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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与重整制度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进行和解,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责令申请人作相应的补正。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申请重整,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第四节 和解与重整制度

一、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和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生效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和解申请的提出和许可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进行和解,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享有的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自人民法院裁定许可进行和解之日起,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责令申请人作相应的补正。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和解申请。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后,债权人会议应当认真审查讨论,并可要求债务人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解释。债务人会议认为和解条件应当修订时,可与债务人方面协商谈判。债务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以表决的方式确定是否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已确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恢复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公告生效。和解协议虽然是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意,是双方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但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和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裁定和解协议无效;经过审查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后予以纠正的,应当在裁定认可后公告生效。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生效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破产程序中止。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破产程序的,应当通知管理人中止执行职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2.当事人受协议约束。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认真实施和解整顿计划,全面履行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和解债权人应严格按照和解协议接受清偿,不得违反集体受偿原则,在和解协议以外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但和解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的成立而受影响。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恢复破产程序后,和解债权人因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但只有在其他债权人所受破产财产分配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3.整顿方案付诸实施。和解协议自生效时起,整顿方案付诸实施。债务人整顿旨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全面履行和解协议,从而避免企业破产。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以及和解协议执行情况。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整顿,宣告企业破产或者恢复破产程序,并且重新登记债权:①不执行和解协议;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③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企业破产或者恢复破产程序,并且重新登记债权。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二、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没有规定重整制度,正在审议中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对重整制度作了专章规定。

(一)重整的申请和审查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债权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额1/3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申请重整,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重整。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定文件。它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安排。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与提交。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在6个月内未提交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2.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清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其他方案。

3.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和重整计划的批准。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后,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照法定的债权分类,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确定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重整计划通过后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因重整计划实施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但只有在其他债权人所受破产财产分配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后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重整计划削减的债权,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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