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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价值的涵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理解法的现象的价值,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加以把握。法的现象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主体行为的属性和功能构成法的现象价值的客观基础。法的现象的价值就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与社会法的现象之间的特殊效用关系,是需要与满足的关系。马克思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地位,确立了法的价值的社会人类学基础,从而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关系的科学解决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哲学和法哲学基础。

二、法的现象价值的涵义

什么是法的现象的价值呢?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表现,法律是在一定社会中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表现,是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因此,法的现象的价值反映的是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对社会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特殊的效用关系,是法和法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性能和属性,是法和法律对于主体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它体现了法和法律的工具特质与主体对自由和秩序需要之间的统一。理解法的现象的价值,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法的现象的价值是统治阶级意志和要求与社会法的现象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效用关系,是法和法律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的一种特殊属性。在法的现象的价值关系中,其价值主体是人,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以及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2]他们对法和法律的需要、对法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样的理想追求构成法的主观价值基础。法的现象价值的客体是社会法的现象,包括作为社会法权关系的法、构成社会中人们行为基本准则的“活法”、社会法律制度、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律意识。法的现象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主体行为的属性和功能构成法的现象价值的客观基础。法的现象的价值就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与社会法的现象之间的特殊效用关系,是需要与满足的关系。

2.法的现象的价值的实质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质是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的现象的根本价值就在于通过法律制度性运作和法律调整功能的发挥解决现实生活中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深刻矛盾,解决现实的个人与社会的利益矛盾,以实现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整合。如果说,法的现象的价值反映了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要求与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之间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那么,这种特殊效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解决。所以,马克思除了通过对法的现象的本体论的科学界定,从根本上解决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之外,十分注重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这一重大社会哲学问题出发,深入把握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3]

3.对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关系问题的不同的解决方案决定了法哲学价值论的基本价值取向。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法哲学领域集中表现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强调个人高于社会的,在法哲学领域以自由主义为其价值取向,注重个人自由权利的法律保护,主张个人自由的优先性。而认为社会高于个人的,在法哲学领域以社会秩序为基本价值取向,主张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理论从科学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前提出发,一方面反对离开现实的经济关系及其历史进程孤立地研究人的本质,立足于从现实的经济关系出发,在社会中来把握人的本质,强调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存在才能成为人的属人的存在,也不能把社会看成是单一的鲁滨逊式的个人的简单的总和,离开社会而孤立自求的人只不过是思维中的抽象而已;另一方面,十分强调社会中个人存在的意义、人的价值和尊严,充分肯定了人的权利的价值重要性,强调应当避免把社会作为抽象物同个人对立起来,绝不能把社会看作是霍布斯心目中的利维坦,也就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并且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个人的特殊机体。马克思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地位,确立了法的价值的社会人类学基础,从而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关系的科学解决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哲学和法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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