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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资本充足率制度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也明确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商业银行资本、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资本分为两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为了加强资本监管,中国银监会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起草了我国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尽管新办法与现行做法存在差异,但新办法的出台将强化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四、我国的资本充足率制度

(一)我国现行的资本充足率制度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之一,自1992年巴塞尔协议正式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资本充足问题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也明确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商业银行资本、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对资本的定义。

资本分为两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五年(包括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资本总额就是从上述两类资本中减去:①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银行向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②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合并列账的投资。③呆账损失中未冲销的部分。④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⑤呆账损失尚未冲减的部分。

用公式来表示即:

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对企业的投资+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未冲销呆账+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2.对资产负债表内、表外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项目根据风险程度的大小具体划分为六级权数,即0%、10%、20%、50%、70%和100%。按照风险权数计算出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

表外资产项目是指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有可能随时转换为表内项目的资产。信用转换系数是衡量表外资产转换为表内资产风险程度的指标;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信用转换系数分成四级,即0%、20%、50%和100%。将表外资产项目的本金数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乘出的数额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进行加权,从而获得相应的风险权重资产数额。

3.按期末余额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具体要求。

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期末余额≥8%

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期末余额≥4%

(二)即将出台的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1年,《巴塞尔协议》重新做了修改,新协议要求发展中国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8%提高到12.5%。最低资本充足率被赋予风险定义的新内涵后,将成为衡量国际商业银行未来竞争力的新标尺。但我国在2006年底前,仍将执行1988年的老巴塞尔资本协议。为了加强资本监管,中国银监会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起草了我国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尽管目前执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的监控数值(4%和8%)已经采取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但对资本净额的定义、风险资产权重的确定、市场风险等具体内容都缺少全面完善的规定和说明,而且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差距。因此,新办法出台后对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将更为严格,由此得出的资本充足率数值也将发生变化。

参照巴塞尔1988年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来推测新办法与现行做法的可能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附属资本的界定:关于可转债、次级债。现行的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监管的空白。而根据《巴塞尔协议》,可转债如具有无担保(Unsecured)、从属性(Subordinated)、持有人不可主动回售、未经监管当局同意发行人不可赎回(not redeemable)等特征,才可以计入附属资本;对于普通的、无担保的、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也可列入附属资本,但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现行的办法是将提取的全部准备金余额计入附属资本。但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只有针对全部贷款计提的一般准备可以计入,而针对不良贷款计提的专项准备和特殊准备则不能计入。如果采取该计算方法,国内银行的附属资本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关于资产重估储备。现行的办法没有对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并计入附属资本。但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资产重估储备包括两种,一是对使用的房产按市场价值重估计入,二是对持有的证券类资产按市场价值重估,但为避免市场频繁波动的风险,该类重估储备往往按照市场价格和买入成本差价的55%计入。

2.风险权重系数:现行的办法为不同资产的种类设定的风险权数分别为0、10%、20%、50%、70%、100%等六个档次。而巴塞尔资本协议只将风险权数分为0、10%、20%、50%、100%五个档次。

3.市场风险:现行的办法主要考虑的是银行资产面临的信贷风险。而巴塞尔资本协议指出,银行的经营还面临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市场风险,需要银行有相应的资本作为保障。如果新的办法将市场风险也计入风险加权资产的分母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数值会进一步降低。

尽管新办法与现行做法存在差异,但新办法的出台将强化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该管理办法借鉴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1]。除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以外,该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资本不足银行所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该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有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当然,这项管理方法暂时还没有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因近期内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将不切实际地过分提高我国整个银行业的资本要求。目前,许多国家,包括发达的西方国家,都对操作风险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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