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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①商誉;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③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

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一)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①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a.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b.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c.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②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a.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b.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c.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d.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金融机构;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金融机构。(第10条)

(二)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第11条)

(三)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第12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第13条)

◣核心资本

☉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附件1:资本定义)

◣附属资本

☉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可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②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10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附件1:资本定义)

(四)扣除项目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①商誉;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③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第14条)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①商誉;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③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第15条)

◣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第16条)

(五)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①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②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③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第17条)

◣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第18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第19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第20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4个月以内(含4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第21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第22条)

◣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第23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第24条)

(六)风险缓释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下列质物具有风险缓释作用:①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②黄金;③银行存单;④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⑥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⑦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⑧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⑨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券。

以前款所列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第25条)

◣下列保证主体提供的保证具有风险缓释作用:①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②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我国国家机关;③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④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这些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⑤多边开发银行。

以前款所列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第26条)

(七)资本计提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对于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第27条)

◣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第28条)

(八)交易账户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

交易账户包括: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第29条)

◣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第30条)

◣按照本办法不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必须每季向银监会报告市场风险头寸。(第31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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