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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和解则认为,犯罪首先侵犯的是个人利益和影响个人所在社会的环境,因此,刑事和解对犯罪的处理可以发挥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的共同作用。二是刑事和解能使犯罪人真实悔罪。

一、刑事和解的基本内容

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在维也纳通过《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取恢复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我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以来,法学界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呼声愈大,司法者实践探索的热情更高,鉴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未对刑事和解制度作明确规定,在理论上进行研究,在实践中进行有益探索,为立法提供依据是必要的。

1.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犯罪事实基本查清,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以犯罪人认罪、真诚赎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为条件,在被害人和犯罪人或者在其双方相关亲属参与下,在检察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不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或建议法院对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以国家起诉为标志的现行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了很多问题。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于统一;被害人的心理未得到安抚,经济和精神损失难以获得补偿;诉讼成本过高;监禁中的交叉感染;再犯罪现象突出;犯罪人改造效果不理想等。这些促使司法者对现行惩罚性刑罚进行检讨,恢复司法方案应运而生,刑事和解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和解可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和交谈,在交谈中,被害人可以充分阐述犯罪给他造成的伤害和影响,要求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和物质上的赔偿。犯罪人可以叙说其犯罪后的悔恨及愿意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代价的诚意,双方共同协商或者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协商选择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这样,被害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犯罪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及其家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双重机会。

刑事和解的特点:一是刑事和解在犯罪观上与传统犯罪理论有所不同。传统犯罪理论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即犯罪不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而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被害人几乎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公诉案件由国家公诉人来进行指控,主张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对抗关系,强调施加严厉的刑罚,以威慑或预防未来的犯罪。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个人特征没有得到重视,被害人个人的利益也被忽视。刑事和解则认为,犯罪首先侵犯的是个人利益和影响个人所在社会的环境,因此,刑事和解对犯罪的处理可以发挥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的共同作用。二是刑事和解能使犯罪人真实悔罪。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交流,使犯罪人切实感受到自己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损害和恶劣影响,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道德上的否定,从而下决心不再犯。它是基于普通人的真实感受和真实的情感,最能激发人的道德情感,最终打动人,提供一个当事人双方坦诚交流的机会,使事情的是非曲直一目了然,促使犯罪人真诚悔罪,达到教育、挽救的效果。三是刑事和解是一种问题全面解决方式。在犯罪发生后,不是简单地将犯罪人一判了之,而是促成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家庭成员乃至社会成员共同探讨犯罪原因,分清各自的过错和责任,清除误解,增进彼此的信任和尊重,创造一个宽松、友爱、安定,而不是憎恨的环境。四是刑事和解是面对现实,承担具体责任。犯罪人面对被害人,直接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并提供赔偿,恳求周围人的谅解并为社会服务。而现行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抽象责任,犯罪人接受刑罚,但不能真实感受其行为造成的后果,逃避了现实责任。这种抽象责任因犯罪人不能真切地为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赎罪,故对被害人和社会的实际作用不大。

2.刑事和解条件

(1)犯罪人认罪、赔偿、真诚赎罪。犯罪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并对其犯罪行为的发生真诚悔罪,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会的实际危害,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和赔偿,并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去赎罪。

(2)犯罪人和被害人自愿和解。犯罪人在认罪的前提下,自愿提出与被害人和解的要求,且被害人也接受和解要求,任何一方拒绝和解均不得进入和解程序。其他人和任何单位与组织均不得强迫犯罪人和被害人和解,只有双方发生内心的自愿,才能达到和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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