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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破产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规则,是指导破产立法、司法和破产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企业破产法》第6条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破产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规则,是指导破产立法、司法和破产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破产与重整相结合的原则

破产制度既具有积极的作用,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消极意义。奉行优胜劣汰的破产制度,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但清算导致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乃至债权免责的事实,不免又增加了社会失业人口,恶化了债权人财产状况,甚至会影响到某个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企业破产又被视为社会的病理现象。为弥补破产清算的内在缺陷,英国率先建立了公司整理制度,后此制度传入美国,形成了公司重整制度。如今,世界各国在实行破产制度的同时,都规定了挽救企业的整顿、重整或和解等破产预防制度。

《企业破产法》在借鉴国外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上改造了整顿制度,确认了我国破产法的重整制度。《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了宽于破产清算的重整条件,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二)破产与和解相结合的原则

除重整制度外,和解制度也是破产预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其更是具有破产清算所不具备的诸多优点:首先,破产清算程序不仅费用高昂,而且出售破产人的财产系以静态而非动态的方式,无形中降低财产价值。清算中,债权人实际受偿的几率也很低,而和解制度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谅解中达成的一种平衡,可以基于经济主体的考虑平和进行,体现了主体自治,也最能反映主体活动的经济性。其次,破产清算机械瓜分债务人赖以经营的物质基础,对债务人继续经营毫无益处,而和解的目的则是避免清算,寻求既不消灭债务人,又能让债务人继续经营,清偿债务的最佳途径。一旦和解协议生效,破产程序即予以中止。只要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可避免破产清算,起死回生。最后,由于破产清算会产生债务人主体资格丧失的后果,伴随而来的往往是工人失业、生产力浪费等无序化状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连锁社会反应。而促成企业再生的和解制度一般鲜会发生这种结果。

(三)优先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原则

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企业破产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必须把妥善解决职工的生活,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救济当做工作的重中之重。《企业破产法》第6条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破产申请时,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在破产申请书中,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若违反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债权申报中,对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3.破产财产清偿中,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具有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的效力。《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法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对设有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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