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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赔偿责任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作为侵权主体的行为只能是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才能产生刑事赔偿,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民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刑事赔偿之列。

三、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结合该法第17、18条的规定,构成刑事赔偿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只有具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是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为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为人民法院,行使看守所和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为公安看守所以及劳改队、少管所、监狱等司法行政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构成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

(二)行为要件

刑事赔偿责任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作为侵权主体的行为只能是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才能产生刑事赔偿,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民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刑事赔偿之列。

职权行为,指客观上与行使职权相关联的行为,这里不能狭窄地理解为职权内的行为。例如,刑讯逼供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职责权限内的行为,但它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其行使职权有联系的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应予赔偿。

(三)损害结果要件

必须有损害事实,并且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赔偿是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损害结果,就无需赔偿。刑事诉讼中因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既包括人身自由被限制或剥夺、身体伤害、死亡,财产遭受损失,也包括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上学、参军、就业、提干等机遇的丧失。就损害程度来说,也有轻重之分。但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赔偿中需要赔偿的损害后果必须是特定的。法律明确规定:限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对机遇损失则无法予以赔偿。

此外,损害后果的造成与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此,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国家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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