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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媒介产业相关的法律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与媒介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我国媒介管理靠方针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媒介管理需要在法治管理方面进行创新,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媒介法律法规体系及依法管理的制度。专门为广播电影电视制定的法律,目前尚未颁布。经国务院批准由文化部、海关总署1981年10月13日发布《进口影片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二、与媒介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我国媒介管理靠方针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有关媒介的法律法规数量少,法规内容包含的面很窄,法律效力等级较低,而且不完善、不配套、不协调,距离形成完备的法规体系有很大的差距,甚至不少领域还是法律法规的空白点。随着我国媒介宏观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制体系建立与健全的呼声空前高涨。媒介管理需要在法治管理方面进行创新,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媒介法律法规体系及依法管理的制度。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1989年3月8日发布了《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其中指出: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基本的和主要方面的社会关系,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法律”。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某一方面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并提请国务院制定的,称“行政法规”,通常采用“条例”、“规定”。部分规定某一方面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或对某一项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具体规定,称“规章”,通常采用“规定”、“办法”或“细则”。规章,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和颁布,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发布。因业务管理规范化的需要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属名发布的各种“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也属于法律政策,均应遵照执行。规章因实际需要可采用“暂行”或“试行”形式。

专门为广播电影电视制定的法律,目前尚未颁布。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关系密切的法律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广播电视的立法在20世纪90年代的十年里有较大突破。1997年,作为国务院228号令,颁布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为广播电视的行业大法,在广播电视的改革发展过程中,应该严格贯彻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这个龙头法规的出台,基本结束了广播电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历史,扭转了广播电视法律效力等级太低,管理依据不足的局面,适应了事业发展与行业管理的迫切急需,广播电视业初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在行政法规之下,原广电部和国家总局共发布了24个部令和总局令,百余件规范性文件,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一批有关广播电视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主要如下:

中共中央[1983]37号关于批转广播电视部党组《关于广播监视工作的汇报提纲》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字[1995]27号转发广播电影电视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报告》。

经国务院批准由文化部、海关总署1981年10月13日发布《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15号《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3]42号转发广播电视部《关于加强录像设备使用管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45号《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7]40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6号《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

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93年9月1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29号令1993年10月5日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165号令1994年8月25日发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4]1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200号1996年6月19日发布《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7年8月11日发布《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0月7日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颁布的广播电影电视规章,除前述经国务院批准以部第1、2号令发布的之外,还有以下: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3号令1991年1月28日发布《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4号令1991年2月1日发布《电影艺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部第13号令后废止)。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5号令1991年4月20日发布《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6号令1992年1月12日发布《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7号令1992年6月17日发布《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8号令1992年8月8日发布《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9号令1993年6月4日发布《电影审查暂行规定》。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0号令1994年2月3日发布《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1994年2月3日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2号令1994年2月3日发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3号令1994年6月20日发布《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4号令1995年9月1日发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6号令1995年9月1日发布《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7号令1995年10月8日发布《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8号令1996年2月1日发布《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9号令1996年5月24日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8年10月5日发布《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9年10月发布《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2002年8月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2002年11月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印发了《特种电影管理暂行办法》。

此外还有《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重申境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采访拍管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等。

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以《广播电视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行政规章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系统而完善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的建设要坚持引导性、前瞻性、公平性、强制性、惩戒性的特色。这样,这一体系才是科学的、成熟的。

报刊出版类法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公布施行《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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