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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礼义观的产生根源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事实性描述的角度看,形成于先秦时期、以孔孟荀为代表的主流儒家思想,在汉代“独尊儒术”以后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占据着官方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说白了,这种核心语义上的共通性,构成了它们的代表人物能够围绕彼此歧异的规范性正义观展开论争,以及我们今天能够站在自己的规范性立场上考究和评判这种论争的一个必要前提。从文本性解读的视角看,在现存《论语》一书中,已经出现了“正”和“义”字。
儒家礼义观的产生根源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从事实性描述的角度看,形成于先秦时期、以孔孟荀为代表的主流儒家思想,在汉代“独尊儒术”以后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占据着官方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尽管我们没有理由断然否定“阴法”因素在这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但“阳儒”因素毕竟是在古代社会政治舞台上扮演着头号角色的组成部分;特别是明清时期以儒家经典“四书”作为科举考试的国家级指定教科书,更是让我们不得不承认主流儒家的正义观对于维系中国古代社会具有的那种没法被其他思潮所替代的精神支柱效应。

限于主题和篇幅,这里就不对古汉语中含义丰富的“正”和“义”字展开具体的语义分析了,而是凭借《说文解字》“正,是也,从一,一以止”的阐释和《中庸》“义者,宜也”的阐释,从元伦理学角度首先将“正义”理解成“正当之义务”,然后再界定为“人伦关系中被人们认为适宜而可以接受,甚至应当遵守不可违反的底线原则”,并且据此理解它与英文中和“right”相关的“justice”在哲理内涵上的根本一致。当然,这样一种包含着“被人们认为”的修饰语的界定,肯定会取消西方主流哲学特别强调的正义的“客观性”基础,但在此也不进行具体的论证了。下面我们会看到,虽然儒墨两家在规范伦理学的维度上对于“什么样的具体行为或社会制度才是正义的”回答在许多方面都是大相径庭的,但它们在元伦理学维度上对于“正义”一词的核心语义(“正义自身”)的理解却呈现出了明显的共通之处。说白了,这种核心语义上的共通性,构成了它们的代表人物能够围绕彼此歧异的规范性正义观展开论争,以及我们今天能够站在自己的规范性立场上考究和评判这种论争的一个必要前提。

从文本性解读的视角看,在现存《论语》一书中,已经出现了“正”和“义”字。诚然,在“就有道而正焉”,“政者,正也”的文本中,孔子还没有针对“什么是‘正’”的问题直接给出规范性的阐发;不过,“使民也义”、“务民之义”、“不仕无义……君臣之义”等命题,却充分显示了“义”在制约君臣关系和君民关系方面的重大意义。再考虑到《论语·颜渊》有关“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著名论断明显包含着“划出底线”的意蕴(突破“礼”之标准的一切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人们也不应当从事),我们显然有理由说孔子已经为儒家的礼义观奠定了原初性的理论起点。至于接下来《孟子·滕文公上》说的“人之大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下》说的“无父无君,是禽兽也”,特别是《荀子·性恶》说的“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更进一步构成了传统儒家看重“礼义”的清晰文本根据。

那么,按照荀子的说法,“礼义”又是生于哪位圣人的创造之“伪”呢?就是“制礼作乐”的周公。众所周知,他创建的西周分封制规定:“天子”首先基于血缘关系把土地臣民分封给同姓子弟,所谓“封诸侯、建同姓”;诸侯再基于血缘关系把土地臣民分封给同姓子弟亦即卿大夫;在诸侯或卿大夫之间则实行同姓不婚制,通过姻缘关系的延伸弥补血缘关系的不足。这样在权贵集团内部使同姓互为父子兄弟、异姓互为翁婿甥舅,逐级确立起以宗法血亲纽带为机制的“家国一体”结构,从而形成《诗经·北山》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一统局面。细究起来,这种独具特色的分封制对于后世中国社会的礼制等级架构文化精神构造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般来说,具有“大人世及以为礼”特征的世袭制必然会造成属于不同血缘系统的人们之间的等级关系——可以称作“血统等级”:拥有皇家血统的是皇亲国戚,拥有贵族血统的是达官贵人,拥有庶民血统的是普通百姓。先秦以及此后的中国社会也一直存在这种血统等级,有时还蔓延到职业的领域,以致会形成《国语·齐语》指出的“士之子恒为士”“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之子恒为农”的现象。大家知道,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里提出的“金银铜铁”说,也以类似的方式肯定了这种在各大文明古国中普遍存在的血统等级架构。

不过,有必要强调的是,在西周以及此后的中国社会里,由于分封制的效应,与血统等级并存的还有另外一种等级关系:属于同一血缘系统的人们之间由于亲缘定位差序所形成的等级关系——可以称作“血亲等级”。换言之,这种血亲等级不再是指属于不同血统的人们由于血统分离所形成的等级差异,而是指在同一血统内部,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由于血亲定位所形成的等级差异。举例来说,在周朝统治集团的内部,周天子与各路诸侯、各路诸侯与各家卿大夫之间作为父子兄弟的血亲差序,往往同时也就是君臣上下的管治等级。

正是这种有特色的血亲等级与血统等级交织在一起,在西周社会里生成了把“亲亲”与“尊尊”融为一体的社会统治体制和官方意识形态,极力让尊卑等级的关系能够浸润着血缘亲情的内涵。本来,所谓“亲亲”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的血缘性亲情亦即“孝”,所谓“尊尊”主要是指臣属对主上的业缘性尊崇亦即“忠”,两者不是一回事。所以,在血统等级的架构中,卑者通常只会对尊者怀有敬而远之的畏惧尊崇,却很难形成子女对父母那样的绵绵亲情;一旦卑者的敬畏之心有所减弱,尊者要维持卑者的臣服,就得诉诸刑罚的威慑力量。《礼记·表记》提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就是指在世袭制以及血统等级架构占主导地位的商代,主要是靠严刑峻法来维持君主权威和尊卑等级,结果导致了“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的冷酷局面。从商朝覆灭中汲取了深刻历史教训的周公,因此才决心实行家国一体的分封制,把血缘之“亲”与等级之“尊”融为一体,从而成就了“亲亲尊尊”:一方面将父子兄弟的血亲关联转化为尊卑上下的森严等级,另一方面向森严有别的尊卑等级灌注情深意长的血缘亲情,使当时的社会架构具有浸润着血亲等级的鲜明特色。[2]

更重要的是,根据《尚书·康诰》和《诗经·泂酌》的记载,周朝统治者还通过“若保赤子”、“岂弟君子,民之父母”的“血亲比附”观念,努力将这种“亲亲尊尊”进一步扩展到统治集团之外,使宗法血亲礼制结构中的其他尊卑等级(如君主官长与百姓庶民之间的尊卑等级)也同样弥漫着血亲情感的深情厚意,哪怕他们之间原本没有血缘关联。一旦达成了这种“尊而且亲”的效果,统治者便能够凭借血缘亲情天然拥有的亲和力和凝聚力,树立起自己的绝对权威。《左传·襄公十四年》有一段话,清晰地点出了这种把尊卑等级与血缘亲情或直接、或比附地融为一体的“亲亲尊尊”机制的意图所在:“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换言之,凭借血亲比附机制,不但在本来拥有血缘关联的天子、诸侯、卿大夫之间,而且在本来没有血缘关联的他们与庶人工商乃至皂隶牧圉之间,都能建立起“皆有亲昵,以相辅佐”的亲密关系,而“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的稳定效应也会随之相应地达成了。同时,也是由于这一原因,这种虽然尊卑森严、却没有凸显严酷对立的血亲等级,又比血统等级更难打破,因为君尊民卑的森严差异总是浸润在情意绵绵的父子情结之中,属于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以致只要无从消解父慈子孝的血亲关系,君尊民卑的森严等级也就可以天长地久。事实上,在所有的等级结构中,具有血缘亲情内涵的礼制等级结构,鉴于其绝无仅有的血缘亲和力和情感凝聚力,可以说是最难打破的一种超稳态等级结构。

周公“制礼作乐”的用心,正是旨在维护这种以分封制为基础、“大人世及”的血统等级与“封建亲戚”的血亲等级相结合的超稳态结构,巩固“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的专制权威,在“亲亲尊尊”的机制中强化“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的森严等级。《礼记·乐记》里与“乐和同”并列的“礼别异”,画龙点睛地揭示了这种礼义体制旨在彰显血亲等级中尊卑贵贱存在着不可逾越的严格差异的终极目的。所以,熊十力在《乾坤衍·辨伪》的“衰年定论”中,不但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周朝社会在政治领域内远比夏殷二代更为典型的集权专制实质:“武周厉行王朝集权之制,专制日甚,崩溃更速于夏、殷二代”,而且更精辟地揭露了周公创立的“小康礼教之髓”:“君尊、臣卑,庶民则卑极矣。君贵、臣贱,庶民更贱极矣。上下尊卑贵贱之分,正定而不可移”,[3]由此清晰地展示了周公制礼作乐的历史真面目。

值得指出的是,周公“制礼作乐”不仅具有维护等级制度、强化统治权威的政治效应,而且还包括按照各类“大人”在礼乐体制中的特定级别,严格规定了他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所享有的特权待遇。从《尚书》《易经》《诗经》这些经典文献中不难看出,西周“礼乐”制度的一大特征,就是在统治集团的层面上把伦理性的“礼义”与实利性的“享乐”融成一个整体;如《诗经·楚茨》便这样描述了当时贵族们从事的礼仪祭祀活动:“以为酒食,以享以祀,以妥以侑,以介景福。济济跄跄,絜尔牛羊,以往烝尝。或剥或亨,或肆或将……乐具入奏,以绥后禄。尔肴既将,莫怨具庆。既醉既饱,小大稽首。神嗜饮食,使君寿考。”正是基于经典文献记述的这些历史事实,熊十力才这样揭露了周公创立的“小康礼教”所包含的这种满足统治集团物质生活享受的内涵:“天子专有天下之财货及物力、人力,以供其自身与子孙之享受”[4]。当然,当时的普通百姓是没有资格享受这些待遇的,因为周礼的典型特征正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偏重待遇享受的“礼”只适用于君主官员,不适合普通民众;偏重严酷惩罚的“刑”只适用于下层百姓,不指向上层贵族。

事实上,周礼在强调亲亲尊尊的同时,也的确像商朝那样诉诸主要指向了普遍民众的严刑峻法。按照《尚书·康诰》的记载,首倡“若保赤子”、“明德慎罚”的周公自己,便反复论及了“刑人杀人”“刑兹无赦”的话头,甚至还认同了割鼻断耳的刑罚。

周代持续了几百年的这种以“礼”为“义”的礼制等级主义,对于后世中国社会的统治架构和政治文化,对于国人文化精神构造的底蕴内涵,尤其是对于儒家在“血亲情理”精神主导下确立起来的“忠孝至上”的礼义观,产生了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会过分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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