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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现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刑事和解在适用范围上应以自诉案件为突破口,逐渐扩展到公诉案件,但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包括轻伤害,交通肇事,数额不大的财产性犯罪等。此外,对于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是单位犯罪等无被害人的犯罪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三、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现状

(一)刑事和解在我国现实中适用的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内,并没有明确确立刑事和解制度,但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了刑事和解的实践,尽管发展的程度不一,具体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各种制度都体现了刑事和解的内涵,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实践效果。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2003年北京市委政法委在朝阳区检察院规则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处理轻伤害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如果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作出撤案、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王一俊检察长介绍了朝阳区开展刑事和解的情况和经验。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规定检察人员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同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获得相应的赔偿。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该规则的出台和运行使部分轻伤害案件走上了和解而非诉讼的道路。该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体现了良好的优越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2)

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曹新民检察长介绍了该区“家庭侵权案件主控组”的基本情况。“主控组”设在平谷检察院公诉处内,专门办理平谷区内发生的家庭侵权案件。主控组由3名30~40岁、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组成,依据《家庭侵权案件主控组办案规则》,注重充分发挥社区主动性、加强与刑侦部门协调、注重法律宣传工作,以维护家庭和谐为出发点,灵活运用“说情、说理、说法”的工作方法,充分尊重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刑事处分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3)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一套调解、和解的程序。据此,刑事和解在适用范围上应以自诉案件为突破口,逐渐扩展到公诉案件,但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包括轻伤害,交通肇事,数额不大的财产性犯罪等。至于严重暴力性犯罪,鉴于我国的国情和民族心理,不能进行和解。此外,对于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是单位犯罪等无被害人的犯罪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14)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适用的几种模式

1.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所谓“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悔过的前提下,与被害人经过自行协商,就经济赔偿达成书面协议,使得被害方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纠纷解决方式。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后,可以接受双方的协议和被害人的请求,对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显然说明,加害方与被害方的自行和解,可以成为刑事和解的一种独立模式。(15)

2.司法调解模式。所谓“司法调解模式”,是指司法人员通过与加害方、被害方的沟通、交流、教育、劝解工作,说服双方就经济赔偿标准,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促使被害方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纠纷解决方式。各地近期的刑事和解实践显示,在加害方与被害方存在尖锐矛盾,特别是被害方有着强烈复仇心态的案件中,司法人员必须进行各种劝导、教育工作,并促使加害人认罪悔过,说服被害人放弃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否则,和解协议是不可能达成的。(16)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所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是指公检法机关对于那些加害方与被害方具有和解意愿的轻伤害案件,委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可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和解模式尽管引入了中立机构的调解机制,但主持调解的并不是负有侦查、起诉或审判职责的公安司法人员,而是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司法人员在这一模式中主要负责遴选适当的案件,委托专门的社会调解机构调解,并在调解成功后作出非刑事化的处理,以消解因追究绝对的刑事处罚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促进加害方与被害方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最早出现于上海市的改革实验之中。(17)从2002年以来,以上海市杨浦区为试点。到2006年推广到上海市各个区县的公检法机关。

4.检调对接模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李希检察长介绍了该院采取的“检调对接”模式,即检察机关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之间的工作对接。其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程序上的对接,即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告知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可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移交“调处中心”,由专职调解员主持调处,检察官参与引导监督。二是实体的对接,调解如果能达成协议,检察机关则以调处中心出具的书面建议为依据,视案中受损关系修复状况、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被告人通过赔偿所体现的悔罪态度,作为刑事部分实体司法处理的酌定考量因素,选择适用:(1)商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作出不起诉决定;(3)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18)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向阳也介绍了该院采取的“检调对接”模式。笔者2007年暑假期间在该院调研时查阅了采用“检调对接”模式的成功案例的卷宗。在此不举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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