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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公司以其资本为信用,因此,公司资本对公司的意义非同一般,各国和地区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都极为重视。该原则是对公司存续过程中资本的要求。因此,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使其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与外部表征相一致。同时,由于其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依实际需要募集资金,避免了法定资本制下改变注册资本的复杂程序。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

公司以其资本为信用,因此,公司资本对公司的意义非同一般,各国和地区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都极为重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三百多年的公司实践中,形成了较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其传统影响,形成了相对灵活的授权资本制。由于资本三原则在不断变幻发展的市场中缺乏灵活性,因此,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纷纷对资本制度加以变更,有的借鉴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对法定资本制予以修改,如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有的则干脆结合两种资本制的特点,创立出新的资本制度,即折中资本制。以下对不同资本制的特点作一简要介绍。

(一)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章程中即应记载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且该注册资本由发起人或股东一次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要增加资本,必须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首创于法国、德国,后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目前仍严格坚持该制度的已经较少。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是资本形成制度中法定资本制的内容,因此,通常又把资本确定原则等同于或称之为法定资本制,实质上,法定资本制是体现资本确定原则的资本形成制度。[31]我国旧《公司法》较严格地贯彻了该原则。该原则保证公司在成立之初,有确定的资本从事生产经营,防止虚设公司行为的发生。然而,资本确定原则又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该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即募足(或认购)全部资本,势必给公司设立造成困难,从而降低设立效率,阻碍公司制度的发展。其二,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营业规模较小,需要投入运营的资本数额有限,故可能导致筹集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其三,若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数额较少,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增加资本来扩张规模时,又必须履行繁琐的法律程序,不适应公司灵活经营的需要。[32]因此,严格遵守公司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和地区,逐渐改变其做法,不断加以突破,如吸收英美授权资本制中的内容,采取折中资本制等。

2.资本维持原则

所谓资本维持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33]指公司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应当保持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该原则是对公司存续过程中资本的要求。可以说,这是以实际上存在的公司财产来保护债权人的原则。[34]因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因某些原因而导致其实际资金与注册资本不相吻合的情形。如果公司的实际资金已发生变化,少于公司章程记载的注册资本额,则势必损害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危害整个交易的安全。因此,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使其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与外部表征相一致。各国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出资。[35]第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36]第三,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或接受以自己公司股票为质物的质押。[37]第四,公司的盈余应当首先弥补亏损,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38]第五,以实物出资时,若估价过高,致使其实际价值与公司章程中的记载不符时,应由该出资人补足,且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赔偿责任。[39]

3.资本不变原则

所谓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如确实需要增资或减资的,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一般认为,资本不变原则同资本维持原则具有相同之要旨,都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防止其实质性地减少。但是两者着眼点不同:资本维持原则从公司的实际资金与注册资本相一致入手;而资本不变原则则是从公司资本变动方面予以规制。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增资、减资的具体规定,是资本不变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资本不变原则无法因应商业上之弹性需求,使公司资本之筹措耗时费日,缓不济急。[40]

(二)授权资本制

所谓授权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必要时发行或募集。

授权资本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创设,该制度以灵活务实而著称,与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形成鲜明的对比。授权资本制强调的是资本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分次发行,且股东对已认购股本的股款也可分次缴纳。[41]可见,授权资本制中,注册资本仅为公司可募集的最高资本额,并不要求公司成立时完全缴足。该制度的优点在于,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条件,有利于公司的快速设立。同时,由于其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依实际需要募集资金,避免了法定资本制下改变注册资本的复杂程序。然而,该制度的灵活性也可能会被滥设公司者利用,导致设立公司欺诈行为的产生,不利于保护社会公益和债权人权益。可以说,同法定资本制相比,其利弊正好相反。为了解决这两种资本制的弊端,发挥它们的优点,一种新的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开始出现。

(三)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记载,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未认足的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募集,但该募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且募集总额不得超出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

折中资本制又可分为许可资本制和折中授权资本制两种类型。许可资本制亦称认许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需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基本上都实行了许可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就是这种折中授权资本制。[42]

折中资本制吸收了两大法系资本制度的优点,既有效地避免了法定资本制的刻板所造成的效率低下及资金闲置,又能较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可以说是一种较为优越的资本制度模式,目前,已逐渐成为各国和地区立法所倾向的主要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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