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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战略的调整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香港政治模式不同的一点是,执政党是中国大陆政治的核心。执政党吸纳的主要工具是统一战线,承担这一职责的包括党的统战部门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设计,如工商联、政协、民主党派等。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一个最为重要的整合组织。根据第七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在中国私营企业主中,中共党员的比例占33.9%。
党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战略的调整_社会冲突与制度回应 转型期中国政治整合机制的调适研究

私人经济部门在短期内的迅速扩张,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对于这样一个掌握着较强经济资本,规模越来越大的“先富起来”的阶层,如何在政治上作出回应,是党和政府必须要解答的一个难题。两种极端的态度都是有害的:一是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阶层反应过度,二是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阶层去政治化。前者表现为从意识形态上丑化私营经济,用极端的个案来证明私营经济的“原罪”、剥削和罪恶,后者表现为将私营业主看作纯粹的“经济人”,没有政治诉求,只要有钱赚,就会成为既有政治秩序的维护者。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中共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并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执业人员等六方面的人员统称为“新阶层”。这成为党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战略转变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石。

(一)中国式的吸纳与整合:统一战线与社团管理

“行政吸纳政治”是金耀基用来描述香港政治设计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以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念为前提。按照古德诺(FranK Johnson Goodnow)的说法:“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8]古德诺反复提醒我们,这是一种功能上的区分,不能将之对应于政府机构上的划分,即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只有执行功能,而立法机构只有表达功能。“实际政治的需要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为了在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求得这种协调,就必须或者牺牲掉国家意志的表达机构的独立性,或者牺牲掉国家意志执行机构的独立性。要么执行机构必须服从于表达机构,要么表达机构必须经常受执行机构的控制。”[9]威尔逊(Woodrow Wilson)进一步倡导“每个民主政府的体制都把人民的代表抬高到绝对主权的地位。”[10]依据这种传统所建立起来的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有一个共识性的主张:判断政体民主与否的关键在于代议机构,如果代议机构是通过普遍而公平的选举产生的,且代议机构表达出来的民意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这需要代议机构相对于执行机构有更高的权力地位,那么这样的政体就是民主的。

在港英时期,香港政治制度中并不存在如此地位的代议机构,但它允许在行政过程中表达意志,换言之,表达的功能和执行的功能在行政过程中得到了协调,所以金耀基将之称作“行政吸纳政治”。具体而言,行政吸纳政治“是指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把社会中精英或精英集团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进行政决策结构,因而获致某一层次的‘精英整合’,此一过程,赋予了统治权力以合法性,从而一个松弛的、但整合的政治社会得以建立起来”[11]。“行政吸纳政治”的概念很快超出了香港的情景而被用以描述中国大陆的制度设计。与香港政治模式不同的一点是,执政党是中国大陆政治的核心。执政党吸纳的主要工具是统一战线,承担这一职责的包括党的统战部门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设计,如工商联、政协、民主党派等。就行政层面而言,吸纳主要是通过社团管理体制来实现的,承担这一职责的是能够充当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其授权团体(如中国社科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残联、中国科协等)。

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一个最为重要的整合组织。得到执政党认可的社会利益能够通过执政党(党的各级组织)及党的外围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工商联等)进入到国家政治领域(如人大、政协)。根据第七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在中国私营企业主中,中共党员的比例占33.9%。据全国工商联系统不完全统计,2006年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会员中,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的有23143人(其中有全国人大代表139人,省级人大代表1127人,省级人大常委17人。市级人大代表6536人,市级人大常委1173人,县级人大常委副主任46人),各级政协委员48359人(其中全国政协委员90人,全国政协常委3人。省级政协委员1359人,省级政协常委165人。市级政协委员8519人,市级政协常委1145人,市级政协副主席34人。县级政协委员38391人,县级政协常委6513人,县级政协副主席242人)。此外,还有全国工商联副主席7人,省级工商联会长5人,市县两级工商联会长592人。[12]部分的企业主甚至担任了党政机关的领导职务。2008年的调查披露,有205名中共党员企业主进入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机构,占受访党员企业主总数的14.9%,其中担任省级党委委员的有4人。有61人担任了县乡两级政府副职领导。党员干部在企业(不限于私营企业)“兼职”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最新数据显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共排查出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近八万人,完成清理约五点五万人。金融机构、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公司都是党政干部“兼职”的好去处。[13]退休官员也热衷于到企业发挥余热。[14]南方周末》依据2013年年报对中国2532家沪深上市公司的“官员独董”情况进行的统计表明,曾经在党政机关或者公检法系统有过任职经历的“官员独董”共901人,加上1人兼任多家公司独董的情况,一共1101人次。这些独董分布在816家上市公司中,平均每2.3家上市公司就有1人次的官员独董。[15]

与私营经济相关的各类社会组织的角色发生了显著改变,最为典型的要属工商联。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社会主义体制下发展私营经济的必要性得到认可后,作为重要的私营经济团体,工商联在其既有“统战性”的“底色”上,加上了“民间性”和“经济性”,转变为“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得以明确。为了承接政府体制改革让渡出来的职能,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性得到强调,通过社团管理体制改革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成为一个基本策略。在走的最远的广东版方案中,取消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设置,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突破“一业一会”的制度设计,“允许同行业申请成立登记同类型的行业协会”,放宽了设立标准,“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突破属地管理的原则,“允许行业协会跨区域组建”。[16]行业协会在去行政化方向上也动作频频,行业协会与行政机构脱钩的方案和时间表已经明确。[17]这样的改革举措会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在工商服务类社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二是推动此类社会组织更多代表会员利益。事实上,行业协会商会间的竞争关系之前已经存在,2010年全国工商联的一份报告就指出:“当前工商联商会与政府行业协会之间,类似范围、不同层级的商会之间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关系”[18]。近年来工商联在推动会员利益方面不遗余力,表现非常抢眼。1998年、2002年、2003年全国工商联在全国政协会议上三次提案,要求“私产入宪”,这直接推动和促成了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私营企业主在行政过程中的影响力大幅提高。政治上活跃的企业主更容易得到地方政府所控制的各种稀缺资源,[19]少数大的私营企业甚至荣膺“挂牌保护企业”[20]。据报道,富士康集团刚刚进驻成都时,三天两头就会提交一份“政务流程整改清单”,为了让他们满意,成都先后9次大规模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项目由原来的1166项减少到100项,砍掉九成。[21]在各地白热化的招商竞争中,行政级别、劳动模范、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都可以作为招商的筹码。近年来,地方政府宣传“谁刁难投资者,谁就是人民的罪人”“谁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谁就是与人民为敌”“老板不分大小,能来投资就好”[22],这些露骨的表达使得联盟[23]、合谋[24]、(精英)吸纳,甚至俘获[25]等成为分析当前我国政企关系的主导范式。

(二)私营企业的党建:组织嵌入与劳资关系整合

劳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关系,在世界各国,政权不同程度地介入劳动过程:规定企业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劳动者所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禁止过长工时、提供解决劳资争议的渠道、赋予和保障工人集体行动的权利等。这些措施多数可以概括为“劳动保护”,旨在抵制资方的强势。在沿用多数国家通过法律来规制劳动过程的同时,中国特色的劳资整合也通过“组织嵌入”的方式进行。根据2006年的调查披露,私营企业内部建立党组织的已经从1993年调查时的4%增加到2006年调查时的34.8%,同期工会从8.0%增加到53.3%,职代会从11.8%增加到35.9%。[26]作为这些努力的结果,中国不同所有制的劳动实践变得越来越类似,公私划分在决定劳动实践时并不重要。[27]曹正汉的研究也发现,温州民营大企业与国有企业在组织结构上存在趋同现象,那些最成功的民营企业都模仿了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普遍建立了党委、团委、精神文明委员会、工委、妇联等与政府对口的机构。[28]然而私营企业中党组织的功能与公有企业中的功能大相径庭。依据2008年的调查,在党员业主中,有66.7%的人担任了所在企业党委或者总支、支部的书记。私营企业主希望党组织发挥的作用由高到低分别是:①帮助经营者掌握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②开展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企业文化建设;③协调劳资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④处理企业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组织的关系;⑤帮助企业作好决策。[29]调查也显示,私企中的工会并没有显著增强劳方的博弈能力。对比已建工会与未建工会企业职工的收入、劳保、福利等,已建工会企业的职工并不占优。[30]

有两个原因可以解释私营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并没有成为改善工人地位、整合劳资关系的积极力量。一是在单位体制下,工人相对优越的地位并非工会等组织存在的逻辑结果,而是工人的利益内嵌在国家社会主义的制度结构中,换言之,工人的优越地位是被“赋予”的,而非工人组织和集体抗争的结果。因此寄希望于这样的组织来改善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抗衡私营企业主的专断管理,并不现实。事实上,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会的目的更可能是先占性的,即防止独立工会组织的滋生。二是如景跃进指出的,资源控制能力与回应效果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离体制越近,中共的控制能力越强,其回应的效果也就越佳——能较高地实现政策目标,走样的可能性或程度相对较小;离体制越远,中共的控制能力越弱,回应的效果也就越不理想,制度形式化程度也相应增高”[31]。由于党没能控制私营企业主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任命,也不具有影响其内部决策机制的能力,所以党组织在私营企业和新社会组织中的存在,在结构上转变为一个“无权力依托组织”,“在功能上,党组织的功能也不得不从政治功能转化为社会功能,即政治领导核心功能转化为社会服务和关怀功能。”[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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