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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市场法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违反规定经营含有违禁内容的美术品,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美术品市场法

一、美术品市场法概述

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及其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美术品市场是指美术品进入经营领域的活动场所。美术品经营活动,则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美术品市场迅速发展,美术品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对美术事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规范美术品市场的经营活动,加强美术品经营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颁布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有经营单位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也应当有经营单位的名称、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美术品经营单位应遵守的规定

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单位要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其经营的美术品要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经营的美术品要明码标价,并依法缴纳税费。

美术品经营单位不能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美术品经营单位不能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从事美术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不能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定期向社会公示。

四、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印发了《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美术品进出口主要是指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和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指从境外进口或向境外出口美术品的经营活动。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是指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作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根据《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展览、展示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和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批准文件中应附美术品详细清单,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境内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展览活动方案;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场地使用协议;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境外来华参展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在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不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展品超过120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出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上述复出口或复进口的美术品如与原批准内容不符,进出口单位应当到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不能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如有更改应当及时将变更事项向审批部门申报,经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后方可变更。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不能伪造、涂改,不能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经营含有违禁内容的美术品,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用案例5-3

【基本案情】2005年6月,某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决定从欧洲某国进口一批美术品,他们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并备案后就开始选择美术品。在选择进口的美术品时,该单位又发现了一些特别中意的其他作品3幅,由于数量不大,该单位没有向审批部门申报。

【问题】海关对这3幅作品可能作出怎样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涉及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引例分析】

例1:

王某在来大陆联系业务时,非法向私人收购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在办理出境手续时,违反海关法规,不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上述文物应予以没收,由厦门海关上缴国库。

例2:

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展览、展示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违反规定,经营含有违禁内容的美术品,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美术馆展出的该幅油画是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违禁作品。

【小结】

文物市场是指文物进入经营领域的活动。文物商店的设立是有一定条件的。文物商店在经营过程中,一般是通过文物买卖合同进行。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复制品应有表明复制的标识。文物复制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文物复制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复制。为了减少由于传拓对石刻所造成的损坏,在传拓时禁止使用木榔头捶打法。

文物出国(境)展览是指我国在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举办的各类文物展览。出国(境)展览的文物必须是经过收藏单位注册、登记、确定级别,并已在国内发表或正式展出。文物出国(境)展览项目必须经过审批,展览可以采取有偿展出的方式,但不采取租赁方式。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

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不申报的,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私行为。

美术品市场是指美术品进入经营领域的活动。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一定条件。

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定。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展览、展示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美术品进出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违反美术品相关管理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1.设立文物商店应具备哪些条件?

2.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物的有哪些?

3.文物复制应坚持什么原则?

4.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条件有哪些?

5.违反美术品相关管理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讨论】

案例1:【基本案情】1998年10月5日,某著名油画作品在北京某饭店举行的“中国嘉得”秋季拍卖会上,以600万元的价格被某银行购得。1999年1月26日,国家文物局确认,该油画为国家馆藏一级文物。1999年3月2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请求依法追回该油画,该银行向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银行是否应该返还该油画?为什么?

案例2:【基本案情】1994年10月,香港某艺术品拍卖公司拍卖了一幅署名为张某的作品。拍卖成交后,张某认为此作品非他创作,系伪作,状告该拍卖公司侵犯了其姓名权和名誉权。

【问题】张某能否胜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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