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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与正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公正的司法制度就成为法律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成为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法律保障和实现机制。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物两面,忽视任何一个方面的司法公正理论都是片面的。

三、法的现象与正义

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3]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神圣化表现,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正义观,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深刻揭示了正义的客观经济基础,实现了正义理论史上的伟大变革。在我们看来,正义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理想和观念,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的统一。

所谓制度正义是指社会的基本经济、政治、社会结构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性,也可称之为制度正义原则。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结构和原则与一定社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政治制度的内在运作方式、利益实现机制、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相一致,应当尽量体现其要求,是它们的必然的反映和确认,从而最能适应该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二是能够得到该社会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和信奉。这种正义的社会制度通过国家的立法而获得合法性的基础和根据。制度正义有三项基本原则:(1)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为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和才能的发挥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和手段;(2)社会提供一套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社会程序规范和程序制度,使社会资源和利益,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公平的分配;(3)社会具有一种合理的纠偏机制,即当社会资源、利益的分配和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和分享出现明显不均衡的时候,能够为社会主体提供有效的救济和纠正机制,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而行为正义是社会主体的行为所具有的正当性,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主体行为与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结构和制度内在的价值理念以及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相一致,或至少不是相悖的。二是主体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即不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相冲突。对于普通公民和其他社会私主体来说,其行为不能构成法律上的滥用权利、逃避义务和违反禁止性规范;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其职权职务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不违法行使权力,逃避法定的职责和义务,不违反法律为该种职权的行使所确立的方法和程序的规定。

从法律和正义的关系来说,一方面,正义是法律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是法律的最重要的伦理价值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机制,它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主体行为的安排以实现社会的正义理想和价值追求。具体来说,法律具有下列正义价值:

1.正义首先是社会利益分配的正义性,法的正义价值,首先在于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一定的原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配置,使之制度化、法制化。这就是说,正义问题就是利益的符合理性的分配和协调。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不同的社会阶层有不同的利益观和正义观,所以协调矛盾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多种多样的,而每个人解决问题时总是依据自己的正义观来操作的,因此正义观的冲突就必然导致社会关系调整的障碍,法律的功能就在于通过法律工具的特有本性为社会提供一个普遍的正义标准,社会通过法律将各个特殊的正义观转化为大家普遍接受的或不得不接受的公认的正义标准,从而使正义获得一般的社会形式。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义的利益分配的法律原则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即以按照劳动的质和量为主导,同时在不同程度上采用其他分配方式的分配制度。[14]

2.法律公正地解决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动态理性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各个领域,也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之中。法律通过不同的法律部门来协调和整合不同领域的利益关系,形成了完整的利益整合的法律机制。一般来说,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平衡是通过国际公法来实现的,跨国间组织的利益关系主要通过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加以调整,公民间跨国关系的协调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来实现,而对跨国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机制则是国际刑法;在一个国家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之解决的法律机制是民法和商法;实现主体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主要价值功能。而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以一种消极的形式实现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冲突的协调和整合。

3.法律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种公正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机制。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对冲突着的利益的解决方式不再运用同态复仇等暴力手段进行私力救济或解决,而是通过公力救济方式和平解决,通过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裁判解决社会冲突和利益矛盾。而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裁判不仅是和平的,而且应当是公正的;也只有建立公正的法律裁判制度,社会纠纷才能最终得到和平解决。因此,公正的司法制度就成为法律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成为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法律保障和实现机制。那么,什么样的司法才是公正的呢?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物两面,忽视任何一个方面的司法公正理论都是片面的。其中,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而程序公正则是实体公正的实现机制,两者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可分割。所谓司法的实体公正是指司法的实体结果公正,它是指司法的结果应当以法定的事实为基础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和规范,以实现司法判决公平地解决纠纷,处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程序公正则是指司法过程应当有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些程序应当符合司法的内在本性和运作机制的公正要求,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具体原则,即司法者的中立性、司法程序的平等性、司法程序的参与性、司法程序的自治性和司法程序的公开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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