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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节录)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对于采取前款纠正措施后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业务、停止批准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79.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节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007年7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一)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

(二)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二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四)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五)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对于采取前款纠正措施后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业务、停止批准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所列的纠正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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