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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据与理念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报应性刑事司法模式相反,刑事和解制度承认并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符合程序主体性原理。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全面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刑事和解制度强调被害人的主体性和其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使其不仅能够参与刑事诉讼,而且能够对刑事冲突的解决发挥主导作用,从而能够全面保护其包括平等权在内的诸多人权。刑事和解制度还有利于被害人生活状态的恢复。此外,刑事和解有利于对犯罪人合理利益的保护。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据与理念

刑事和解作为刑事司法领域贯彻和谐社会建设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它建立的根据与理念体现在多个层面。

(一)从刑事被害人层面考察

由于近现代以前的刑事司法是一种报应性刑事司法,被害人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表现为,一是被害人主体地位没有得以确立,被害人的物质损失难以得到赔偿。在报应性刑事司法中,被害人主要是作为程序客体出现的,他们的实体利益被化约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根据刑事程序,他们有义务提供证据,协助国家机关追究和惩罚犯罪,实际上处于证人的地位,其地位的局限性决定了其损失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比较小。二是被害人诉讼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由于相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使得被害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三是被害人精神损害得不到抚慰。诚如有的学者所言:刑事被害人被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他们甚至经常得不到帮助或信息。一种无力和易受伤害的感觉是绝大多数刑事被害人的共同体验。一些人甚至觉得,刑事司法系统给他们的非个别化的待遇使他们遭受了第二次伤害。(6)

与报应性刑事司法模式相反,刑事和解制度承认并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符合程序主体性原理。根据该原理,刑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应当尊重程序参与者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保障具有实体利益的诉讼参与人能够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被害人没有程序主体地位,不能够独立自主地参与、决定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是国家刑事司法的客体,根本无法与被告人展开平等、理性的对话与协商,也就难以解决自己的权益保护问题。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重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与犯罪人权益的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以人为本”观念在刑罚领域的体现。

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全面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人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如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鉴定结论知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参与庭审权、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权等,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其现实的兑现程度比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刑事和解制度强调被害人的主体性和其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使其不仅能够参与刑事诉讼,而且能够对刑事冲突的解决发挥主导作用,从而能够全面保护其包括平等权在内的诸多人权。刑事和解制度还有利于被害人生活状态的恢复。(7)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精神状态往往出现异常,一时难以恢复正常。其重要因素之一是不理解自己的被害、缺少沟通。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让犯罪人和其他参与人一起听取被害人的被害体验,一方面是让被害人的恐惧、怨恨等不良情绪在和解过程中通过沟通得到宣泄;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犯罪者在被害者叙说过程中进行与被害者的互动交流,得以沟通思想,诚恳地向受害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补偿其因此受到的物质性损失,以得到被害人的宽恕和谅解,真正使社会冲突得到平抑。而被害人也可以将自己的感受表达给犯罪人和其他参与人,从而使其心理伤痕和物质损失得以弥补。

(二)从犯罪人角度考察

犯罪人是实施了触犯刑律行为的人,由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理所当然对其采取否定性的态度。但是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对犯罪人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也是不科学的。从犯罪论的角度看,刑事和解对犯罪人采取谅解的态度,没有把犯罪完全归咎于行为人,有其科学根据。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自然的因素;既有被害人的原因,也有犯罪人的原因。(8)刑事和解为犯罪人提供了对话的机会,可以寻求被害人的谅解,有利于自身罪行的矫正。此外,刑事和解有利于对犯罪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及时诉讼是犯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一项权利,侦查、起诉、审判的有效运行能够大大地减少加害人对不确定的前途命运的担忧。刑事和解的进行与和解协议的达成使犯罪人避免了因长期羁押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避免了“标签”的副作用。

(三)从国家公权力角度考察

传统的刑事司法将犯罪看做是对公益的侵害,其司法模式是报应性司法。(9)在这一模式下,国家是主要的受害者,注意的焦点在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加害者。刑事被害人已经在国家刑事法系统中失去了独立性,只是作为纯粹的受害方而存在,国家如何对待犯罪分子已经和刑事被害人没有实质的关联。国家在对待犯罪中拥有完全的主导性,被害人被害后的一切事情由国家解决。以至于在对待和处理一些违法犯罪事务的过程中,一说到犯罪,罪无轻重,人无善恶,都被绝对地夸大为是对国家的侵害,对社会的危害。于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不允许私了解决,国家包揽了对犯罪事务的一切处理权。(10)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行为开始被认为不仅仅是甚至不是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而是对国家、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危害,国家俨然成为任何犯罪的受害者,起诉活动顺其自然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不是代表被害人提起诉讼。量刑活动也不是以被害人为依据或考察的主要标准之一,而是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于社会的危害大小成为危害主要的考察依据。刑罚的执行活动更是以受刑人复归社会的可能性为标尺。(11)

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两种极端的出现——或者权力出现严重错误致使权利被干涉,或者权力无所作为致使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和解精神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在现代刑事司法中,其主要通过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和谐化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化的方式加以体现。在现代刑事法治领域,冲突已经不再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立,而是表现为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斗法。和解同样表现的不是被告人承担的责任与被害人之间利益的等同,而是司法权力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二者在追求矫正正义的平台上如何达成妥协。冲突的双方通过让步达成协议,是由正视犯罪的某种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决定的。双方由于无法确切地预见自身期望结果的发生,而且清楚地知道那个与所期望的结果相反的结果意味着付出最为沉重的代价。这就为他们各自向对方作出让步以换取较低期望值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当然这种结果是在矫正正义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在双方认可的范围之内,达到了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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