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

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坚持“依法治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尊重传统、加强自律、道德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水平,加快推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和谐化”“自治化”和“效益化”,从而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保障各民族团结和睦,维护西部地区社会和谐发展。西部地区存在世界观、价值观、文化、传统等多民族、多元化的交融和冲突,纠纷解决机制势必纷繁多样。
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_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坚持“依法治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尊重传统、加强自律、道德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水平,加快推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和谐化”“自治化”和“效益化”,从而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保障各民族团结和睦,维护西部地区社会和谐发展。

一、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

当今世界格局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多极化,经济政治文化都呈现百花齐放的多元化趋势,多元化的价值已经开始成为当前人类社会的共识。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缺乏多元化理念。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出现单一化的现象,可是却在一定时期保障了国家凝聚力,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然而单一线性的发展绝对不是社会发展的主流,社会真正的魅力在于其丰富多彩的文化、价值的社会融合和共同发展。多元化的真正价值在于使各种异质要素求同存异。世界尚且如此,更何况西部地区。西部地区存在世界观价值观、文化、传统等多民族、多元化的交融和冲突,纠纷解决机制势必纷繁多样。所以,在维护国家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统一适用的同时,更要切实保护在西北民族地区土生土长,具有历史传承且为各民族群众熟知和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家长调解制、阿訇调解等。

二、纠纷解决机制“和谐化”

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当清醒认识纠纷的客观存在及对和谐造成的破坏,更加理性地认识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定纷止争恢复社会和谐。

传统的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可谓“泾渭分明”,非白即黑,破坏了人际关系的和谐及友好的“协同体”式关系,甚至彻底摧毁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同情心,乃至社会基本的道德规范。推广到西部地区,诉讼有限的评判,欠缺灵活性的裁决,很容易造成民族矛盾纷争和带有歧视色彩的论断,不利于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团结。因此,应当积极适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促使当事人在尊重各自民族习惯的前提下,通过积极协商,减少对抗,增强同情心和关爱,恢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提倡和谐的理念,并不意味着淡漠权利意识,而是在明确自己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有所为有所不为,放弃自身的一些小利益以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发展的大利益。

三、纠纷解决机制“自治化”

所谓“自治化”,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调动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由当事人自己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大力倡导当事人的意志自治以及协作与协商解决纠纷的精神。在国家及诉讼产生之前的纠纷解决过程就已充分体现自治理念,但是随着国家对私人纠纷处理的全面介入,把纠纷解决集中于国家司法权之下,尽量限制纠纷解决过程的意思自治,纠纷当事人一度被当做客体,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没有任何发言权,其自治权自然难以实现。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渐成为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准。其中自治权和处分权成为重点保护和改革的目标,法律应当为社会主体提供一个自由决断的空间。一旦权利义务被社会主体熟知,社会主体就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偏好选择行为方式和纠纷解决方案。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选择不是一种选择权。这种自由酌定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们常常允许的选择中有一种根本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权利。[1]自治理念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支柱,当事人在诉讼外纠纷解决中拥有充分的自主权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的特点,相对于诉讼着重强调合法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更注重当事人的自治权。

西部地区,多民族呈现聚居和杂居相互交融的状态,不同民族之间除了语言、风俗习惯等传统差异之外,在知识水平、法律素养等方面同样存在巨大差距。在教育不均衡,普法宣传滞后的情况下,如果采用单一的诉讼模式,“生搬硬套”不为少数民族熟知的法律规范裁断纠纷,不仅不利于纠纷解决,还有可能激化矛盾纠纷,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挖掘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维护法制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充分调动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自治力,积极开展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可持续的社会发展必然出现。

四、纠纷解决机制“效益化”

公平、效益等价值一向是纠纷解决机制及其程序设计的指导思想。效益是经济学的恒久主题,经济效益普遍地被解释为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比值。随着经济法对法学的渗透、融合以及在此基础上经济分析法学的形成,法律效益(包括程序效益)越来越受到理论和立法的重视,以效益作为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逐步从理论构想进入现实实践。

司法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司法资源的投入与社会的司法需求很难达到供求的平衡,而司法的产出也很难与社会的期望值达到一致,因此诉讼成为一种高成本的纠纷解决体系。因此,挖掘其他“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众望所归。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人均收入低的西部地区,如何设计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破解纠纷解决高效的关键。比如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对于诉讼的优势不仅在于其具有快速、低廉、简便以及不公开、非对抗性等短期程序利益,而且其还有助于长远利益的维持、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因此比较适合西部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应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