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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的现象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它受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要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该社会的经济关系特点是分封的领主或地主所有制。同样,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决定了资本主义法的现象的性质和内容;资本主义法的现象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运动的产物。

一、法的现象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

法的现象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它受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要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社会经济关系是法的现象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和根源。经济关系是第一性的,基础性的,而法的现象是第二性的、派生性的。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1]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因此,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3]

这种制约关系表现在:(1)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法的现象的性质和内容;(2)一种法的现象的产生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运动的必然要求。

在生产力水平极为落后的奴隶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工具,而且还占有奴隶;剩余产品不多,因而交换关系极不发达。与这种对奴隶大规模剥削方式相适应的法的现象是:奴隶主享有权利,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义务主体,刑法占主导地位,民法极不发达。由于地中海贸易发达、商品流转关系频繁,古罗马法是奴隶制法的一个例外。罗马法非常发达,契约、合伙、债权债务关系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从11世纪中叶开始,欧洲进入了典型的封建社会,中国自东周以后走向封建社会。该社会的经济关系特点是分封的领主或地主所有制。以欧洲封建法为例,封建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承担义务的契约(效忠契约和忠诚契约)关系,这样的权利关系和权利观念在封建法和庄园法中得以体现,受封的领主对其领地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受封的封臣虽然是封建主的附庸,但有较大的自主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由于层层分封,等级特权制度严格。同样,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决定了资本主义法的现象的性质和内容;资本主义法的现象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运动的产物。资本家拥有并凭借生产资料和货币,到劳动力市场购买劳动力,而工人则在劳动力市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通过雇佣工人而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自由的雇佣劳动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下的权利现象与观念也就有了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等新的内容。资本主义法律也就有了自己的内容和特征:民商法成为调整资产者之间财产所有权关系、资产者与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及各种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定宪法行政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防止国家权力过分干预资本的自由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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