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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衡平法原则发展的商标滥用规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根据衡平法原则发展的商标滥用规则在以上这一系列的案例之外,还有另外一组案例是遵循“不洁之手”的原则来判决的。最后原告的侵权诉讼被驳回。这一案件的裁决将Zeiss案中确立的商标滥用之适用范围大大扩展。

二、根据衡平法原则发展的商标滥用规则

在以上这一系列的案例之外,还有另外一组案例是遵循“不洁之手”的原则来判决的。法官在这些案例中并不要求反托拉斯法的违法行为,反而要求被告必须证明原告的行为是不公平的,且该行为和其请求是相关的。

最早从衡平法的角度来看商标滥用的案例之一是Clinton E.Worden&Co.v.California Fig Syrup Co.。(50)原告是商标所有人,起诉被告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了类似的标记,但是法院最后认定原告的标记是误导性的,不能得到保护。法院裁决:“如果原告就其寻求保护的财产作了不实陈述,则其失去了向法院要求衡平法保护的权利。”最后原告的侵权诉讼被驳回。

在Tveter v.AB Turn-O-Matic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在其产品上注明了“专利即将获得”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滥用,因为事实表明原告根本没有申请专利。但是法官没有接受滥用这一抗辩,因为在原告所谓的滥用行为和原告获得商标权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然而,在Wordon案之后也有一些其他的案例认为尽管在滥用和商标权的获得之间没有联系,也可以构成衡平法意义上的滥用行为。在Gynex Corp.v.Dilex Institute of Feminine Hygiene案中,原告作出一系列欺诈性陈述,谎称其已经建立一个健康研究机构,这一机构已经批准了原告的产品等。法官认为构成了商标滥用,并且基于“不洁之手”的理论否认了原告的侵权之诉。之后又有法官以更加明确的方式裁决滥用不需要和原告获得商标权有关联,原告在获得商标权之后所采取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滥用。这些案例和Worden案中的裁决其实是一致的,因为后者认定原告滥用商标的理由也是原告在获得商标权之后所采取的行为。

United States Jaycees v.Cedar Rapids Jaycees是一个从衡平法角度认定滥用商标的重要案例。(51)在该案中,法官认为原告滥用商标的理由是原告使用商标的方式有性别歧视,即将女性排除在使用范围之外,法院因此没有支持原告的侵权之诉。这一案件的裁决将Zeiss案中确立的商标滥用之适用范围大大扩展。首先,这一裁决明确表明商标滥用无需直接违反反托拉斯法;其次,尽管这一裁决承认滥用需是产生于对商标本身的使用,但是其对这一原则作了非常宽泛的解释。在该案中,原告实际上从未滥用过该案商标,原告所采取的歧视性行为和商标的使用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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