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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节录)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7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节录)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17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节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九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九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

第九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一百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

(一)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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