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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有:行政机关、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违法是行政赔偿的归责任原则,也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此,因果关系是国家承担损害赔偿的客观根据,是行政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违法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3.2.2 行政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哪些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有:行政机关、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管这些组织所实施的行为是集体的名义做出,还是由其工作人员做出,其行为的主体者是该职务行为主体。

2.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行为条件。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的行为要件,也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这是因为,没有违法也就无所谓责任,没有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也就不可能有行政赔偿责任的产生。由于在行为要件中涉及两个因素:行为的职务性和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就存在着如何认定职务行为及违法行为的问题。

首先是判断何为职务行为,理论上提出了以下几个综合判断标准:(5)一是职权标准。职权标准即行为主体是否有合法的职权、身份,如果行为主体连合法的职权都没有,其行为不可能是职务上的行为,国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时间和空间标准。由于执行职务的行为都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限制,因此,人们都会根据时间和空间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在执行职务。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休假或脱岗在其他地方与人发生纠纷,不会是职务上的行为和国家赔偿纠纷,而往往是私人纠纷事务。三是名义标准。通常情况下,要看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以谁的名义实施的,是否佩戴有执行公务的标志,是否出示有执行公务的证件,是否有宣布代表机关行为的意思表示,等等。如果有此名义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是执行公务,是职务上的行为。四是目的标准。如果公务员行为是为公,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履行职责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等则是职务行为,否则则不是职务行为。

其次是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是行政赔偿的归责任原则,也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作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违法”,我们在第12章中已经做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3.损害结果

结果要件是指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客观损害的结果。从法律上讲,任何赔偿责任,本质上都是对损害的弥补,如果没有损害,当然也就不会有弥补损害的赔偿责任,所以,损害是赔偿的前提条件。

损害结果,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法律概念,从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立法及实践来看,其所谓损害与民法上的损害基本相同,指对受侵害人造成的合法权益的不利,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等。我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把能够提起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限定为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

4.因果要件

因果要件是指损害结果与国家机关职务行为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了这种前因后果的因果关系,就有了可归责于侵权行为主体的客观根据和联系。因此,因果关系是国家承担损害赔偿的客观根据,是行政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之一。没有因果关系的赔偿,是一种义务的履行,而不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违法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当然,我国学者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尚没有达成共识,有所谓的条件说、重要条件说、因果关系说和盖然因果关系说等。但一般都认为这种因果关系应理解为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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