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公司的出资

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公司的出资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3.2 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资本制度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总体上可以归纳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度是早期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则。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指对资本的要求介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原则。

3.3.1 资本的概念

资本,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在政治经济学领域,指能带来剩余价值。在西方经济学中,资本是市场中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法学领域,通常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

由于各国资本制度的不同以及资本所处的运作阶段不同,资本通常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具有不同的含义。

注册资本也叫核准资本,也叫名义资本。注册资本就是章程里确定的,由股东认缴的资本,是政府核准的最高发行数额,所以又叫核准资本。但在授权资本制下,由于在公司成立时不需要全额募足,所以又叫名义资本。

实缴资本,是指公司股东认购的并已实际交付的作为投资的现款和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在有些国家,股东认购的出资并非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而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分几次缴纳,那些公司实际收到的或由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才被称为实缴资本。

3.3.2 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

资本制度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总体上可以归纳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3.3.2.1 法定资本制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核心内容就是“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就是指公司成立的资本要在章程里明确记载,而这个资本额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认足、募足。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营运过程中,公司要保持其实有资产的资本数与章程规定的资本数尽可能的一致,不能大大低于章程的资本数。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除非修改公司章程,或依据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变更章程里的资本数额。实际资本的增减是不可避免的,但章程里的注册资本不能随意改变。

法定资本制度是早期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则。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原则,主要是在当时国家控制管理相对较弱,容易造成很大的危害,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设定法定资本制。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公司资本比较可靠,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但弊端是公司经营需要巨额资本,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而且还很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所以这个制度在19世纪开始受到质疑,从19世纪中叶开始,各国开始修改公司法,对是否在一开始就需要全部募足资本进行了修改,从而产生了授权资本制。

3.3.2.2 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由章程确定并经登记,但无须股东认足,股东只要认购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剩下的部分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逐步募集。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并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广泛采用。与法定资本制相比,其优点就是可以尽快地使公司成立并运营,适时调整资本总额,避免资本闲置;同时,授权资本制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公司在成立之后的资本能力与其实际的资信状况不符合,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如法定资本制。

3.3.2.3 折中资本制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各有利弊优劣,于是在这两种资本制度的中间产生了一种过渡类型——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指对资本的要求介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原则。具体而言,折中资本制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以授权资本制为基础,兼采法定资本制的某些特征;另一类以法定资本制为基础,兼采授权资本制的某些特征。前者是指公司总额可以分为几次发行,股东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剩余资本额度,授权公司董事会适时发行;但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资本,不得低于总额的四分之一,如日本就是采用这种资本制。后者是指公司的资本总额仍然由股东会全部认购,但是董事会可于公司成立的一定年限内,在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范围之内,增加资本,而无需经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如德国即是实行这一资本原则的国家。

3.3.3 公司的出资

3.3.3.1 公司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3.3.2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3.3.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1)股份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划分公司资本或股东权利义务的等值份额,因此,它既是资本的份额,又是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单位。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给股东,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有效凭证。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股票既是股东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同时又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和转让。股票的发行和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的表现形式。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股份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按股票是否记明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4)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新股的发行

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3.3.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人格是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这是一种资格,是公司独立于其股东和其他公司、组织,可以独自起诉、应诉,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资格。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人格制度的三大支柱。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也是公司法人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公司的其他特征均由此派生而来。但是在事实上,有些股东滥用这些制度侵害债权人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否认公司的人格,而确定由股东直接对此承担责任,才能维护这些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者“揭开公司面纱”,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对于一些特定的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由公司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人格得到否认的情况下,则诉讼主体发生了变化,由股东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责任。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司人格否认情况下,既然其作为独立法人的人格遭到否认,那么其一些行为的责任就应由股东承担。其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