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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的正义性与利益性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法的现象的正义性与利益性法的现象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马克思主义法学从来不否认法律与利益、与正义的关系,认为法律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是由该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但不存在抽象的利益和抽象的正义。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制定必然反映特定的利益,法律的意志内容就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

三、法的现象的正义性与利益性

法的现象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法律与法学史上有不少思想家把法律与利益、正义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并认为法律是一种利益的体现,也有认为法律就是正义。比如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与利益学说中把正义分为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分配正义与改正正义,两种分类的正义都与利益分配有关,他认为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16]。西方法学也存在把法律等同于正义的理论,比如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认为法就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西方法学也存在把正义作为衡量法律是否合法的标准的自然法学理论;这种理论把法与法律加以区别,认为法或自然法,代表正义,法律是制定法或实在法,代表正义的法或自然法是衡量法律或制定法的标准。

马克思主义法学从来不否认法律与利益、与正义的关系,认为法律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是由该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但不存在抽象的利益和抽象的正义。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制定必然反映特定的利益,法律的意志内容就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

法的现象中反映着正义与利益的关系。应然意义上的法与实在意义上的法律,分别与正义、利益有着不同的联系。作为权利要求的法蕴含着主体的主观自由和权利,它来源于社会经济关系,代表着这个经济基础之上的正义观念;作为规则或制度的法律是判断人们的利益和行为的客观性规则;法是评判法律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法律在法的指引下调整利益关系。法的现象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无论从“实然”还是从“应然”来说,法律都具有利益性。法律所调整的是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如果根据利益内容来分,存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之别;根据利益主体来分,则存在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体的利益之差异;根据阶级来分,存在统治阶级利益与被统治阶级利益;如果根据整体与局部关系来分,存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比如中央与地方利益)。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之间又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法律才成为必要。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有时法律还是各种不同利益的相互平衡与妥协的产物;法律也必须对社会实际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从应然来说,法律应当具有正义性,否则就是“恶法”。正义,通常又称为公平、公正、正当和合理,它是人类共同向往的理想境界。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但是正义又是活生生的,实践着的,它具有客观和具体的特点。立法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它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律实施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二次分配,它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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