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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属于法律吗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到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许多人会自然地想到经济法,有的甚至将两者混为一谈。但在法学理论上,经济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部门也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需,并与经济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规范、健康运行的基本保障。

第二节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法律的概念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市场经济法律的概念

提到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许多人会自然地想到经济法,有的甚至将两者混为一谈。但在法学理论上,经济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1.经济法的概念。

法律规范因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而生成,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称作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有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凡调整相同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国的法律体系,就是由所有相互独立又有机联系的若干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整体。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之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监督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由此决定,经济法的内容体系主要由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

2.市场经济法律的概念。

市场经济法律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指直接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若干法律部门的集合体[17]。市场经济关系的内涵是相当广泛和复杂的,是构成市场经济时代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社会关系,凭借单一法律部门显然不能对其进行全面而有效的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既包括私法性质的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18]等公法性质的法律部门以及被称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19];既包括上述法律部门构成的实体法部门,又包括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部门。

(二)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

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导致了法律从无到有;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导致了法律体系由“诸法合一”到分门别类。当某一性质和种类的社会关系发展到需要由某一类专门的法律规范特别调整时,就会独立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这便是法律本身演化的规律。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也是依循这一规律生成的;但有所不同的是,其他法律部门大多生成于现代市场经济形成之前并逐渐变革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来,而经济法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特有的产物,是直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一个最新、最年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

当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经济和自然经济阶段时,经济活动以生产为主且方式单一,经济关系特别是商品交换关系简单而又偶然,客观上无需国家制定专门而系统的经济法律规范对社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因而国家的法律体系亦呈现出“诸法合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的状态。

进入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后,形成社会化生产,经济活动表现为市场行为,并以“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为轨迹无限循环进行,社会的经济关系随之复杂化、多样化和经常化,这就需要国家建立专门的经济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因此而分门别类。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商品经济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得以长足发展的,而竞争必须以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为前提,以等价有偿、安全有序为条件,这就促成了体现自主、平等、自由理念的民法和商法的出现,使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公法和私法两大部门。在这一进程中,首先是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纷纷颁布民法典,对基本民事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随后,一些国家又有了作为民法之特别法的商法典,以专门调整商事关系。

当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时,人类即进入了市场经济阶段,社会生产力得以迅猛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和以自由意志、个体利益为主导的市场机制的自发运行,也日益显现出其固有的盲目性、局限性甚至某种程度的滞后性和破坏性,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呈现出许多弊端。而面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新变化,已有的民商法的调整作用已经显得非常有限。此时,人们开始注意到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强调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力求公平,极端的个人本位主义观念应适当让位于社会本位主义。于是,为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国家不得不伸出“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当干预,即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来规制市场、调控经济运行。从此,一个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世界上最早的国家干预经济的专门立法出现于19世纪末的北美国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全称为《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标志着国家干预法律化的开始;而国家运用法律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且在立法中最早使用“经济法”概念并使之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是20世纪初的德国。

经济法的产生,是以市场经济的形成为基础的,只有当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或者说不能通过民商法给予充分保障时,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才有了产生的必要。经济法的产生标志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也标志着市场双重调节机制的形成。然而,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民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的降低或丧失,恰恰相反,现代市场经济关系更加需要不断完善的民商法的调整。民商法,特别是民法,永远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因此,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上,经济法与民商法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更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配合与补充的关系,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他们都是不可或缺的。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部门也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需,并与经济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规范、健康运行的基本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实行,须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类法律制度。

(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所谓市场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市场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则是指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与行为的一类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①确立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即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定名义、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等,以确保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②确认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界定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③赋予不同市场主体以平等、独立的市场地位,以保障交易自主与公平;④确立各类市场主体的变更与市场退出制度,以维护市场主体资格和相关主体的利益。

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主体的主要形式是各类企业,因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主要由各类企业法构成。目前我国已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破产法》等一系列企业立法,构成了这一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二)市场行为法律制度

市场行为也称市场活动或者经济活动,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活动。市场行为法律制度是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类交易行为的一类法律制度。

市场行为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①确定各类市场行为的形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②确立各类交易规则,设定交易行为模式,以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快捷和规范有序;③确认各种市场行为的法律效力,保障主体实现其合法的交易目的及市场利益。

市场行为在法理上一般归类于民商行为,因而主要受民商法的规制。我国已有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

(三)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也称市场运行规制或市场秩序规制,是对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监督与管理活动的总称。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即是规范政府主管机构对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监督与管理活动的一类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①确立市场竞争规则,维护竞争的自由性、公平性、正当性,防止和消除市场的垄断障碍不正当竞争的弊害,保障市场竞争的有效和有益;②确立生产、经营规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已经颁布的主要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招投标法》等,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已经进入立法程序。

(四)市场调控法律制度

市场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市场调控法律制度即是规范市场宏观调控体系与行为的一类法律制度。

市场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①确认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保障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合理;②明确宏观调控的方式、手段与措施,保障干预的适当、有序;③明确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职权与职责以及行权程序,保证干预的适度、有效,防止“政府失灵”。

目前,在市场调控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

(五)市场保障法律制度

所谓市场保障,是指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劳动与社会经济保障机制的总称。市场保障法律制度即是劳动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总和。

市场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①确认劳动关系,促进合法用工和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确认社会保障方式,完善各类保障措施,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

我国在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已经有《劳动法》为依据;但在社会经济保障方面尚未制定基本法,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尚待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立和施行。

(六)市场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市场争议是指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主体之间的权益纷争,包括经济(民事,下同)争议和行政争议。经济争议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在各种市场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是指政府主管机关在管理和调控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市场争议处理法律制度是规范市场争议解决方式与程序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市场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解决市场争议的程序规范,对权利施以救济、对违法施以制裁,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具体包括:①确定不同争议的不同解决方式以及管辖制度,以合理利用法律设施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现行规定是: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经济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②确定诉讼和仲裁的法定程序,以利于争议的及时、公正地解决;③明确争议当事人的程序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使;④确立审判与仲裁的监督程序,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正义。

我国市场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由诉讼法律制度和仲裁法律制度构成,目前已经颁行的法律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另外,我国的诉讼法体系中还包括《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类型的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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