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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形成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依《公司法》第81条第2款关于“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规定看,法律是不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期形成的,即仍然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形成制度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确立的资本形成制度主要包括: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认可资本制。我国《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分期缴纳方式缴纳出资,但是仍然保留了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分期缴纳方式实际上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的范畴,只是采取了一种较为灵活的缴纳出资方式而已。对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依《公司法》第81条第2款关于“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规定看,法律是不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期形成的,即仍然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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