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共生与共生论的学理阐释

关于共生与共生论的学理阐释

时间:2022-03-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生”是公共性的内在归属与驱动力。因此,共生现象不仅存在于生物界,而且广泛存在于城市社会经济体系之中。所谓社会共生论,乃是借用生物共生论的某些基本观点研究社会共生现象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哲学。第六,共生与竞争。其中,“资源”是社会共生的基本纽带,并据此奠定了“社会共生论”的理论基础。
关于共生与共生论的学理阐释_共生型治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凯旋模式”

一、新发展主义的“共生”价值观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范围掀起了反思发展主义的“新发展主义”思潮。与追求“发展与进步”的现代性理论不同,“新发展主义”将社会和谐、社会共生、社会建设、社会均衡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新内容。“新发展主义”不仅在理论建构上注重跨学科的研究视角,而且还积极努力地将这些理论付诸行动。与那些专注理论思辨的思潮不同,“新发展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实践性。它致力于通过对政府组织(第一部门)和营利组织(第二部门)施加影响而实践其社会发展的主张,同时通过与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和谐共生将其主张转化为实际行动。[1]社会发展的目标不单是经济发展的单一目标,而是追求社会内部各类主体和谐共生的公共性秩序,即发展的核心内容从“现代性”转向了“公共性”。“公共性”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整体性、互动性、均衡性、公平性、生活性等内在属性成为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前提基础性条件。[2]在追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中,“公共性”表现在要把城市中各种要素联结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随着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恶化、经济转型压力骤增、城市病集中爆发、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政府首先应当转变城市的发展观念和治理思路。按照新发展主义“公共性”的价值取向,在城市中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等、共生共荣的关系,从而使各个主体处于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互惠互利的关系之中。

“共生”是公共性的内在归属与驱动力。人类对共生本质的认识最早是从生物之间相依为命的现象开始的。生物学上的“共生(symbiosis)”概念最早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在1879年提出。他将共生定义为不同种属生活在一起。共生双方通过相依为命关系而获得生命,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可能生存,生物界中的这种相互依存的本质是共生。随着“共生”的思想和概念逐步引起人类学家、生态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甚至政治学家的关注,一些源于生物界的共生概念和方法理论也开始在诸多领域内得到运用和实施。[3]从人类自身来看,人类的生存表现为个体生存和有组织的生存方式,但人类本质的和重要的生存方式就是共生,因为任何个体或组织只能是通过与其他的个体或群体交往而存在,才能确立其作为个体的存在意义。因此,共生现象不仅存在于生物界,而且广泛存在于城市社会经济体系之中。从通常意义上讲,由共生单元按某种共生模式和共生类型构成的共生关系的集合就成为共生系统。从社会科学层次来考察,城市系统实质上是由组成城市的不同类型的共生单元所组成的一个巨大的共生系统。

二、社会共生论的基本原理

为了更好地阐释与把握共生系统,以复旦大学胡守钧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社会共生论”。所谓社会共生论,乃是借用生物共生论的某些基本观点研究社会共生现象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哲学。它包含的基本原理有:第一,人、群体和组织之间的关系既有互斥性,又有互补性。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与他人合作。无论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领域,何处没有合作?此乃互补性,所以,共生是可能的。第二,主体平等是共生的前提。每个主体皆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尊重他人生存和发展权利的义务;每个群体皆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尊重其他群体存在和发展权利的义务。第三,斗争——妥协是共生的方式。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永远存在利益冲突,那么,斗争必不可免。但是,斗争不是绝对的,斗争与妥协,都是为了共生。第四,法律是共生的度。斗争达到妥协,妥协产生法律。法律划分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利益界限,成为人们共生的度。任何人皆不许超越这个度。犯法者应受到制裁,以维护社会生态。契约、协议、合同等,是法律的延伸细化。第五,社会发展是共生关系的改善。主体之间的互相关系是一切关系中最重要的,社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主体的互相关系之中。社会发展,就是改善人的共生关系。第六,共生与竞争。社会共生论主张每个人皆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倡导合法公平的竞争与人人机会均等。因此,以共生论为指导,有利于倡导资源分享。由此,社会和谐有经济组织内部的和谐、政治组织内部的和谐、文化机构内部的和谐、民间组织(即第三部门)内部的和谐、社区和谐、家庭和谐以及这些组织之间的和谐等。[4]胡守钧将这些子系统分为经济共生态、政治共生态、文化共生态、人与自然共生态等。构建这些和谐形态,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提倡社会共生论,合理地分享资源。[5]

社会共生论对“社会共生”现象做了全面的论述,从组成要素来看主要包括社会共生关系的基本结构、共生系统和网络、共生实践与共生规范、社会共生机制、社会共生资源等。朱贻庭在胡守钧的理论基础上,将社会共生的关系归纳为主体要素、资源要素和约束要素。其中,“资源”是社会共生的基本纽带,并据此奠定了“社会共生论”的理论基础。“主体”是指“人以及由人构成的组织”,“资源”是社会主体之间建立共生关系的纽带。社会资源作为“能产生某种效能以满足人之需要者”,是社会的人们生存之必需,它不可能为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所独占和独享,这就必然会形成一定的这样或那样的共生关系。在“资源”的关系上,有资源交换型的共生关系和资源分享型的共生关系。所谓“共生”,也就是“主体之间形成的关于利益交换和分享的相对平衡”。为了维持一定的相对平衡的关系就要建立一定的相互约束的条件,包括机制、制度、政策、法律、文化、道德、风俗习惯等等。[6]由此,“社会共生论”进一步揭示了社会共生的机制及其实现路径。

三、社会共生论对城市治理的指导意义

第一,社会共生理论表明:共生现象是一种自组织现象,合作与协调是共生现象的本质特征。尽管共生并不排除竞争,但与通常意义上的竞争有所不同的是,无论是同类单元共生还是异类单元共生,它们之间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吸引的合作;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与促进。在一个充满合作与共生稳定的共生系统中,这种相互吸引、合作、补充与促进的共生关系将是普遍的共生现象。城市基层治理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城市内人口、组织、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子系统能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这就需要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这些子系统在城市系统中处于互相吸引与合作、相互补充与促进的稳定关系。

第二,社会共生理论揭示了共同进化是共生系统发展的总趋势和总方向,共生过程是共生单元的共同进化的自组织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共生为其共生单元提供理想的进化路径,沿着进化路径,共生单元之间通过共同激活、共同适应和共同发展来获得共同进化,即这种过程是共生单元之间在不断激励、不断促进地获得进化的过程。城市基层治理也是各个子系统沿着共同进化路径的运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子系统共同激活、共同适应、共同发展、共同进化以实现整体的优化状态。

第三,共生系统中共生关系的存在与否决定了共生系统的稳定与否。共生关系表现为共生过程中将产生共生新能量,而共生能量体现了共生关系的协同作用和创新活力,是共生系统趋于协同合作与共生稳定的源泉。共生系统中的共生关系反映了共生单元之间的物质、资源和信息的流通与交换关系,共生关系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源于这些关系作用的直接结果。共生单元的资源、信息等顺畅流通、有序有效交换将推动共生关系的产生与发展,从而促进共生系统的共生稳定。对于城市基层社会系统来说,子系统之间能形成畅通无阻,有序、有效交换的系统环境才能建立相适应、相协调发展的共生关系。因此,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将成为共生系统的源泉与推动力。

第四,建立互惠共生的社会共生系统才能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社会共生理论表明:尽管共生系统存在多种模式,但互惠共生是系统进行的一致方向,是人类社会进化的根本法则。在互惠共生系统中,共生单元之间的流通和交换过程产生激励作用,产生的共生能量最大,增速也最快,从而推动双方不断进化,因此,互惠共生系统是最有效率也是最为稳定的共生系统。现实状态中,由于人的理性行为受利益动机影响,单元之间、子系统之间常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产生非协调现象。如何化解这些矛盾与冲突问题,按互惠共生系统的激励原理,城市治理中应存有激励相容、协同和共进化的激励因素与创新机制。因此,政府、社会和公众在实践过程中,应充分认识不同人、群体、组织的理性行为的激励因素与制约因素,研究协调利益博弈均衡和激发城市向互惠共生系统转化的激励机制,以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