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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公司资本是通过发行股份,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三种。与此相适应,当时的《公司法》采纳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其影响力,仍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三、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公司资本是通过发行股份,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在成立时,是一次发行,还是数次发行,发行时,股东是一次缴足,还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会影响到公司的筹资灵活程度、设立的难易程度以及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各国公司法基于不同的立法宗旨、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和现实需要,对资本的形成方式进行不同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则,由此形成了不同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三种。

(一)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发起人或股东认购股份,只是作出承诺缴纳股款,承诺履行出资义务的意思表示,并不意味着要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所以,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发行资本不同于实缴资本。法定资本制的特点在于资本一次性发行、一次性认足,而不要求一次性缴纳股款。认足股份后,缴纳股款有两种方式: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方式通常限定分次缴纳的比例和期限。在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

法定资本制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确定和稳定,有助于防止公司设立时的欺诈行为,制止滥设行为,使公司从成立开始就有足够的财产担保债务履行,能够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但是,法定资本制要求一次发行,一次认足,对公司设立的资本要求较高,提高了设立的难度和成本;而且,会造成资本的闲置和浪费。此外,严格的增资程序也给公司增加了不便和负担,不适合公司灵活经营的需要。

(二)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发行,只要认购交付其中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剩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股份募集。因为未认购部分也在公司资本总额内,所以,再行募集,无须变更公司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程序。

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资本的形态趋于复杂化、多样化。授权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或政府允许发行的最高限额。而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发行资本指公司已经募集并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股东已缴纳的资本称为实收资本或实缴资本。而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为待缴资本或催缴资本。由此可见,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下,公司注册资本的含义并不相同,在实务中应注意区分。

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股份,就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而且,何时再次发行股份募集资本,可以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授权资本的范围内决定,无须变更章程,进行变更登记,不仅简化了增资程序,也符合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避免大量资金的闲置,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故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对公司决策迅速、高效的客观要求。

但是,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授权资本仅是名义资本,实收资本可能很少,又未限制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而且资本内容复杂,形态较多,所以,更容易发生欺诈行为,危及债权人利益。

(三)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在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取长补短,结合两者的优势,演变而形成的资本形成制度。折中资本制又可分为许可资本制和折中授权资本制两种。

1.许可资本制。也称认许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认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无须股东会特别决议。

许可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基础上,授予董事会一定的发行权,来简化公司增资程序,即在公司的设立阶段适用法定资本制,成立后的增资行为则采用授权资本制。但其核心和立足点仍是法定资本制。

2.折中授权资本制。这是指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只需发行和认购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而且,章程授权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发行尚未发行的部分,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如日本《商法典》第166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4。

这种制度是在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规定公司成立时发行股份的比例,对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的比例和期限进行限制,纳入了法定资本制的要求。其核心仍然是授权资本制。

(四)我国的资本形成制度

我国1993年《公司法》制定时,公司制度处于发展初期,公司的设立经营极不规范,资本虚空,出现大量的“皮包公司、骗子公司”,所以,当时《公司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和整顿。与此相适应,当时的《公司法》采纳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要求公司在成立时要一次发行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全部股份,由股东全部认足,而且必须一次缴纳。在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即为发行资本,又等于实缴资本。

我国2005年的新《公司法》为了更好地鼓励投资兴业,降低投资门槛,放弃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实行了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认足基础上允许分期缴纳。但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其影响力,仍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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