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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类案件也并非都可以刑事和解,还必需是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由于故意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的主观恶性更强,产生的社会危害相对更大;为了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故意犯罪中的刑事和解只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第二类:除渎职犯罪外的过失犯罪案件,且这类案件应当是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一、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总体较为轻缓,具体包括下列两类:

第一类: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也即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和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但这类案件也并非都可以刑事和解,还必需是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案件才可以刑事和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对“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作了排除性规定,即下列情形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雇凶伤害他人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及寻衅滋事的、涉及聚众斗殴的、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以及其他不宜和解的情形。

该类犯罪主要是针对故意犯罪而言的。由于故意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的主观恶性更强,产生的社会危害相对更大;为了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故意犯罪中的刑事和解只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

第二类:除渎职犯罪外的过失犯罪案件,且这类案件应当是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犯罪结果也没有积极的追求,事后也积极去防止危害的发生,因此,相对较为严重的过失犯罪也允许刑事和解。这个条件要比故意犯罪下的案件范围更宽。渎职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犯罪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对渎职犯罪不予和解、从严掌握,体现了国家从严治吏的决心。

不过,即使案件符合上述的任何一类,但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也不得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0条第3款的规定,这个限定可以作如下解释:前次犯罪无论是否已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属于这里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以前的犯罪,应与该次犯罪的间隔超过5年,在这个期限内的不得适用刑事和解;前次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类型,不属于过失犯罪类型。

当然,既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则该类犯罪必须有直接的侵害对象,即被害人;如果属于没有被害人的案件,则案件自然也无法和解。检察机关虽可以代表国家侦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检察机关不可以作为被害人;即使在一些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作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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