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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相关的法律

时间:2022-05-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例中明确规定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内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规范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8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9号颁布。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体系的主干,是纲领性法规。条例中明确规定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内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规范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351号颁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妥善处理。

(1)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规范、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4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医疗事故的上报程序: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护士条例》 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对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经卫生部部务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其目的是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详见第10章 医院感染的管理)。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16号起施行,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储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号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而制定。

链接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6种;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10种。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09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9.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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