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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节录)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9.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节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2009年10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有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记录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承兑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七十九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人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

(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三)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九)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金融机构发现利用电子商业汇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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