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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区别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涵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涵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评价。我国《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各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起人、股东抽逃其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财务、会计法规

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关于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的规定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法律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法律责任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2.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

3.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

4.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

5.冯果:《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

6.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7.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

8.任先行、周林斌:《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9.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注释】

(1)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9页。

(2)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62页。

(3)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9页。

(4)沈四宝、刘刚仿、黄勇:《中国商法·经济法概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8页。

(5)漆多俊:《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39页。

(6)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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