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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预想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预想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应该采用司法模式或是行政模式,还是维持目前的准司法模式,在学界各有争论。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不可能把执行反垄断法的任务交给检察院和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除了表现在它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方面,即它能够独立地执行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它与经营者的关系上。

四、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预想

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应该采用司法模式或是行政模式,还是维持目前的准司法模式,在学界各有争论。有学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司法模式,即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向法院起诉,禁止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模式的好处是:(1)检察机构与经营者、经济部门或者行业没有直接的联系,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在反对限制竞争案件中,特别在消费者与被告经营者的争议中易于处于中立的态度。(2)检察机构依据法律享有广泛的社会监督权,可以直接立案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从而较其他部门更有权威处理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案件。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宜采用司法模式,其理由包括:

(1)我国管理经济的任务是由政府承担的,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手段和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方式,它的执行就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不可能把执行反垄断法的任务交给检察院和法院。

(2)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体系中,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各政府部门在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它们的优势而不宜把反垄断执法任务交给没有经验的新手。

(3)如果由检察机构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法院就会在反垄断执法中唱主角。然而,我国的法官现在还不具备美国法官那样高度的独立性,甚至没有独立审判的意识。如果“长官意志”起决定作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就难保证做到透明、公正和公平。这样,反垄断法不仅难以在人们心目中建立起权威,而且也难以遏制经营者包括大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

(4)反垄断法不像合同法那样,比较容易认定一个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比如大企业的合并,或者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它们合法还是违法,往往需要复杂的经济分析。因此,反垄断执法不仅需要高水平的法学家,而且还需要高水平的经济学家。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像普通法院,可以处理任何类型的案件,而仅是处理竞争案件的专业性机构。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宜采用司法模式。

也有学者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体制提出几点有价值的建议:

(1)我国三个政府机关共同执行反垄断法,它们之间应按照行业划分管辖权,而不能像现在这样依照不同市场行为划分管辖权。按照行业划分管辖权,尽管也不可避免会出现管辖权的冲突,例如来自两个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但这相对在价格行为和滥用行为之间划分管辖权而出现的冲突要少一些。例如,占市场优势地位企业的价格行为很多同时就是市场优势地位滥用的行为。

(2)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业务上应具有独立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除了表现在它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方面,即它能够独立地执行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它与经营者的关系上。因为这个机构的任务是推动市场竞争,反对限制竞争行为,它的工作人员就不能够与被这个机构监督和管制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在这个方面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严格禁止垄断委员会的成员和联邦卡特尔的成员与企业发生关系。该法第51条第5款规定:“联邦卡特尔局的成员既不得是企业所有人或者领导人,也不得是企业、卡特尔、经济联合会或企业联合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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