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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影响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依法自愿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无法达成和解的,视为没有和解。自愿合法的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后,公安机关可以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向其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和解协议书的签名和盖章在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司法机关的解释与《刑事诉讼法》中并不一致。

四、刑事和解的影响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及时履行。考虑到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并没有裁量的权利,只能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情况及协议附卷移送检察机关作出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但原则上仍应尽快履行。由检察机关作出处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迟应在检察机关作出从宽处罚的决定前履行;一次性履行有困难的,应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无论是在审判阶段达成的、还是到审判阶段没有履行完毕的,都应当即时履行。

刑事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依法自愿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无法达成和解的,视为没有和解。当事人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悔的,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后反悔的,除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协议应当履行。

刑事和解协议对公安司法机关有约束力。自愿合法的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后,公安机关可以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向其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对公安机关的从宽处理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对于审查逮捕的,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考虑因素,经审查不需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据此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考虑因素,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检察机关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对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法院来讲,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审前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完毕的,不再支持当事人的反悔,也不再受理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除非和解协议本身违反自愿性、合法性;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又无法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制作民事调解书。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应当根据和解协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法院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法院可以减轻处罚;在综合全案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院还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不过,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出现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同时,也应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思考题:

1.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2.如何理解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3.刑事和解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4.刑事和解的条件是什么?

5.刑事和解协议如何达成?

【注释】

(1) 这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5条作出的详细规定,《刑事诉讼法》对审查内容只作了粗略的要求,即对自愿性与合法性的审查,但具体审查内容并不明确。这里的详细规定实际上超越了自愿性与合法性的范畴,如需要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谅解,这只在被害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具有合理性;因此,这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此,考虑到检察机关的审查在公安机关的审查之后,这个审查内容可能对公安机关的审查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法院的审查在检察机关审查之后,法院是否也会遵循其规定,不得而知。

(2) 在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其实都不相同,但主要内容是一致的。我们在此只关注其中的共同的和主要的内容。

(3) 和解协议书的签名和盖章在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司法机关的解释与《刑事诉讼法》中并不一致。《刑事诉讼法》和部门规章中都没有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和解协议要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法院印章;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检察人员不签名,也不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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