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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内容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代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它在相当大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法律形式方面可继承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

一、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内容

所谓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之内容,是指在承认法的现象的继承性的基础上,继承什么的问题,即法律传统中或异域法律文化中哪些因素可以继受、借鉴和学习的问题。对此,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在我们看来,法的继承性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主要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从法的精神和法的内容角度来看,主要有下列三个方面可以继承。

1.以同一种社会经济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在法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具体制度方面具有其内在的一致性,因而,这方面的法律的内容可以继承。如古代罗马是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古代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其中包蕴了商品经济的共同的法律文化精神,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和法权要求。因此,罗马法的精神原则和法律制度就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可以为后来发展商品—市场经济的各文明国家所继承。近代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它在相当大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因而早在中世纪12、13世纪,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逐渐瓦解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兴起,罗马法奇迹般地得到了复兴。被认为是近代法典编纂典范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恪守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它的三个精神支柱,即财产私有、契约自由和家长制家庭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2]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正在建构过程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对中国也有深刻的影响。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当代中国法律精神“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3]此外,体现商品—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如关于市场主体、市场要素、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等法律规定,经过社会主义国家的选择、改造和加工之后,可归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

2.具有不同生产方式和政治体制的国家,其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一般不能继承。但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体现了一个民族和国度管理国家、实行社会控制和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一般规律,这方面的内容可以为后代或其他民族所借鉴和吸收。如中国古代的调解文化、御史制度、考试制度等等,这些都可为现代所借鉴、吸收和继承。

3.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在公共事务规范中有许多属于技术性规范或者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如有关交通、环保、卫生、资源、人口、水利、城建方面的法律规定等。这些规范是社会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表现,这些可以为任何国家所吸收、继承。

法律形式方面可继承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法律形式作为法律制度的外部结构和实现社会调整目的的手段和工具系统,较之法的精神和法的内容,与法的阶级本质的关系更远,这些法律的形式因素从理论上说都可以根据需要加以有选择的继承。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的概念、范畴、术语。这些都是人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法律现实的主观反映和理性概括,是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一个国家在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时,总要有选择地利用这些法律概念、术语。没有这些法律的概念和术语,法律制度就无法建构,法律文化就无法形成和传播。任何一个国度都不可能完全创设一套全新的、前人没有用过的法律范畴体系,因而,这方面的继承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须的。(2)法律技术。它是指制定、执行、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的方法、技巧的总称。法律技术充分体现了法律作为制度化调整社会关系、安排人们行为的调整体系的工具性特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调整过程的一般规律,是人类长期的法律智慧和经验的积累,因而,可以为各民族所共有,各民族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法制建设的需要有选择地继承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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