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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共和主义的新闻自由观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共和主义的新闻自由观马 凌在著名的哈钦森报告的扉页上,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关于新闻界管制的名言赫然在目:如果人类状况会有什么改善的话,那么哲学家、神学家、立法者、政治家和伦理学家将发现,在他们不得不解决的最困难、最危险和最重要的问题中,对新闻界的管制居于首位。

公民共和主义的新闻自由观

马 凌

在著名的哈钦森报告的扉页上,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关于新闻界管制的名言赫然在目:

如果人类状况会有什么改善的话,那么哲学家、神学家、立法者、政治家和伦理学家将发现,在他们不得不解决的最困难、最危险和最重要的问题中,对新闻界的管制居于首位。如果没有这种管制,治理人类就无从实现;如今尽管有了它,治理人类也无从实现。

就媒介理论而言,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之后,各种理论范式花样翻新,[1]但是能与“责任论”同行的,也只有“民主”理论。不过,在“市场新闻业”的整体大环境下,“责任”似乎并没有止住新闻向“娱乐”下滑的势头,媒介选择越是增多,政治知识的鸿沟反而越大。[2]2004年美国报业总编联合会(APME)的年会将主题确定为“衰退的读者”,后来发表在《哥伦比亚新闻评论》上的文章干脆冠以这样的题目:《让我们谴责读者:假如公众不关心,伟大的新闻事业还是否可能?》。同时,“民主”也并没有使公共新闻事业或市民新闻事业有多大起色,大多数公众依然是消极被动的“沉默的大多数”。而与此同时,在全球新公共管理大潮之下,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名,各国政府对大众传媒的“解除管制”(deregulation)使媒介的私有化、商业化程度更高。在一艘艘媒介巨舰后面,未尝没有国家发展“软实力”的目的,这引来了有识之士的担心。这种状况使学者们不得不反省到底有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何处。

政治传播学学者多利斯·格瑞伯(Doris Graber)认为,在媒介与民主的关系上,应该超越种种神话和刻板印象。理论界一向认为民主需要积极的公民参与,而新闻媒介必须向他们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以便他们完成这一政治参与任务。但是无论是媒介还是公民都不可能实现各自被期待的角色。民主依然能够坚持运转的原因不在于媒介与公民,而在于共享的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的重要性大于公民的智慧和媒介的优秀。[3]

社会学家舒德森(Michael Schudson)认为,不是新闻界出了问题,而是公民出了问题。在公共生活的转型中,公民从18世纪“恭顺的公民”(deferential citizen),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党派公民”(partisan citizen),再到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知情的公民”(informed citizen),最后是现在的“有权的公民”(rights-bearing citizen)。公民们并没有消亡,他们不过是换了一种方式,不再通过昔日传统的公共领域活动,甚至不再参与政治投票,但是他们活跃在各种各样的社团、绿色环保组织、私人俱乐部、法庭、网络空间等地方,“个人化”是其特色。对于他们而言,重要的是“知情权”,当有重大的事情威胁到他们个人的生活和公共利益时,新闻界要负担起提供足够的信息、适时发出警报的责任。就整个社会生活而言,人们的闲暇时间在增多,生活更自由,除非政治机器发生问题,否则他们感觉不到有什么必要去关心政治。[4]

而持批判态度的学者们则忧心忡忡地指出:新闻界已经成了新闻企业,偏离了公共产业的性质,在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运作下,经过二百年的利润驱动过程,大众传媒从家族企业走向托拉斯、上市公司、巨型跨国公司,历来是赢利最多的产业之一,只不过它生产出来的不是一般的工业产品,即便是“娱乐产品”,也包含着意义、意识形态和社会共识。面对这种偏向,公民是否应该自行小心?

在政治领域,政府早已建成政治传播系统,他们欣赏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的理论,认为以公众舆论为依托的公民自治不足以实现良好的公共事务管理,公众不必以政府人员的身份思考,至多以公共事务的适度旁观者的身份思考。在制度设计中,“公众的唯一角色是:当公共事务管理进行得很好时支持在朝者,反之,支持在野者,这就是民众政府的本质”。[5]

在这种人言言殊的背景下,公民共和主义学者希望继承和发展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 1872~1964)的观点,通过对“民主”和新自由主义的兼容并蓄,复兴制宪时期的共和主义精神——虽然制宪者的“原意”难以考证,甚至可能如罗伯特·博克(Robert Bork)所不幸言中的:制宪者本身也十分迷惘,但是从当时的语境出发,应当能知道“公益”而非“私利”、“社会”而非“个人”是宪法优先保障的对象。在当代法学领域,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欧文·费斯(Owen Fiss)等人试图证明“我们人民”是宪法的根基、宪法变革的原动力、也是宪法阐释的中心,制宪者当年试图创立的是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协商原则与代议制、分权制衡、联邦主义和司法审查一起,构成一套完好的共和政府制度。尽管这些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是综合看来,公民共和主义的新闻自由观念包括如下向度:

第一,新闻自由是政治自由。自由是政治制度所创造的一种法律状态。自由的反面并不是干涉或障碍,而是奴役或依赖。法律的强制非但不会减损个人自由,反而是个人自由不可或缺的基础。

第二,公言论优先于私言论。对政治言论的突出保护是第一修正案的首要原则,也是人民主权国家的重要标志。

第三,要尊重公民的尊严,相信公民的理性和道德自觉性。桑斯坦指出,美国建国者建立的是一个“理性的共和国(republic of reasons)。这类共和国既不同于以自利为基础所产生的共和国,也不同于仅仅以自然或权威(authority)为基础产生的共和国”。[6]

第四,协商民主的前提是媒介接近权(right to access media),为了公平的需要,政府理应充当媒介资源的“配给者”。费斯认为,“国家并非自由的天然敌人”,“要求干预的理论是,培育全面、公开的辩论是一个对国家而言可允许的目标,这种辩论确保公众听到所有应该听到的声音”。[7]约翰·基恩也提出,一个以存在着众多种舆论为标志的多元主义市民社会,不可能像一个欢乐的大家庭,不和谐、不一致、自私自利、公开的冲突将永远困扰市民社会,所以,政治沟通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治与宪法的保护,并且在此基础上发展公共服务媒体。[8]他们反对“观点的自由市场”,希望在那些商业化和娱乐化的“公共汽车”之外,发展真正服务于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的“公共论坛”。

第五,在“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间,实行“二元民主”。阿克曼最著名的论题是认为美国宪法体现了一种集两种类型的政治于一身的“二元民主”。第一种类型的政治是“宪法政治”,公众作为人民被动员起来并作为人民发言,这是共和的一部分。第二种类型的政治是“常规政治”,这是自由的一部分,此时由人民的代表作出政治选择,而人民本身专注于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私人追求。常规政治是常态,宪法政治是非常态。[9]

第六,鼓励公民的积极自由,但更主张消极自由的制度设计。桑斯坦赞赏“麦迪逊式共和主义”,也就是通过理性商议实现共善的共和主义理想,但同时又承认不能期望一般公民超越对他们私人利益的关心。因此,麦迪逊设计了一个可望保证具有公民德行的少数精英成为人民的代表的体制,这就是具有相对较小的立法机关和相对较大的选区的一个扩展共和国。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是,或者说应当是,首先要为统治者找到那些有着最多智慧足以明辨、且有着最多美德来追求社会公益的人;其次,当这些人继续接受公众委托时,要采取最有效的办法来保持他们的美德。”[10]自然,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算是使这些公众人物保持美德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七,强调公民美德的教化和培育,并将传播媒介视为可以用来进行教化的工具。重视风俗、民情和文化,认为这是维护共和精神的土壤。尤其重视公民参与,认为通过参与可以达成最好的政治教育。

公民共和主义关于新闻自由的理论大多似曾相识,因为它们本身就建构在建国时期所确立的共和原则之上。与社群主义所不同的是,它一方面竭力提倡公民道德,一方面又没有将积极自由视为优先原则,相反,更希望从制度设计上通过消极自由来保持美德。从某种意义上,他们更接近麦迪逊而不是杰斐逊汉密尔顿,麦迪逊曾经睿智地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11]与民主主义不同的是,它有启蒙时代那种精英倾向,承认政治上的平等,但是也承认在智力、道德等方面的不平等。同样是协商民主,它更为重视的是“慎思明辨”,尽最大可能筛除非理性因素,多方权衡后再作判断,也可称为精英协商民主,与公众协商民主尚有距离。[12]

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曾经指出,西方历史上有三种主要的自由传统。第一种是共和主义的传统;第二种是自由主义的传统;第三种是理想主义的传统。在共和主义者看来,自由必须通过某种政治方式实现;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在政治终结的地方才有自由的存在;在理想主义者看来,自由的主要内涵是自律。三种自由按照伯林的区分,分别有积极自由的方面和消极自由的方面。马基雅维利提供了把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和共和主义的积极自由扭结在一起的范例;卢梭提供了把共和主义的积极自由和理想主义的积极自由扭结在一起的范例;密尔提供了把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和理想主义的消极自由扭结在一起的范例。而现在,公民共和主义试图将共和主义、自由主义、理想主义扭结在一起。与这些公民共和主义理论家同道的,还包括哈贝马斯和罗尔斯。[13]至于它是否能成为“结出果实的花朵”,大概还需要假以时日才能作出判断。

在复杂的政治光谱中,公民共和主义基本是一个不左不右的居中位置。其实归根结底,在新闻自由中最重要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公民义务的平衡,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平衡,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平衡,制度与自律的平衡,新闻界、公民与政府的平衡,权利、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在很多时候,所谓“极高明而道中庸”。

哈钦森报告曾经指出,“新闻自由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和孤立的价值观,这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都是如此。它是一个社会的一种内在功能,必须随着社会情境的变化而变化。”在一个与时俱进的时代,这是一条真理,信然。

〔马凌: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讲师〕

【注释】

[1]展江:《媒介理论:关键词·语境·汉译》,载余虹等编:《问题·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Markus Prior,“News vs.Entertainment: How Increasing Media Choice Widens Gaps in Political Knowledge and Turnout.”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49.No.3, July 2005.pp.577~592.

[3]Doris Graber,“The Media and Democracy: Beyond Myths and Stereotypes.”Annu.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2003, pp.139~160.

[4]Michael Schudson, The Good Citizen:A History of American Civic Life.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98, pp.294~314.

[5]单波、黄泰岩:《新闻传媒如何扮演民主参与的角色?》,《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6]凯斯·桑斯坦:《偏颇的宪法》,宋华琳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7]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8]约翰·基恩:《媒体与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9]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孙文恺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90页。

[11]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64页。

[12]霍伟岸:《〈联邦党人文集〉的遗产:以审议性民主为中心的分析》,《开放时代》,2004年第4期。

[13]应奇:《论第三种自由概念》,见应奇等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70~4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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