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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_鉴往思来_研究生

时间:2022-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_鉴往思来_研究生第二节 学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我国学位制度的创立纵观世界各国近代学位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总是同当时当地的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我国也不例外。学位制度形同虚设。

学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_鉴往思来_研究生

第二节 学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学位制度的创立

纵观世界各国近代学位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总是同当时当地的教育、科技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我国也不例外。在《学位条例》实施之前,我国也多次进行过建立学位制度的尝试,但却因各种历史原因未能实现。

早在20世纪30年代,当时曾仿英美体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对学位授予的级别、学位获得者的资格和学位评定的办法等做了规定,这可认为是中国现代学位制度的开端。但由于旧政府的腐败,致使经济、教育十分落后,这项制度最终也没有得到认真施行,从1935年到1949年间,旧中国只授出232个硕士学位,没有授出过博士学位。学位制度形同虚设。

1949年,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高等教育,我国曾为建立学位制度,又进行过几次努力。第一次是1954年至1957年,由国务院第二办公室主任林枫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等11个条例草案;第二次是1961年至1964年,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家科委主任聂荣臻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稿,但由于当时“左”的指导思想影响,未能完成。1965年7月,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高等教育部拟订了《关于授予外国学生学位试行办法》,也没有执行。(www.guayunfan.com)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再次决定要建立学位制度。从1979年2月至1980年2月,由国家教育部部长蒋南翔主持,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联合组织了“学位小组”负责《学位条例》的起草工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并经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叶剑英委员长发布命令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条例》的诞生和实施,才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的正式确立,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和科技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2、49]。

二、我国学位制度的实施及其特点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对学位获得者不仅在学术上,而且在政治上也有明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申请学位的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这要求无论是培养单位,还是研究生指导教师,都要积极鼓励研究生深入社会,了解国情,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从中寻求和确定自己的论文课题,一方面培养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3.硕士学位是中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独立学位。中国的学士、硕士、博士3级学位,分别与我国本科教育、硕士生教育与博士生教育3个层次和阶段相对应。特别是硕士学位,既要求课程,也要求撰写论文,即“课程与论文”并重,因此与某些国家在某些学科把硕士学位作为过渡学位相比,中国硕士生教育的学制较长,学术水平要求较高,是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

4.为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开辟了渠道。学位条例规定,不仅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而且“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术标准,可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5.重视学位的质量。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这些规定,一方面反映了对学位授予质量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在法律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6.国家实行严格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统一制定和颁布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目录,并建立全国性的三级学位管理体制。目前,我国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为12个。依据《学位条例》,我国的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由3个层次的内容构成:第一层,为学科门类(即学科类别);第二层,一级学科,在一个学科门类下包含若干个一级学科;第三层,二级学科,一般地,在一个一级学科下设若干二级学科(二级学科下的研究方向被认为是三级学科等)。国家在二级学科范围内制定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标准。

7.设立名誉博士学位制度。我国的名誉博士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可以授予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和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以表彰他们在学术、教育、科学、文化,以及社会、人类进步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我国现行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分步骤进行,即先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待取得经验后,再对国内有关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同时,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暂不分学科门类,统称为名誉博士学位。目前,全国截至1998年6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同意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数共81人,涉及24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3、4]。

三、我国学位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完善

20多年来,由于学位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我国依靠自己的力量培养出了大批高级专门人才,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学位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进行不断改革、完善,健全《学位制度》。这包括《学位条例》本身也需要结合新形势作些修订和补充,最终形成我国新的《学位法》,这一工作已开展一段时间,不久的将来,会有一部更加合理科学、规范的立法文件指导整个国家的学位工作向前推进。为了做好学位工作改革,应注意处理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1.学位工作与外部的关系。

学位工作在外部环境中进行,它的发展受到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诸方面的影响。社会不仅为学位与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而且为学位与教育工作提出目标和任务,并从条件和任务上制约学位工作,推动学位工作按社会发展需要发展。为此,学位工作要不断改革,建立起能够培养出更多的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的学位制度。

2.学位与教育的联系。

从各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学位制度总是与教育制度相联系。学位是反映高等教育各个阶段(层次)所达到的不同学术水平的称号,既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也是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一种标志。

攻读学位的过程,也是高等教育相应阶段(层次)的受教育过程。获得学位与取得高等教育相应层次学历(或同等学力)是平行相关的,学位与文凭是互相补充的。学士学位与本科教育对应,硕士学位与研究生前期教育对应,博士学位与博士研究生教育对应。

3.各级学位之间的联系。

学位与教育的联系,不仅反映在学位与其配合的教育层次对应,还反映在教育层次联系与学位级别联系的相关性上。教育层次的联系与衔接,与学位级别间的联系与衔接是对应的。前级教育层次或学位是后级教育层次或学位的基础和起始点,低一级学位是高一级学位的起点,高一级学位是低一级学位的继续发展。教育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循序进行,攻读学位也从低一级向高一级逐级进行。即按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的走向发展。

4.学位与研究的联系。

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是通过学习和研究获得的。对学士、硕士、博士的学术水平,学位条例有不同的要求。研究教育是融研究与教育为一体的教育,是通过研究进行的教育,是在高等教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最高层次。在习惯上,把有学历的研究教育称为研究生教育。但早年也有人将研究生教育称为研究科教育。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是对通过非学历研究教育途径取得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达到的学术水平的认定。研究可以在不同的学科、专业进行,同一学科的研究可以是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研究成果可以是理论、技术、方法、产品,只要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发展、有新意义和新价值,就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学术含义的理论化,是导致学位类型单一的原因之一。学术包括知识和能力,有理论,也有实际。

5.学位与职业的联系。

学位不是职称、职务。根据任职对学历和学位的要求,学位应是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对研究员、教授等高级职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应是基本的条件。某些学科的学位可以是取得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如与建筑师、工程师、会计师、律师、教师、医生等资格配合的专业学位,可以作为取得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学位加实际可取得任职证书。

由于社会分工的多样性,导致职业及岗位的多样性,因此,与职业岗位匹配的学科、专业也是多样的,人才的规格也是不同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要求研究型人才,实际部门需要大量善于应用的人才。因此,授予学位的学科设置须与学科发展,以及就业岗位的发展需要相适应,学位的规格须与社会对人才规格的需要相适应[45]。

四、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与发展

(一)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点的审核

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专业,实际上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单位和学科专业”,即指实施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在我国,实施研究生教育的单位有两大系统,一个是高等学校,另一个是科学研究机构。但是,无论它是属于哪个系统或部门,要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授予其学位,都必须通过国家严格的评议和审定或称评估加以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81年2月就正式颁布《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以下简称《原则和办法》)。该办法指出,为了保证所授学位应具有的学术水平,必须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在审定学位授予单位时,要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学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坚持条件,严格审核,保证质量。对确已具备条件的授予单位,可增列为学位授予单位。由此可见,我国一开始恢复研究生教育制度、实行学位条例就对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了较高要求,以至起到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之目的。

该《原则和办法》对实施研究生教育单位的条件,同时作出了以下两条规定。

1.凡经教育部批准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机构,其招生学科、专业已具备下列条件,能持续地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可列入授予硕士学位单位。

(1)由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或研究工作中有成绩、目前正在从事科学研究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2)高等学校应能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开出必修和选修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课程;科学研究机构应有研究生院,或与高等学校合作,能为硕士研究生开出上述各项课程,或配备足够的教学力量,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习上述各项课程。

(3)培养研究生的有关学科方面,有确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和项目,能解决研究生作硕士论文所需要的科学实验设备和有关的图书、资料。

(4)研究生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2.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主要限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科学研究机构中具有下列条件,确能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重点学科。少数其他单位的个别重点学科,具备下列条件者,也可列入。

(1)由学术造诣较高、在教学或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目前正在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获得一定成果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少数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由学术造诣较高、在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2)能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提供充分的学习条件,保证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

(3)培养研究生的有关学科,属于全国同类学科中学术水平较高的,有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并承担国家重点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科学研究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较高的科学研究项目,能解决研究生作博士论文所需要的科学实验设备及有关图书、资料。

(4)研究生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一般按系统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可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复审和批准:一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进行,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全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专门讨论和批准这些单位和学科专业名单,并予以公布。

学位条例实施以后,国家已进行9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截至2003年底,全国有权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和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312个,有权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726个;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数为1 542个,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数为9 693个;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644个。

(二)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目录,即授予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学位授予点(单位)时划分(设置)专业范围的依据,也是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学位授予单位)招收研究生、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按照目录中各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位的依据。因此,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设置是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学科专业目录的修订、调整和改进是一项政策性、学术性很强的、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作,必须慎重设计和考虑。

目前,我国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简称新目录)是在1981年全国进行首批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草案)的基础上,经过8次修订、调整和不断完善后形成的。该学科目录共设置学科门类12个,88个一级学科,381种二级学科(专业)。1998年,为使新修订的《学科专业目录》与1998年7月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更好地衔接,1998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通知,决定对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补充修订,在中医学一级学科中,增设了二级学科“民族医学”(含藏医学、蒙医学等)。因此,二级学科总数最后达382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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