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和对象

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和对象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因此,在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中,主体对法的现象之期待、需要和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是法和法律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根本标准和基本尺度,而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说到底是由人来判断的。在具体的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活动中,法的价值评价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

二、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和对象

(一)关于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

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是谁来评价法和法律的问题。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是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是很主动、很自觉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及需要是否获得满足,并可作出明确的价值评价。而且,这一切都能够直接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流和传播。”[4]因此,在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中,主体对法的现象之期待、需要和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是法和法律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根本标准和基本尺度,而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说到底是由人来判断的。在具体的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活动中,法的价值评价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是人类整体,尽管人类社会是十分复杂的,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不同阶级的人们,由于其法的现象的价值观不同,他们对同一个社会法的现象有不同评价,但人具有共同的类本质决定了人类在一定的条件下必然存在一些共同的基本法的现象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准则,对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一定的民族、一定的阶级、一定的社会组织也是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其共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共同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决定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同的价值理想和价值观念,对法的现象也具有共同的或相似的价值判断。而法的价值评价的基本主体是个人,他们往往根据其对法的现象的认识和体验、法律生活经验和法律实践活动对社会法的现象是否满足其自由、平等、正义、安全、效益等方面的需要对法的现象进行价值判断。

(二)关于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对象

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对象是评价什么的问题,是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实证基础,它包括一定社会的法和法律的全部现实及其秩序状况。具体来说,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对象包括: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法权关系的模式、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状况、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社会法律制度的精神理念、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机理、法律机制对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进步的有效性程度,而其中的关键是法律的秩序状况。法律秩序是法律目的和规范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它的直接的物质内容是法律主体的实际行为,只有当法律主体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实施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和规范要求时,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社会主体的行为总是有意识的自觉行为,是在一定的法的意识的支配下作出的,它与主体的法的现象的价值理念、法的态度和法的感情等主观心理因素紧密相关,所以社会主体的法意识和法行为也是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重要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