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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标准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体现了主体对法的现象应然状态的把握。我们认为,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标准体系,即法的现象的经济评价标准、法的现象的政治评价标准和法的现象的伦理评价标准。因此,对法的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然涉及对法的现象的经济价值评价的问题,必然要确立法的现象的经济评价标准。在我们看来,法的现象的经济评价标准至少包含下列具体尺度。

三、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标准

所谓法的现象价值评价标准是指主体对法的现象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尺度。法的现象价值评价标准的确立体现了评价主体对法的现象的应然状态的把握,体现了法的现象的理想,是法的现象调整目标的进一步展开,它集中体现了评价主体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法的价值评价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的现象的价值确认,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并根据每种价值的大小来确定其在价值体系中的位阶。它体现了主体对法的现象应然状态的把握。二是价值平衡,即按一定的标准来寻求各种价值得以共存的条件,并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来确定如何取舍,它体现了主体对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法的现象的价值是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它是人们围绕着对社会法的现象在调整和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价值期待,表现为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秩序、安全、效益等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体系。但另一方面,这些法的现象的价值要素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时期、相对于不同的主体又具有不同的内涵,在法的现象的价值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从而形成不同的法的现象的价值结构,有时甚至不同的价值要素在一定的条件下还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科学地确立法的现象价值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法的现象价值的体系确定解决法的现象价值冲突的基本方向,对科学认识法的价值是至关重要的。法的现象价值评价有哪些评价尺度呢?我们认为,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标准体系,即法的现象的经济评价标准、法的现象的政治评价标准和法的现象的伦理评价标准。

(一)法的现象的经济评价标准

法的现象的经济评价标准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满足其经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需要进行价值评价时所应当遵循的基本价值尺度。因此,对法的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然涉及对法的现象的经济价值评价的问题,必然要确立法的现象的经济评价标准。在我们看来,法的现象的经济评价标准至少包含下列具体尺度。

1.生产力标准。生产力标准是指法和法律能否满足主体通过法和法律运作推动社会生产力持续稳定发展的评价指标,这是法的现象价值经济评价的根本标准。它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内容:(1)生产力发展速度的标准,它是评价法和法律能否推动生产力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的标准;(2)对有限资源的高效利用的标准,或效益标准;(3)保持社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标准。

2.社会经济利益标准。它是指法和法律能否通过其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功能的发挥,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综合平衡的标准。它包括法和法律是否能实现社会主体合理经济利益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法和法律是否能够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经济利益矛盾进行合理的制度化安排和解决;法和法律能否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切实保障社会主体的经济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确保被侵害的一方及时获得经济利益的救济和补偿等。

3.社会经济秩序标准。它是指法和法律的重要的价值之一就是能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主体经济利益的实现提供较为安全的生产生活条件。因此,法和法律是否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结构的合理化,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滥用经济权力、破坏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化发展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是法的现象经济评价的重要标尺。

(二)法的现象的政治评价标准

法的现象的政治评价标准是指法律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愿望和共同要求,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统治阶级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法律作为社会最正规和最重要的社会调整体系,能否满足社会主体,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是评价法的现象的价值的不可或缺的标准。具体来说,法的政治评价标准主要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标准。

1.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的标准。政治稳定是社会政治统治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是社会政治统治是否稳固的重要标志,也是法的现象规制社会主体的行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价值目标。所以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搞四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5]法和法律的重要价值功能就是通过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制度化安排和整合,对主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规制主体的行为实现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律能否满足统治阶级的政治秩序稳定的需要,推动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化运行和发展是衡量社会法的现象的重要价值尺度。而衡量法的现象的政治稳定价值有三个方面的具体指标:即评价法和法律能否通过对社会政治权力运作范围和运行程序的规范化实现日常政治生活的稳定和有序;评价法和法律是否能够为国家政治权力的交替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和程序框架;评价法和法律能否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及时和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稳定。

2.能否合理配置社会政治权力的标准。在社会政治领域,最重要的社会资源是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从权力与法和法律的关系而论,一方面,法和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其政治基础;另一方面,法和法律的重要价值功能之一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制度化安排,以实现不同政治权力的相互分离和制衡。因此,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性配置,使不同国家政治权力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是现代法和法律的重要价值功能。因此,评价社会法的现象的政治价值必须十分关注法和法律在政治权力配置和国家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价值功能。

3.能否满足各个社会阶层社会政治利益要求的标准。法和法律是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实现社会利益的理性权衡和综合平衡是法的现象的基本价值。在社会政治领域,法和法律必须通过其规范性的运作实现其对各种社会阶层政治利益的法律确认、保障,权衡各种冲突着和重叠着的政治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政治利益关系结构的整合,尽量满足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需要和法权要求。因此,能否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利益需求是衡量法的现象的政治价值的重要价值指标。

4.能否有效地防止和控制政治权力的滥用和任性的标准。权力是文明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国家政治权力是以国家为后盾的政治组织社会的支配力。政治权力是一定社会国家管理的基础,没有权力就没有社会管理,但是,权力具有无限扩张的本性,这种权力无限扩张的本性使它可能为掌权者的任性和私利服务,导致权力现象的异化。所以,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而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则把它概括为一个著名的权力定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7]而在文明社会中,腐败的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也是社会秩序的最大威胁。现代法的重要任务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防止和惩罚权力滥用现象。因此,法律能否有效规制国家权力,防止和控制国家权力的腐败和滥用是评价法的现象的重要的政治评价标准。

(三)法的现象的伦理评价标准

法的现象的伦理评价标准是对法的现象是否合乎正义和社会伦理道德原则和规则的判断标准。法的现象与伦理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自从古代希腊以来,法的现象与伦理的关系就是法学家与伦理学家关注的重心之一。庞德指出,近代自然法发展的“永恒贡献是通过理性联系起来的诚信和德行的观念,争端化解的伦理性和义务的履行观念。”[8]川岛武宜指出:“在市民社会中,法与伦理的关系正是市民社会秩序的根本性结构的问题,我们通过这个问题能够获得把握市民社会的法(特别是其基础法——民法)的最根本的存在形式的一个线索。”[9]法的现象与社会伦理现象的密切关系以及法的现象的重要伦理价值,使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不仅要评价法的现象的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还要评价社会法的现象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是否符合人类交往的一般道德准则,是维护社会主体的基本自由、人权和尊严还是践踏人的自由、人权和尊严等等。因此,对正义、自由、平等等人类永恒的伦理价值的追求就成为人们衡量和评判法的现象的价值之重要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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