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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时间:2023-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实地参观了波恩大学的经济学科专业研究生院和数学学科专业研究生院。德国领导人普遍认为,发达的教育是德意志民族兴旺的根本。按《基本法》规定,国家负责监督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鼓励私人办学。德国高等教育在“二战”后迅速恢复和发展。高等学校绝大多数由国家举办,同时国家鼓励私人和民间组织办高等教育,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资助。关于德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基本特点,国内近些年来已有不少介绍。

第二节 德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在新世纪里,为了进一步了解德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经验及其发展动向,根据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创建一流研究型大学、国际合作办学”等文件精神,由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学会组织、华东师范大学牵头组团的“上海市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代表团”一行7人,于2003年10月14日至29日赴德国进行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访问和考察,考察团成员由来自本市的高等学校研究生院(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他们是:华东师范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陈群(团长)、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主任廖文武、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王悦、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主任李妮妮、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由文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副主任常宗惠、华东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处副处长刘同兰。访问目的和主要议题是,重点了解德国高校研究生培养状况及发展趋势,并就下列内容与德方探讨:(1)德国研究生培养的管理体制、教育管理,包括研究生院和其他院系的关系;(2)教育质量控制或评估的办法,包括课程、学位论文、博士候选人、导师遴选;(3)研究生培养经费、投入;(4)中国与德国大学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可能性,如“三明治”项目等。

在德两周的访问期间,访问的单位包括:斯图加特科技大学(Stuttgart Technit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波恩大学(University of Bonn)、柏林工业大学(Technische Universitat of Berlin)、柏林洪堡大学(Humbold-Universitat Zu Berlin)、不来梅科技大学(Hochschule Bremen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德意志研究协会(DFG)、大学校长联席会议机构(HRK)。同时,实地参观了波恩大学的经济学科专业研究生院和数学学科专业研究生院。代表团得到斯图加特科技大学校长Martin R.Stohrer教授、波恩大学副校长Klaus Borchard教授、柏林洪堡大学校长Hoffmann Altmann教授、柏林工业大学副校长Lucienne Blessing教授、不来梅科技大学副校长Triedrich Lehmann教授等大学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热情接待。通过座谈会和实地考察,听取被访单位的专家学者、教授及负责人对研究生教育有关情况的介绍,获得了许多新的信息。现作简要综述并分析如下。

一、德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基本情况概述

1.背景情况。

德国于1989年柏林墙推倒以后,东西德统一成一个国家。它位于欧洲的中部,面积为35.7万平方千米,约8 100万人口。首都设在柏林,2000年之前联邦议院、总统府和外交部等迁往柏林,但联邦教育部等仍将留在波恩。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全国行政划分为16个州(其中东部的5个州为前民主德国,于1990年加入联邦德国)。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力由《基本法》,即德国宪法确定。通常,联邦的立法权限在国防、外交、海关、邮政及税收等涉及整个联邦利益的领域,而文化教育事业的立法和行政权限主要归各州,即所谓各州享有“文化主权”。各州主管教育事业的政府部门名称不一,或“教育部”,或“科教部”,或“科学艺术部”。联邦政府虽然也设有教育科学研究技术部,但其权限主要在于企业职业教育立法、高等教育原则立法、奖贷学金和促进科研及高校建设等方面。

2.教育概况。

德国近现代历史上的3次振兴或大发展(19世纪初、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均归功于教育为各领域培养出了高素质人才,因此,德国教育事业成为世界史上教育兴国的典范。德国领导人普遍认为,发达的教育是德意志民族兴旺的根本。

目前的德国教育体系是在传统的基础上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反法西斯文化改造”和结构改革逐渐形成的,它包括初等、中等、高等教育,职业和继续教育等,其学前教育通常不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按《基本法》规定,国家负责监督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鼓励私人办学。国家实行九年普通学校义务教育(个别州为十年),此后不满18岁的年轻人还须接受为期三年的非全时制职业学校义务教育。

德国高等教育历史悠久,最古老的海德堡(Heidelberg)大学成立于1368年(距今有636年)。19世纪,根据洪堡精神成立的德国大学更是以其教学和科研的统一及学术自由等特点被奉为欧美各国高校发展的楷模。德国高等教育在“二战”后迅速恢复和发展。到2003年,全德国有300多所高校,加入大学校长联席会成员的高校有262所,其中综合性大学82所、应用科学技术类大学122所、艺术和音乐类学院41所、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组织)17所。占全德所有学生总人数的98%。目前在校生约194.5万人,德国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占人口的8%左右,约占就业人口的13%。高等学校绝大多数由国家举办,同时国家鼓励私人和民间组织办高等教育,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资助。1997年时,德国有民办高校78所。

在德国高等院校的种类与设置方面,主要分成传统的多科性大学和工业大学。大学的专业领域通常是神学、人文科学、法学、经济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医学。工业大学原本只设理工学科,但是现在多数学校扩大专业范围,增加社会科学、医学,以及其他专业的基础课程,也具有综合性大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种:

(1)大学(Universitaet)、技术大学(或称工业大学,TU)、技术高等学校(或工业高等学校,TH)、大学—综合高等学校(Uni—Gesamthochschule),以及具有一定专业方向的高等学院,如医学院、神学院、体育学院等,一般统称为学术性高等学校。

(2)专业学院(FH,或称高等专科学校)。

(3)师范学院(PH,也属学术性高等学校)。

(4)艺术学院和音乐学院(KH,MH)。

德国的高校除少数为私立外,大多为公立,是州的国家机构,高等学校在法律范围内实行自治,州政府行使监督权。高等学校与州政府共同制定学习条例、考试条例、学位条例,设立或变更及撤销系、所、学科、科研和工作机构及任命教授等,而毕业、结业考试的进行及学位的授予等都属于高校自治的权利范围。

二、德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主要特征

关于德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基本特点,国内近些年来已有不少介绍。这里主要根据此次在波恩大学(1818年10月)、柏林洪堡大学(1810年10月)、斯图加特科技大学(1832年)、柏林工业大学(1946年)、不来梅科技大学(1799年)等5所大学和3个教育机构的访问和考察的情况,再作一归纳和分析。因为这些大学和组织分属不同的州,前2所大学属综合性大学,后3所大学是工业技术类大学,而且均具有相当规模的研究生教育,尤其是理工科博士生教育,故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现代意义的博士生教育起源于德国。普鲁士教育部长威廉·冯·洪堡,在1810年改建柏林大学时提出了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办学理念。在这一原则、思想指导下,德国培养出了西方第一批具有现代型的博士。近200年来,德国以研究所和讨论班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种所谓的德国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在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原则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博士生的科研能力的培养与训练,着重培养学生在工程实践中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具体方式和安排常表现为比较自由,几乎看不出有入学考试、有学位课程设置和有国家、州、学校级的管理机构,招生培养管理等过程显得非常灵活。

1.在德国,所有的学术性高校,主要是指综合性大学及工业大学才有权授予博士学位和培养博士生,一般的高等专科学校和技术学校不培养博士生和授予PHD。因在工业和企业界需要大批能直接上岗的较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所以工科类高等院校通过工程师项目等培训计划来完成并满足社会之需。大学一般都将本科生和硕士生教育阶段合二为一,只设两级学位,即文凭学位(Diplom,Magister,而文科则直接称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前者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即可获得,并被等同于英美的硕士学位。通常情况下,高校要求大学生应在4.5~5年内完成学业,而实际上大部分人都学习6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获得文凭学位。此外,在博士学位层次之上,还有一个讲授(大学任教)资格学位(Habilitation),它是在高校获得任教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其与一般国际公认的学位等级或制度并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2.德国的教授或者说在学术性高校任教的每一位教授,乃至讲师都可以指导博士生,没有类似国内的博导遴选之说。德国的博士生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并非学生,他们常常是在职攻读,只需得到教授本人或教授组的认可,就可被录取而进入大学里的研究所(室)或教研室及相关教学研究机构,一边做助教,一边开展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同样也可以在大学之外的单位或岗位上边工作边做论文。德国高校没有非常正规的博士生入学考试。

3.博士生没有系统的学位课程设置。学生只须完成一篇有较高(足够)水平和创见的论文,参加一些讨论班,并通过面试和答辩等程序,即可获得博士学位。一般说来,也就是由教授或教授(专家)组说了算。

4.德国的研究生教育没有完善的专门从事管理和监督的机构。从联邦、州政府到大学一级,都不设像我们国内教育部、学位办或研究生院或部(处)这样的组织机构。博士生的培养从招生的录取、培养各环节到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起决定性重要作用的始终是指导教师和其他有关教授。一般只在系级办公室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一些具体的管理事务。

5.德国的研究生院从根本上看,无论是体制、运作机制及功能等都完全不同与我国和美、日等国的研究生院。后者是大学内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机构,而前者则是由一定数量教授与研究生组成的有明确科研方向和承担课题任务的研究实体,相当于我国承担大型的科研项目组织或重点学科点,只是更注重和突出培养博士生的功能而已。

那么,人们立即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德国在如此宽松和自由的环境中,能培养出高水平的博士吗?答案是肯定的,德国经过200多年的博士生培养的实践证明,其培养的博士水准和质量是高的,这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和良好评价。

德国博士生培养的成功经验何在?在作进一步的分析后,不难发现,表面上的宽松和自由下却处处蕴涵着德国人一丝不苟的作风和求实的精神,并在长期的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符合本国国情的且又行之有效的质量和监督保证体系。与此同时,具有了质量保障的良好的相关教育外部环境和条件。包括:

(1)研究生入学水准(起点)高,基础扎实。在德国,不仅研究生以至本科生均无须进行严格的入学考试,原因是德国的教育十分重视因人施教。德国中学就能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分流和定向,小学4年后,对成绩等方面较好的学生才能进文理中学再学习9年;而对认为不够好或不合格的学生,转入实科中学等层次较低的学校就读。文理中学的毕业生则可直接申请进入大学继续深造。文理中学学习内容既深又广,高年级课程中包含有其他国家大学基础课的许多内容,并要求学生基本掌握2门外语。由此可见,其大学生的起点确实较高。此外,大学学习阶段很重视打基础和实践能力训练,学科的分类口径宽,很有利于学生掌握宽厚的基础知识。所以,德国在研究生选拔时,就没有必要再设定统一考试和标准,首要注重的是大学期间的能力和表现及相关成绩,而博士生的选拔,则重视其在硕士生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科研素质和各种实际能力,也兼顾其学习成绩。

(2)导师水平高,对学生培养要求严格。高质量的博士取决于高水平的教授,这是德国培养高水平博士生的重要措施和保障。大学的教授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由州政府任命和批准。德国高校历来严格奉行教授治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大学基本上没有行政干预,教授会对校内事务拥有绝对的权力。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所有的教授,包括外聘的兼职教授和已取得教授资格但尚无职位者,都可以带博士生。通常在每一个研究所只设1~2个教授职位,且为终身制。当有空缺职位时,则在各种媒体(如网上或报刊上)公开向社会招聘,并且特别喜欢来自于企业界的人选。因为它们认为,这些专家既有实际工程和管理经验,又有很高的学术水平。按规定由一专门的教授资格委员会从大量应聘人选中遴选3人。为了避免“近亲繁殖”,通常不考虑来自本校的人选。对初选出的3人从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和个人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刻的考察,有时还须经过公开答辩,然后排出顺序,报请州政府确定最后人选并批准任命。州政府如果认为上报的3人均不合格,则将其返回并要求重新遴选。通过这样严格的选拔程序,教授的质量得到保证是自不待言的了,同样对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也能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

德国教授对博士生的培养是宽松的、大胆放手的,但要求却是十分严格的。整个培养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独立的科研活动。导师的作用主要是协助确定课题、提供研究经费和条件(所以无经费者根本就无法带研究生)、审阅论文,还有就是在为数不多的关键点或难点上指点迷津,并参加一些讨论班等。有一个调查统计数据表明,每名博士生平均10~11周才能与导师讨论一次。可见,博士生要做出具有创造性成果必须依靠自己的独立钻研与深入探讨。通常情况下,虽然无系统的课程,但通过定期举行的各种不同类型研讨会、讨论班、校内外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以及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等大量学术活动,使在学博士生开阔视野,活跃思维。

大学中的各系或研究所均有自己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例,其内容虽各有差异,但在严格把关这一点上是相同的。论文完成通过评审而获得批准答辩之前,须在校内公开展示2周,由公众挑毛病。作为最后一关的口试并非仅仅是论文的答辩,而是对博士生基础和专业知识的全面考核。绝大部分大学都规定,除就论文内容进行答辩外,还必须进行几门课程的口试,一般包括1门主修科和2门辅修科的课程,并有相应科目的教授参加口试委员会。参加口试的学生只要有1门不及格,则整个口试失败,但可在1年内补考一次。即使是组织答辩本身,提问的范围也很宽广,涉及许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的培养单位还要求答辩者作一个在一级学科范围内但与博士学位内容完全无关的学术报告,以考察其知识面;也有的培养单位规定,在答辩前须在国际重要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这些措施给博士生增加了相当大的压力,也激励他们勤于研究与思考,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不断努力钻研与创新。

三、德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发展新趋势或动向

1.德国研究生教育,尤其是博士生教育发展迅速。

德国的研究生教育自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特别是90年代的东西德统一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其高等教育,尤其是研究生教育规模都一直保持稳定发展的势头。到2003年,全国高校在校生人数达194.5万人,年授予博士学位总人数达3万多人。以波恩大学为例,2003年在校生总数达3.8万人。

博士生教育的发展动因主要来自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德国传统的博士生培养方式虽有其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但在世界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传统的培养方式也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诸如,博士生没有设置系统的课程,不利于掌握坚实宽广和系统深入的基础理论及新兴、交叉学科的知识,也不利于进行基础性和前沿性的课题研究工作;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时间过长,据新近统计,博士生毕业并获得学位者年龄一般平均超过33岁,不利于早出人才;还有导师一对一指导的培养模式,没有规模效率;等等。因此,改革呼声高涨。犹如原联邦科教研技部部长吕特格斯曾断言:“洪堡模式死了,高教改革势在必行”的那样。

为适应形势发展和新的变化,克服上述存在的弊端,德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对研究生教育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并经过各党派和利益团体间长时间的讨价还价,联邦议院于1998年5月批准颁布了集中体现教改措施的新的《高等教育总法》。新高教总法强调了效率、竞争和国际化发展的原则,并为此在财务、人事、教学和科研等方面赋予高等教育更多的自主权,同时也给各州更多管理高校的权力,以吸引更多的外国学生来德学习,促进高校的国际化发展,引进英美高教的学位体系。

新高教法的主要内容有:国家根据教学、科研成果和培养科学后备人才的实绩为高校拨款;为保证教学、科研质量将聘请校外专业人员,包括学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高等专业学院的标准学制由原来的三年改为四年、大学标准学制由原来的四年改为四年半;对有录取名额限制的专业,学校有权自行录取约20%的新生;实行学分制,以便利学生转学和到国外学习;除颁发德国传统的毕业证书外,允许学校授予国际通行的学士和硕士学位;注重招聘有教育法和教学能力的教授,教授资格文凭已不再是聘任教授的唯一条件,具有同等学力和能力的人同样可以聘任为教授;等等。教学方面,高校改革的趋势是增强文、理、工科的相互渗透,减少过于专业化的教学内容,强调要培养学生的“关键能力”,即专业知识以外的综合社会能力和综合素质,这包括社会交际能力、团队精神和管理能力,以及跨文化交际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等。结构上强调优势互补,避免大学无限地追求学科全,并在此基础上开始院系调整,合并和取消了若干系科。

在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建设上也推出了若干改革举措,如加强研究生院的设置与建设、博士生的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发展新方法、加快学位制度与其他国家逐步并轨的步伐等。应该说,在世界新格局正在形成的过程中,各国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将趋于一致,这已成为一种必然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2.学位制度改革和实施逐步呈现与国际接轨的新态势。

德国高校根据联邦政府颁发的《高校总法》(1985年11月23日起生效)第18条关于学位的规定,授予高等学校毕业生以硕士学位(理工科称Diplom,文史科称Magister);第70条还规定,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可依据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高等学校的学位考试和授予。通常情况下,各州都根据《高校总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州的高教法及学位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同样也根据这些上级法律制定各自的各级学位授予条例,包括学位的学习条例、考试条例等,并通过州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德国的学位在1998年新的《高等教育总法》颁布前,基本上分两级,高等学校毕业生达到第一级职业教育结业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含Diplom及Magister),第二级也即最高级为博士学位。对于设置的任教博士资格,它不是第三级学位,只是用来区别标志学术水平的学位与教学权利,为有权在高等学校任教的博士而设,它仍属博士学位这一级。

德国的学位是建立在本国高等学校不同学习阶段结业基础上授予的,它标志学位获得者学术成就的一种荣誉称号,是纯学术性的。例如博士(Doktor),具有学术性,也兼有就业资格。再如,理工科硕士(Diplom)、神学硕士(Lizentiat)及部分文史科硕士(Magister)。因德国高校实行高度自治,对同一种高等学校的结业学历可以有不同的称号,如在很多专业领域各大学可授予理工科硕士(Diplom),也可授予文史科硕士(Magister)。所以,在高校学位的表述和专业及学习层次的分类上有许多交叉。

目前,德国的学位制度改革出现一种新的态势,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和实施新的高教总法,逐步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学位,尤其是与英、美等国相仿的三级学位体系。即分别授予相应教育层次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在整个欧洲国家都有这一改革趋势。这是我们本次考察访问中印象较深的一点之一。但在德国,总起来看,整个高教改革进展比较缓慢,这主要因为在联邦制框架下的各州,以及有很大自主权的高校各执己见,导致许多改革方案长期以来议而不决。

四、几点启示

通过考察德国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的传统、特点及其当前的变化与发展趋势,同时审视一下正在深化改革中的我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我们可获得以下几点启示并可引入更深层次的思考。

1.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所面临问题,首先不应该只停留在讨论德国培养模式好,还是美国模式好的争辩上,核心应是根据本国国情,结合实际,研究并构建出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培养体制及其运作机制。

2.加大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力度,使高校有更多的自主权,把好学位授予质量关,同时组织力量,加强研究与探讨,形成规章,进一步完善我国学位授权体系,并建议尽早颁布和实施国家的《学位法》。

3.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首要的任务是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因此国家需要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而非大批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者。这一点,德国的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德国在“二战”后,为加快经济建设,结合工业、企业界所需,高校培养和输送了大量有技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当今,我国是否也应采取措施,将学位类型划分为学术型和应用型,并以后者为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呢?对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我国研究生教育,尤应在硕士生培养层次上,按多种规格和类型要求进行培养,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急需。

4.在我国当前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到底设置多少课程最合适?学习德国培养模式的话,少设置课程甚至不设,重点搞科研;而美国培养模式,则需要设置和学习一整套较完善的课程学分后,再做科研。我们认为,有大量的事实表明,我国学生与欧美学生相比,差距最大的并不在知识方面,而在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方面。知识与能力相比,显然后者更为重要,而能力单纯靠多修读课程是学不到的,只能通过实践,通过亲自投身于科研与技术工作来培养、训练和提高。这一点,德国的做法给我们的启迪也很深。因此,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进行科学的论证,合理安排,要少而精,并避免重复,尤其是博士生的课程,要具有先进性、前沿性。要探索博士课程学习的规律和特点,改进教学方法,把课程质量抓上去,以真正起到拓宽基础、达到广博的效果,在此基础上考虑课程的增加和结构优化。

5.当前要提高和保证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严格实行导师遴选制,实行学术休假制,并鼓励导师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短期培训、访问和研究活动,以提高在岗导师的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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