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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最重要的是体现在该机构与执行国家其他经济政策的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方面。根据该法第12条,俄联邦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有权向联邦行政权力机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关和市政当局提出取消专有权、取消配额等各种建议,而且有权对这些机构发布禁令,制止它们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或者撤销,变更它们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合同。当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不单单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

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使当事人对其行为后果有可预期性,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承担着立法任务,如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2000年发布的《关于纵向限制的指南》、2001年发布的《关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横向合作协议的指南》等等。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发布了很多类似的指南。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最重要的是体现在该机构与执行国家其他经济政策的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方面。实际上,竞争政策不是国家唯一的经济政策,任何国家除了竞争政策之外,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经济政策,如环境保护、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稳定货币、提高就业率、推动社会保障、推动地区间经济协调和经济融合等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竞争政策与其他各种经济政策的关系方面,特别是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方面,市场经济国家一般给予竞争政策以优先适用的地位。[1]正是因为竞争政策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很多国家授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市场竞争的咨询意见。如匈牙利1996年修订后的《禁止不正当的和限制性市场行为法》规定,所有涉及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特别如限制经营、限制进入市场、保护专有权或者影响价格或者销售条件)的法律、法规草案必须征求竞争局的意见。匈牙利竞争局在1999年收到过要求提供咨询意见的法规草案三百多件,竞争局对三分之一的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俄罗斯1995年的《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也赋予俄联邦反垄断执法机构极大的权力。根据该法第12条,俄联邦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有权向联邦行政权力机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关和市政当局提出取消专有权、取消配额等各种建议,而且有权对这些机构发布禁令,制止它们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或者撤销,变更它们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合同。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承担着在反垄断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任务,包括与外国执法机关进行信息交流或者执法协助,此外还负责竞争事务的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谈判和订立。

在当前,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发会等一些推动竞争政策的国际性机构外,在2001年还建立了一个国际竞争网络。这个国际竞争网络非常活跃,在成立后短短的几年内,已经在核心卡特尔、企业并购、占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以及对电信、电力、天然气等行业的管制和执法机构等方面进行了很多研究工作,发布了很多推荐意见。2005年,参加这个网络的国家和地区达80个,网络的成员都是各国和地区执行竞争法的政府机构。[2]这个情况说明,随着频繁的国际合作和国际立法活动,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本国是一个有地位、有权威的机构,否则它在国际舞台上的声音就很微弱,甚至无权代表本国的政府。当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不单单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这就是说,一部反垄断法是否有效,一个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有权威,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本身的规定,还取决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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