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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社会根据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现代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任何一个社会子系统都是社会整体系统功能分化的结果。法律作为文明社会的特殊的调控系统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有机构成部分之一。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是其得以存在的基础,同时也决定了法的基本面貌和品格;社会关系的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二、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社会根据

现代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任何一个社会子系统都是社会整体系统功能分化的结果。法律作为文明社会的特殊的调控系统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有机构成部分之一。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是其得以存在的基础,同时也决定了法的基本面貌和品格;社会关系的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因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6]而社会整体系统的变革和发展是在前一个历史时代的历史发展成果基础上的发展,从而决定了社会历史的绵延不断,体现了历史的延续性。从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而论,如果没有原始社会人们在极端艰难困苦的条件下用简陋的生产工具创造了剩余产品,就不会有后来的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没有最早的生产分工和简单的物物交换,就没有后来的商品生产的普遍化。从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如果没有最早的原始社会的民主管理方式和氏族议事会议以及部落首领的权威,就没有后来的国家管理和君主的权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生活条件以及由它所决定的社会整体系统发展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是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社会基础,而社会生产方式发展中的继承性是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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