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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出现的侵犯国外知识产权的问题,与国外知识产权在我国价格过高有一定关系。由于假冒注册商标、软件和光盘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利润较大,实践中已经出现其他类型的犯罪分子向侵犯知识产权领域转移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设立处理此类案件的专门机构,比如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的刑庭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合议庭,基层法院聘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陪审员等。

第二节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任何犯罪都不是由单一原因促成的,所以其预防与控制的措施也不可能单一种形式就能够奏效,所以对任何犯罪都应进行综合治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也是如此。综合治理是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提出的,旨在解决社会治安的严重混乱状况。“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之后,综合治理的政策逐步在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各种领域展开,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上,尤其是在司法方面,各地已经开始运用综合治理的手段,并初步取得一定的成果。例如,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政法部门已有相当的合作,尤其在打击侵犯商标权和影视作品的版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近20年来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参加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应当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经比较完善。但仍有进一步健全的必要,因为我国的法律与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更完善的国家相比,还不够细致、缜密,体系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各部门法来规定的,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刑法》等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我国制定的法律由不同的部门起草,不可避免的有一些不协调现象,这种分散现象也影响法律的实施。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法律条文的协调,并使知识产权法律形成自己的特色体系,也便于执法部门统一执法。

关于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是比较完善的,但还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比如,假冒专利的罪名、罪状就过于简单。侵犯著作权犯罪要求“以赢利为目的”,过于苛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还可以进一步细分,降低犯罪构成门槛(获利数额、经营数额)的同时降低法定刑。在现在法律规定有数额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划分数额标准的额度。

二、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日趋国际化,面对这种趋势,我国应当应当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否则就会被少数发达国家主宰知识产权国际法规的制定。目前出现的侵犯国外知识产权的问题,与国外知识产权在我国价格过高有一定关系。这也是导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增多的原因,因此,我们在按照国际规则修订法律的同时,还应当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不合理规则提出修改意见,争取对我有利的结果。我们还应当加强司法机关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跨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公约之义务,这也是保护我国知识产权的需要。

加强国际合作还必须提高我国执法人员的素质,用高科技手段武装执法机关,以对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向高科技化、国际化发展的趋势。

三、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彻底消除以罚代刑等问题

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不力,是此类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假冒注册商标、软件和光盘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利润较大,实践中已经出现其他类型的犯罪分子向侵犯知识产权领域转移的情况。因此,必须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首先应当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科学计算营利额和非法所得,使这种行为不至于再向犯罪发展。其次,要降低刑事处罚的门槛,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三是要进一步协调行政执法机关与政法机关的关系,克服有案不移、有案不收等导致以罚代刑问题产生的根源。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所查处的已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就严格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确保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司法机关对于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应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坚决处罚,绝不手软。各有关部门都应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局部利益观念和短视行为,不断强化国家意识和法治意识,不应只考虑地方的利益和所谓的“政绩”而制定出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土办法”、“土政策”。不能因为所谓“政绩”而阻挠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盗版等行为。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部,应当按照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严肃处理;五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科技含量也不断加大,同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人员的组成越来越复杂,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和狡猾,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搞好队伍建设是当务之急,因此应对执法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使之逐步成为政治素质过硬,精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以更高效地完成日益繁重的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同时,也能有效地预防渎职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设立处理此类案件的专门机构,比如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的刑庭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合议庭,基层法院聘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陪审员等。

四、加强综合治理,重点打击、专项治理与常抓不懈相结合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是一项迫切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远的艰巨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既要依靠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行政执法机关坚决查处,也要充分发动和鼓励群众进行监督举报,使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步步深入,从根本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侵犯知识产权活动能否得到有效遏止,关键在于各级党委、政府是否高度重视。只要领导重视,上下一心,一些地方冒牌商品猖獗等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就会得到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特别对大要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合公安部门都要反应迅速,抽调精干力量,参与破案攻坚,防止因工作不力使案件蔓延扩大。审判机关也应把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要稳要狠,坚决做到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在法定期限内从快。一方面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刑准确,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知识产权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防止被他人侵犯。被侵权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勇于行使自诉权,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彻底的根除,因此预防与控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靠短时间的集中打击和专项治理只能起到一时的作用,要使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根本好转,还必须常抓不懈。不仅要依靠专门机关的职能工作,还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坚决与制售假冒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取得尽如人意的效果。

五、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之处以屡禁不止,与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道德观念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相当淡薄,许多人没有把知识产权视为财产,认为可以采取“拿来主义”。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来说,要么不知法,要么不守法,要么存在能够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一般公众可能认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与己无关而漠不关心,甚至认为购买假冒商品有利可图,而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采取宽容态度,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缺少愧疚感。执法人员面对汹涌的假冒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会感到无能为力而不依法办案,各级领导为了各种利益而置法律与政策于不顾,所有这些在客观上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和犯罪行为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提高群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对制售假冒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单位进行曝光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斗争的意识,通过向人民宣传识别假冒商品的方法和购买假冒商品对国家、社会的危害性的宣传,封杀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销售市场,使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自觉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斗争的良好氛围。

【注释】

[1]〔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2]储怀植等著:《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3]宋浩波著:《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259页。

[4]宋浩波著:《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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