技文化的交流和合作,保护本国和外国的发明创造与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各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世界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一日千里。一个国家要赶上世界发展的步伐,只有通过改革开放,广泛吸收各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为我利用。现在,一种新的科学技术,从发明到应用周期越来越快,如电话发明到商业使用经历了56年,而近年来微电子学取得的成就,一年半就商业化。近来我国政府加快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构成知识产权的三个主要法律都已颁布和实施。贯彻执行这些法律的专门机构已建立起来,如国家专利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各地还有一套分支机构。成立了专利、商标的代理机构。当然,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生产越高越要求其智力成果能获得国际保护。1982年美国著作权业的净收入已占国民总收入5%,在国民经济行业中位于第二。但发展水平低的国家也是有东西可以保护的。如,民歌《梭罗河》作为印尼民族文化象征,传遍了全世界,日本唱片公司发行的《梭罗河》唱片和录像带,本可为作者带来数十万美元的版税,但由于印尼没有参加国际版权组织,作者基桑·马哈多德得不到这笔钱,要靠政府救济生活。这不仅是作者个人的损失,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损失。

三、知识产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法》

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确切地说,就是商品的标志。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标记。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古代在有些物品上刻有文字和图案标记,只是为了纪念、装饰或表示物品归谁所有,还不是商标。中世纪,手工作坊发展,商品多起来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商品标记也多起来了。中国历史博物馆存有一个商标制版——白兔商标,就是宋代山东济南府一家专门创造细针的刘家针铺的一个商品标记,有文字有图形,在中国商标史上是现存最早的一个商标了。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使用也空前广泛起来。商标已经成为资本家竞争的一个重要工具。一个有声誉的商标,不但能给资本家带来巨额利润,而且本身也是一种财产。所以,资本家十分重视商标、利用商标,在竞争中争创名牌商标。如可口可乐公司全球有700多家分厂,老板讲一个晚上把这些厂烧光都不怕,因为光凭“可口可乐”这个牌子,国际财团就可贷款30亿美元来恢复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三个商标法规。现行的《商标法》是1982年颁布的,其核心是保护商标专用权,比前两个条例更系统、完善、更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受到国际上欢迎和好评。

1.商标的种类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应符合“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要求,大体又分为:

(1)文字商标。可以用汉字、拼音字母、数字、外文字母。

(2)图形商标。蝴蝶牌缝纫机。

(3)记号商标。古代沿用下来的,如天象牌汽水用两条曲线组成。美加净牙膏(MAXAN)、美国的克宁奶粉(KTLM)等。光一种O不能用,△不能用。△在欧洲不能用,是危险、要爆炸的标志,△电饭煲改为半球牌出口。

(4)组合商标。把文字、图形组合在一起,如天鹅电池、永久自行车。

(5)证明商标。说明质量经过鉴定。如纯羊毛标志经国际羊毛局批准的。又称为“保证商标”。

(6)制造商标。国际使用较多如“丰田”、“日立”、“东芝”、“索尼”等均是,“丰田”下又可分为蓝鸟、尼桑、皇冠等。

(7)营业商标。将工厂、公司标记、营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如“盛锡福”帽店、王开照相馆。

(8)等级商标。标明质量、品种之区别,便于鉴别,瑞士手表分为五类:

一类:欧米加、劳力士;

二类:天梭、浪琴;

三类:罗马、梅花;

四类:三道士;

五类:杂牌,如英纳格等。

(9)广告商标。“冯了性药酒”、“季德胜蛇药”。

此外,还有备用商标、立体商标、声响商标、派生商标等等。

《商标法》还规定了禁用条款。以下文字、图形不得使用在商标上:

(1)同中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中国还加一项勋章;

(2)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3)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红十字在伊斯兰教国家使用红新月);

(4)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5)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特点的。加酶改为佳美;准确手表改为金雀牌手表;无敌改为蝴蝶牌缝纫机。

三羊牌闹钟,英文谐音是不正经男子,妇女使用,怎么行?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野猪牌蚊香,不能去伊斯兰国家,熊猫与猪等同,也不能用;

(7)扩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用的可以,下不为例。

2.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就是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他人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是健全商标法制的核心。

商标专用权主要包括:

(1)使用权。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如上海五和针织厂注册在汗衫上使用“鹅牌”商标,由于取得了合法使用权利,具有排他性,几十年来一直稳定地使用,成为名牌。经过注册的商标要标明(注)或(R)可以给消费者带来一种信任感,有利于扩大销售,增强商品的竞争力。某厂生产的“百花牌”电视机,花了几十万元做广告,但由于“百花牌”与另一电视机注册商标相同,所以这种宣传为别人做了义务广告。而且还为别人提供了自己侵权的证据。结果“百花”牌只得改为“百合花”牌。

(2)禁止权。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者,商标所有人可依法向商标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控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社会上经常发现有人生产冒牌的名烟名酒、名牌自行车。现在哪一种商品吃香,很快会有仿冒货出现。原因很多,根本一条是有利可图,而处罚又很轻,最高罚款是5000元,力度不够,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才行。好像公共汽车上逃票一样。

(3)转让权。商标权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有偿或者无偿依法转让注册商标。如吉林某无线电厂将使用在收音机上的飞跃牌注册商标,以7万元让给上海一家电视机厂。

(4)许可使用权。商标权所有人还可以依法有偿或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如上海一〇一厂将使用在收音机上的海燕牌注册商标,许可福建八四〇〇厂使用,按收音机出厂价的5%提取许可使用费。

上述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是互相联系的,共同构成为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凡是发生侵权行为,就要受到处罚:《商标法》规定的对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有下列三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1982年某自行车总厂设计了一个“金凤”牌自行车商标,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凤凰牌自行车的注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使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而该厂于1983年在报上登广告冒充说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从而构成了侵权。上海和牡丹江都提出指控,要求处理,湖北省关闭了这个总厂,吊销营业执照,销毁全部标识并处罚款5000元。

(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标牌、商标织带等。如某印刷厂1980年以来擅自销售注册商标的废、次塑料包装袋32万多只,涉及20个企业的27个注册商标,构成了侵权,受到了应有的处理。

(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有个滑稽戏《唉呀,妈妈》,描写媳妇想把婆婆从家里挤出去,没有成功,她以挤牙膏比喻:“妈妈像美加净牙膏一样挤也挤不出。”上海牙膏厂认为这句台词有损于“美加净”名牌牙膏的声誉指出控告。结果,剧团向工厂作了检讨,删去了这一句台词,制止了这一侵权行为。

为上述行为提供仓库,隐匿、邮寄、运输便利的,也是侵权。

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根据《商标法》规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商标专用权可以依法取得,也可以因注销、撤销而丧失。如自动申请注销,违法撤销、争议撤销、过期注销、无人继承等。

3.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我国采用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申请在先原则。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申请。

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如列支敦士登。英美等国采取两种原则混合使用。如英国把商标分A、B两类,登记后要等待七年,才保护其专用权。如竞争能力一般化,只好停留在B部。这期间,其他部门也可使用这一商标。美国对我国《商标法》不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意见,认为这样使很多早在使用的商标,由于没有在中国注册而得不到保护。1988年1月《商标法》实施细则公布后,我国政府也适当考虑了“使用在先”原同。如对“山特”商标案的处理就是一例:

香港山顿公司以“山特”申请注册,得到批准。美国加州山特公司以自己是该商标商业信誉的创造者为由,指控山顿公司抢先注册属不正当行为,请求撤销其商标权。经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作出裁决:“山特公司是‘山特商标’在中国大陆最早使用者,且创造了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电子行业的良好声誉,故山顿公司以同一商标注册属‘注册不当’,特予以撤销。”

二是自愿注册原则。一种商品是否要申请注册由各个企业自行决定。一般来说,要充分利用《商标法》来保护自己,运用商标这个法律的工具。我国开展评选驰名商标的活动,说明鼓励厂商创名牌。当然有些商品热一阵就过去了,如某些玩具,也不一定要注册。根根《商标法》规定,有少数商品与国计民生关系特别密切,为了加强生产的计划性和对人民的身体健康负责,采用“强制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不准在市场销售。主要有成品烟、药品(中成药和西药)。晋江假药使用的是山西省的商标,处理是很轻的。“板蓝根”实际大量是糖,反正吃不好,也吃不坏;还有酒,四川生产2700多种白酒,40°以上为烈性酒,现在大量的低度酒控制在40°以下,5°以下为饮料。

商标的注册有其注册程序,为了避免在全国出现同类商标,商标注册统一要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各地区分头管理。注册商标申请可以向县、区以上工商局办理,经国家商标局初审合格后第一次公告,三个月听取各方面意见,叫“商标异议”。如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即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并再次公告。

(二)《专利法》

专利是工业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所谓专利包涵着公开和垄断两层意思。要想获得专利权就必须公开,获得了专利权就具有垄断性,即独占性。

一般认为1624年美国《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中国已有80多年的专利历史,国民党时期公布过《专利法》。新中国成立后颁布过一些专利性质的条例。1984年3月我国《专利法》颁布,1985年4月开始实施。尽管时间不长,但发展势头很旺。专利申请已超过20万件,职务发明增长率已超过非职务发明。

1.专利的种类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1)发明专利

专利法中所讲的发明,与人们通常所说的发明,不完全相同。像“史丰收速算法”、“门捷列夫元素周期表”、“爱因斯坦相对论”等等都是发明,但不是专利法含义中的发明。专利法中的发明指的是发明人研究出的、能够实际应用的某种方法或设计。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基本条件,并能够在工业中应用,为社会提供一定的经济效益。

(2)实用新型

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机器、设备、装置、用具或者器件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合于实用的新方案。这种新方案能够在工业中制造,具有使用价值。实用新型与发明相比,创造性水平低些,所以人们把它称为“小发明”、“小专利”,保护期限也短。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而又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一种新设计。如电视机的外形、窗帘的花色图案。总之,只涉及一项产品的外观,而不涉及这种产品的制造技术、结构和用途。一项优美的外观设计要给人以美的享受,吸引顾客去购买;可以增加产品的竞争能力。从我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情况不够理想,也许与我们宣传不够有关。

但是,并不是所有创造发明都受专利法的保护。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发明新的赌具、吸毒用具,创作含有色情内容的外观设计,某种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发明等等。

在技术领域里不授予专利的有:

(1)科学发现。如牛顿的万有引力、爱因斯坦相对论。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教学方法、训练方法、比赛规则、经营方法等。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政府是鼓励推广的,以造福人类。

(4)食品、饮料和调味品。

(5)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6)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同于产品。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4—6项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而物质本身不授与专利。目的是反对这些直接关系人类生命与健康的产品加以垄断。

以上规定各国不尽相同,这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关。发展水平越高,越想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2.专利权

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专利享有的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有:

(1)人身权。这是专利权中最根本的权利。《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实施权。专利权人对自己取得的专利权享有独占实施的权利,其他人要实施其发明,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签订合同,支付报酬。这里所谓的“实施”,包含制造、使用和销售等三个方面内容。

(3)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但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可生效。专利权人并可取得报酬。一般情况专利人是不会轻易转让的,但可以允许使用,取得报酬。

(4)标记权。专利权人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当然也可以不标明。

专利权人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两项义务:一是实施专利发明。让发明用于实际生产,促进技术发展;二是交纳年费。采取递增制,发明专利年费200~2400元。其中两项少一些,若不缴纳年费,就被认为是自动放弃专利权。

凡未得到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仿制、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一般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5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展3年,国外反映大,认为短了。

3.专利申请

什么人可以申请专利?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所谓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完成的创造发明。

(2)合法受让人。合法受让人通过赠与、买卖、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专利所有权。

(3)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为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利用单位设备和物质帮助而作出的发明创造,单位有权进行申请。

(4)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根据互惠原则,原则上是允许的。

1985年3月我国已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必须遵守两条规定:

一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即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公约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样也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不得加以歧视。

二是关于优先的规定。即申请人向缔约国之一提出正式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而以后的申请视为与首次申请日期相同。这些后来的申请比同样发明的其他申请人在此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外国人或外国法人,来我国申请专利,必须通过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目前经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有三: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事务所和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香港)。中国人如要到国外去申请专利的,也须经过以上机构代理。

(三)《著作权法》

著作权又叫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经过全国人大先后四次会议的讨论,终于在1990年9月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从开始起草到问世先后经过了11年。

世界上第一个版权法,是1709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娜女王法令》。该法承认了作者是版权主体,作品和原稿买主被授予14年的出版专有权。以后各国陆续出现了这类法律。我国自唐代以来,有“印刷特权”、“不许复板”等概念,但它保护的是印刷者、出版者的利益,不是近代意义上著作权的概念。我国先后制定过三部著作权法。即清朝末期、北洋军阀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保护著作权方面也召开过一些专门会议,制定了一些暂行条例,还组织了一个班子起草有关法律。但终于在“反对知识私有”、“反对资产阶级法权残余”中停止了,微薄的稿酬也在1966年后取消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步建立起对版权的保护制度。在近十多年,国家出版局、文化部、广播电视部曾先后发过四个有关通知、规定或条例。在这个基础上,诞生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这部法的问世被人们称作是中国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大事件”。

1.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占有和支配著作权的人。这种主体资格是法定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及著作权归属有下列几种情况:

(1)作者

是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自然人只要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技巧,直接创作出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的作品,该作品的创作者对此作品就享有著作权。

根据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作品的责任,该法人和非法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第三种是通过继承、遗赠、委托等获得著作权的公民。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可依法转移。

(2)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品不能分开使用的(如论文),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如作品可分开使用(一首歌曲的作词、作曲),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经过再创造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如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等。由于演绎作者在演绎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当然,在着手改编,整理前要经过原作者的许可。福建有人创作《黑猫警长》,上海美影厂要来拍童话片,之后,用此名拍系列片,又出连环画,福建告上美厂侵权,上美厂败诉,国外反映好。

(4)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编辑作品是经过对搜集的资料的筛选与编排集合而成的作品。例如报纸、期刊、百科全书、文集、汇编等。编辑者对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属于出版单位所有,具体编写人员可以在编辑作品上署名。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这类作品凝聚了多方面的劳动、创作和经济投资,涉及编导、作曲、摄影、美工、剪辑、制片等等。这类作品著作权归制片者所有,这样能保护制片人投资热情,考虑作品的经济效益,其他作者享有署名权。

(6)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就是公民为完成单位所交给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如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科研人员为研究所课题撰写的论文,记者为报刊写的评论文章,剧团创作人员为本剧团编写的剧本等等。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其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第二种情况,凡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著作权属单位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还可给作者以奖励。

(7)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是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

(8)匿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匿名作者是指没有标明作者姓名的作品。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

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服饰、剪纸、雕刻等等。民间文艺作品一般是经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连续地、缓慢地创作的过程,历史期限很长,常常会超出法定的保护期。因此,多数国家把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交给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将由国务院另外规定,目前尚未出台。

2.著作权客体

就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具有独创性。通过作者对生活的观察、体验、分析研究、独立思考、创造出来的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抄袭、剽窃来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能够被第三人知晓利用(如手稿、底片、图画、乐谱等)。没有表现出来的作者的思想,不管有多大的科学和艺术价值,是不受保护的。

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作品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论文等;

(2)口述作品,如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等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如地形图、线路图、解剖图、航海图等;

(8)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以上8种以外的作品,目前尚无。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创作与传播手段的增加,一定会有新的类型作品出现。

著作权的客体范围虽然很广,但也有一些作品不受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国家总是希望这类作品得到广泛传播。

(2)时事新闻。有利于鼓励人们关心国内外大事。如报道中作者夹进了议论、评论、综述等等,对此拥有著作权。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作品有许多是前人已经创造出来的方法或发明的规律,得到人们的普遍应用,因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作者的一项民事权利。但这种权利产生不须履行任何手续,作品一经完成,无论发表与否,均会产生著作权。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A.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的方式可以是出版、上演、放映、录音、展示等,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的就是侵权行为。

B.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有权决定用本名、笔名、别号。

C.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D.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标题、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禁止违反作者意志的丑化、增删等变更作品的行为。

(2)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指能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A.复制权。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这是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B.表演权。指以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其作品的权利。

C.播放权。指通过电台、电视台传播作品。

D.展览权。广义上讲,包括橱窗陈列、公开张贴等。

E.发行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复制品发行的方式、数量、区域等问题。

F.演绎权。即将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注释、整理的权利。

G.用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可以自己行使上述权利,也可以利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将权利转移给他人使用,自己从中获得报酬。

4.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期限。这是时间上的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但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期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使用,且不需付酬。

(2)合理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要尊重作者的其他权利,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关于合理使用场合《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得十分具体,有12种情况,如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时事新闻中引用,教师上课使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免费表演等等。

(3)法定许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要支付报酬。如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邻接权

邻接权不是著作权,而是与著作权相邻或相接的某些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传播者即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劳动也具有创造性,需要相当的业务水平和投资,但他们的劳动不产生作品,而是在他们创作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传播作品的活动。法律保护他们创造性劳动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主要包括:

(1)出版者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作者不得再许可其他出版者出版。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对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出版者可以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

(2)表演者权

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或禁止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许可或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享有许可或禁止电视台播放其录像制品的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播放权利。同时还许可他人播放、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报酬的权利。

6.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保护规定得很具体,提出了什么行为是侵权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什么样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00元、10万元不等)。这种行为一般指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恶劣的侵权行为。为未经许可非法录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

侵权纠纷发生后,可采取调解、仲裁和法院判决三种方法去解决。

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近十年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知识产权原有的主题在不断扩大,新的类别又相继出现(如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商业秘密、竞争法则和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与国际经济竞争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了。

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保护的水平在提高。

1.加快立法步伐。除了商标、专利、版权三大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外,还公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在加快科技进步法、科技奖励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制定。对《商标法》《专利法》也正在考虑作进一步修改。

2.加入有关国际组织。我国于1980年加入了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公约》和《国际注册用商品与劳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国还是《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第一批签字国。此外,还就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与有关组织进行磋商。

3.扩大国际合作。我国与英、德、法、美等30个国家签订了商标互惠协议,与美国、菲律宾等国签订了著作权双边保护协议。1989年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专利局等单位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21世纪国际专利讨论会”。

4.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我国法院和专利、商标管理机构公正地处理一批案件,如美国IBM电脑、M&M巧克力糖商标侵权案。

综上所述,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持积极态度的,在立法上努力与国际标准靠拢。但由于不同国家,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一定差距,也是很自然的。这些问题应通过平等协商途径解决。近来,在中美贸易谈判中,美方置中国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重大进展于不顾,把中国列入所谓“特殊301条款”的重点国家,这是不公正的。

所谓“特殊301条款”,是指美国国会1988年通过的《贸易和竞争混合法》中的一个条款。它规定美国政府有权对它认为不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而有效的保护的国家,列为“重点国家”。在被列入“重点国家”之后,可进行为期6个月的调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延长到9个月)。如果在调查结束时,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有可能考虑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制裁的方法包括增加关税、实行进口配额、撤销某项协议等。

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处发表公告,公布对中国、印度、泰国执行“特殊301条款”,也就是列入“重点国家”名单,指责这些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严重。

同时还将巴西、欧共体、澳大利亚列入“重点国家观察名单”,美国政府还将23个贸易伙伴,如日本、加拿大、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列入“观察名单”,表明它们也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美国政府对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指责,主要内容有:在专利方面认为只提供部分保护,如对药品、化学品不提供保护;专利保护期限短。

在商标方面,中国不承认“使用在先”原则,而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某一商标谁先注册,谁就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另一个实体即使长期使用这一商标,也得不到保护。因为美国实行的是两个在先结合作用。

对商业秘密未能提供充分保护。

版权方面。认为著作权法实施前,实际上没有任何版权保护措施,目前书籍的非法翻印和录像片的非法复制现象很普遍;版权法对外国国民作品保护不充分(规定必须首先在中国出版)。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公布后,美国的反映是谨慎的乐观,认为“该条例有关版权保护的基本成分是面面俱到”,“该提的都提到了,但不符合优良标准”。

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论由来已久,但过去一直是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范围内进行讨论。但在四年前,自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列入谈判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方面就一直存在分歧。发达国家希望各国联合采取措施改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要求制定新的实体性的保护标准;发展中国家则主张缩小谈判范围,仅讨论知识产权的实施和反仿冒产品的措施,反对涉及关贸总协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实体性标准的规定,认为这些标准与贸易无关。

由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已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其谈判进程,因此,知识产权实际上已越出它本身的范围延伸到了经济领域,并直接与国际经贸关系挂钩,必然影响到国家关系。

美国1991年4月26日把我国列入“特殊301条款”重点国家,公布一个月后生效。6个月为调查期,这期间中美双方有些接触。直到11月20日美国国务卿贝克访华也谈到了这个问题,接着我国政府派经贸部吴仪副部长为团长去美国谈判,仍无结果。12月21日进行中美1991年第七轮谈判,仍无结果。最后结局会是怎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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