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刑事和解具体适用的几点建议

刑事和解具体适用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应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官主持双方进行和解。如果审判机关主持刑事和解,会影响国家公诉权的严肃性。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这与刑事和解是相容的。为此,检察机关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就应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

四、刑事和解具体适用的几点建议

1.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犯罪按侵犯对象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侵害对象为具体的被害人(被害人明确);二是侵害对象为国家,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军事犯罪等;三是侵害对象为公共利益(被害人不特定,不具体)。大多数人认为,刑事和解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也有人认为严重犯罪在犯罪人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赔偿一定损失后,也可以实行刑事和解,判处较轻刑罚。笔者认为:刑事和解适用于有明确被害人的刑事公诉案件。无论案性如何,只要犯罪人认罪,且犯罪人和被害人均自愿和解即可进入刑事和解程序。被害人不明确的案件,犯罪人无法取得具体人的谅解,其侵犯公共利益的程度高,国家需从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对犯罪人的处罚。因为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犯罪人及其双方亲属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以会谈的方式进行,通过多方利害关系人的沟通,促进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谅解,以修补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报应性司法的不足,减少刑罚的负面效应,以促进社会和谐。

2.刑事和解主持人和适用环节

有人认为刑事和解贯穿刑事诉讼整个过程,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均适用刑事和解,用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刑事和解思想。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应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官主持双方进行和解。理由如下:

(1)侦查环节,不宜进行刑事和解。公安机关的任务是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找出犯罪人,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保证侦查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追究犯罪,并为公诉人出庭公诉提供证据支持。如果侦查环节就开展和解工作,会造成公安机关工作不到位的后果。具体表现为因警力不足,侦查人员进行和解会占用很多时间,而致取证不及时,一旦和解失败,就会延误侦查良机,可能会造成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影响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也会让一些人利用和解牵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加之刑事和解是以犯罪嫌疑人认罪为前提的,如果侦查机关在未查清犯罪事实、收集足够证据的情况下,盲目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事实,可能会制造冤、假、错案。如果犯罪人和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提出和解要求,侦查机关可在侦查终结时将材料一并移交给检察机关处理。

(2)对公诉案件而言,审判机关是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而进行裁判。审判阶段是一个“不告不理,有告必理”的阶段,既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就是其代表国家行使了公诉权。如果审判机关主持刑事和解,会影响国家公诉权的严肃性。

(3)刑事和解符合公诉职能。公诉是享有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决定是否将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支持提起公诉以及提请法院改变错误刑事判决的活动。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承担公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决定是否将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支持提起公诉以及提请法院改变错误刑事判决的一种权力。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这与刑事和解是相容的。

(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具有法律监督权力,肩负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职责,对公诉案件能否进行刑事和解及和解后如何处理能准确把握尺度,刑事和解由其实施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目标,防止以钱买刑、有钱人操纵司法的行为发生。

3.刑事和解后案件的处理方式

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犯罪人、国家、被害人。刑事诉讼作为实现国家刑罚权、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被视为国家主动追究犯罪的专门活动,是公权力的反映和象征。但公权力的运用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实现社会正义。现代社会的犯罪既侵害了公益,也侵害了私益。为此,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时就要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综合地、全面地考量犯罪所带来的危害,促成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得到修复,体现司法公正,控制和预防犯罪,减少危害后果。为此,检察机关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就应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小的案件采取不起诉,将犯罪人交由家庭、社区监督教育,让其尽快回归社会;对犯罪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案件则应提起公诉,对犯罪人给予相应刑罚制裁,交由司法机关监督教育。

(1)刑事和解不起诉

刑事和解不起诉是指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青少年犯、偶犯或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非严重刑事案件,犯罪人认罪且真诚赎罪,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检察官主持,在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亲属参与下,达成和解协议,由犯罪人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补偿劳务或为社会服务等形式赎罪。在和解协议完全履行或一时不能完全履行时,由犯罪人提供担保人保证履行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刑事和解起诉

刑事和解起诉是指对犯罪人和被害人均愿意和解,且不属于和解不起诉范围的案件,被害人和犯罪人及其双方亲属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检察官可作出要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人的起诉决定。此类案件双方虽达成了和解协议,犯罪人虽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但犯罪还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在考虑被害人和犯罪人利益同时,还必须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达到警戒其他社会成员的目的。之所以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犯罪人,是因为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赎罪,并愿意悔改,其人身危险性相应降低,同时使犯罪人尽快接受改造,回归社会。

【注释】

(1)易珍荣,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