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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协商。刑事和解的协商内容主要是民事事项。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对刑事和解进行审查。作为例外,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除非当事人提出异议,否则人民法院并不审查。在审判阶段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人民法院还要听取起诉检察机关的意见。

三、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

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协商。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被害人失去行为能力或部分失去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被羁押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代为和解。考虑到刑事和解的内容都是民事内容,不涉及刑事责任等问题,这里的无行为能力者与限制行为能力者应当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在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与对方当事人的和解,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

其他社会主体也可以适当介入刑事和解。虽然刑事和解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但在侦查阶段,当事人的和解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符合条件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和解,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人民法院在案件符合和解条件时,也可以告知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权利,并在必要时主持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同事、亲友等组织或个人也可以参与调解,促成和解。

刑事和解的协商内容主要是民事事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事项协商,也可以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同意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对涉及刑事案件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罪名的确定和刑事责任的量化等不得商量,即使商量了,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应对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产生任何影响。

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对刑事和解进行审查。刑事和解需要符合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这是保障刑事和解正当性、当事人权利以及刑事案件处理公正的基本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审查,应着力于刑事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等刑事和解的条件,如双方是否自愿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社会公德等。(1)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后的案件处理,以及当事人双方在案件处理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还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相关的笔录。作为例外,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除非当事人提出异议,否则人民法院并不审查。在审判阶段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人民法院还要听取起诉检察机关的意见。

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的大体内容(2)一般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予以承认、反思并接受指控,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有确定数额、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可行性内容;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同意公安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由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和解协议由参与的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公安司法机关一般不盖印章。(3)和解协议应附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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