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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如遇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对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

三、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一)董事会的责任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第33条)

(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资本管理机制,加强对资本评估程序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第34条)

(三)向银监会的报告义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每季报送一次。如遇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银监会。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报告资本充足率时,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第35条)

(四)银监会的检查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①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②商业银行保持资本充足率的资本规划和执行情况,监控资本水平的能力和手段;③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状况;④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项目计价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36条)

(五)银监会的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可以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第37条)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①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②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③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第38条)

◣对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干预措施:①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②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④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第39条)

◣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纠正措施:①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②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2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③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④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⑤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⑥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⑦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除前款所列的纠正措施外,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业务、停止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第40条)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采取前述所列的纠正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①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②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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